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
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
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
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点、
监督和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元要XXX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辅佐保密办依
法查
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
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

介质密级的确定根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
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
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克不及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同使用,非涉密存。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据《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或管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需要与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并且要与日常工作密切结合,务必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管理第四条涉密计算机的购置、接入、使用和保管都必须得到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按照安全等级划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网络和操作安全措施,防止非法存取和使用。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管理和维护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

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

第七条对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进行分类处理,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定密、知悉、发布、使用、保管。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经过安全审核,确保存储介质内的信息安全后方可移动。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遗失、损坏或故障时,必须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必须经过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按照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彻底清除涉密信息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涉密信息必须存储在经过加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上,所有未经加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含有涉密信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含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信息密级标识,并严格遵循安全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条件检查和保密培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加密设备必须及时淘汰或更换。

第十四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存储介质领用、归还、移动轨迹等,确保其使用情况的可追溯性。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下同)的办公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网络终端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分为国密计算机和商密计算机两类。

涉密计算机根据可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计算机确定为秘密级计算机,商密计算机确定为核心商密级计算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

本办法所称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的办公用 U 盘、挪移硬盘、闪存盘、光盘、软盘、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含摄录相机、录音笔、播放器等)磁带及存储卡等挪移存储介质,分为国密挪移存储介质和商密挪移存储介质两类。

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根据可存储、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挪移存储介质确定为秘密级挪移存储介质,商密挪移存储— 1 —介质确定为核心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普通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

公司所属单位的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最高密级可确定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全面管理、分类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 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归口管理,具体承担国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和核心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配用审批,普通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政策指导、配用备案、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运维计划的审批,承担建设、运维中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密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商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采购、使用和运维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和配用审批;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挪移存储介质的安装、部署、维修、报废和技术支持等运维工作。

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制度1、涉密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设备与介质等安全设备的采购,应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发放,优选国产设备。

2、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领用应由指定的负责部门统一注册和登记,再分发到各使用人使用,禁止使用个人设备违规接入系统。

3、涉密设备及存储介质的安装、运行和安全操作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

4、对需要携带外出的涉密介质,检查介质上只存有与本次外出相关的信息,应进行审批和登记,明确携带责任人,防止出现被盗、被毁以及失泄密等情况。

5、保密设备或介质禁止违规外联行为和外接使用。

严禁将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等)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6、严禁未经许可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电子设备接入涉密系统。

7、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用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8、建立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资产管理清单(台帐),注明设备资产的使用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分类以及资产所在位置;按期进行清查核对。

9、所有设备均应根据所承载信息、软件的重要程度,进行标识和分类,重要设备应举行重点管理。

10、重要介质的借用、拷贝、收发、传递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严厉落实注销签收制度,在收发、传递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所有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均应落实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明确责任主体。

12、对于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13、需要报废的设备和介质,应进行信息消除和载体销毁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

14、对报废设备和介质的密级情况、经办人和流转去向应进行严格的记录,确保查有依据。

15、安全保密工作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造成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包括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以安全为核心,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保密制度科学、制度法规健全、制度运行有效。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管理活动的可追溯性和监督的合法性。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体系,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培训,提高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以保密需求为基础,以信息系统工程为依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包括硬件安全、软件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的硬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选择和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设备安装和调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三)设备上岗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四)设备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清洁,并及时修理和更新。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软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软件选择和采购,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且具有合法使用许可。

(二)软件安装和配置,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软件应用和操作,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且不得随意更改或卸载。

(四)软件更新和升级,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补丁和版本。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布线和设备配置,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和企业机密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外包单位人员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移动硬盘、SD卡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 盘、移动硬盘、SD卡等。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提出详细规定,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第二章移动存储介质采购与领用管理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内部使用需求,统一进行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采购,由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所有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必须提供正式的申请和领用手续,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应当如实填写领用登记表,并在移动存储介质上标注自己的姓名和使用目的。

第八条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公司将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第九条员工使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不得擅自外传公司信息。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时,应加密存储文件,确保信息安全性,不得随意传输或在非安全环境下使用。

第十一条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的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和命名,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二条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的文件应遵循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涉密信息,如有发现应及时删除。

第四章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拷贝或销毁公司信息。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将移动存储介质带出公司办公场所,除非经过领导批准,并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备份。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使用特定的加密方式进行加密,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随便外传或丢失。

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和清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按照规定处理。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一、前言为加强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涉及到的所有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 盘、移动硬盘、SD卡等。

三、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1.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区别对待。

2.所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列为涉密资产。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办公时禁止带外,严禁在外面接入网络。

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加密,密码不得简单化。

5.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必须进行杀毒,严禁将涉密信息存储在非涉密介质中。

6.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借用或领用时,需进行登记,赔偿范围内的损坏必须进行赔偿。

7.外来人员使用涉密或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应进行监管和登记。

8.严禁在非办公电脑上使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四、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流程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流程(1)使用人员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前,必须在涉密资产单上填写领用单,并由领用人签署确认。

(2)使用人员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必须在资产管理系统或涉密资产清单上进行登记,并备注使用时间和地点。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明确责任人,指定专人保管。

(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用时,必须填写借用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归还时,必须进行清点和确认,并填写归还单。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损坏、丢失或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置。

2.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流程(1)使用人员采取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必须在资产清单上进行登记,并按要求进行使用,严禁带出公司。

(2)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并按借用时间、地点进行登记。

(3)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归还时,必须进行清点和确认,并填写归还单。

五、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责任1.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应当全面了解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中心涉密信息和数据安全,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

凡未进行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秘密信息。

第三条:各部门信息安全员应根据其岗位需求配备相应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后勤处统一购置,做出登记后配发使用部门。

各使用部门指定信息安全员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和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上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如确实需要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非涉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非涉密信息。

涉密级移动存储介质既可以涉密信息也可以存储非涉密信息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中心内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外来存储介质带入中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发出。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

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报部门领导审批。

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求吸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信息安全员进行注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

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符合保密环境的场所进行,严禁将其带到在非办公场所及非保密设备上阅读或使用。

第十五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做到“人离介质入柜”。

阅读和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退交经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横传。

第十六条复制涉密信息要经领导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电磁辐射措施。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四章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九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维修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

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

第二十条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式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五章其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