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化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通过公告、媒体等渠道,要求消费者将受影响的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二、召回范围和条件1.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产品;- 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产品。
2. 召回条件:产品召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 产品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
三、召回程序1. 发现问题: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测、用户反馈、质量检验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
2. 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的必要性和范围。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产品的使用情况、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召回措施的可行性等因素。
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召回费用等内容。
计划应该明确、具体,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公告和通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客户通讯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召回执行:受影响的消费者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将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厂商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召回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6. 召回结果跟踪: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跟踪召回的执行情况,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并及时发布召回结果。
四、召回后的处理措施1. 产品修复或者更换:受影响的产品应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厂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服务,并确保修复或者更换后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食品安全评价题目: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学生姓名:学号:2016年 12月 6日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滞后、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可追溯性制度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未能与国际接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完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欧美体系;改进前言: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其它各种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出现,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以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质疑越来越多。
面对如此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将为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还是出现了“问题奶粉”,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2月海南“毒豇豆”事件席卷全国,2011年“地沟油”屡禁不止,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立法、职能分工与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我也在生活中深深体会到对于我国食品的不信任和对进口食品的信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向欧美国家借鉴学习。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制度,危害物质的限量制度等内容,使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有很大改善并趋于完整,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还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食品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强、操作性还有不足。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也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中美法律比较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9年,中国消费者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存在性能不稳定、电池寿命短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修复后,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李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焦点产生了分歧。
苹果公司认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李先生则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美法律比较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和中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规定上,两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
(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无缺陷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和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1)美国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高,产品需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NSI)、国际标准(ISO)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概述食品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活物质之一,而进口食品则成为许多国家居民的重要食品来源。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进口食品的数量与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同和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规范等原因,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规范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进口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召回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因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责任对食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召回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回条例》召回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召回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开辟了一条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途径。
3. 《关于进口食品召回的管理办法》我国进口食品召回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召回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具体内容,为实施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召回管理制度的主体和职责1. 召回主体召回主体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召回的主要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召回工作。
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召回的主动方,负责组织召回行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是召回的被动方,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
2. 召回职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召回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其主要职责包括:a. 及时得知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启动召回程序;b. 指导和监督召回工作的实施;c. 做好召回信息的发布和通报工作。
(2)进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进口食品经营者是召回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a. 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b. 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召回工作;c. 承担召回造成的损失。
简析中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格 的监控 。有监管部 门的抽查 , 费 消 者 的监督 , 在政府 和消 费者之 间有通 畅 的沟通渠 道 , 旦证 实市场 中的 产 一 品 不符合相 关法规 或标 准 , 立 即进 则
行 封 杀 并 召 回 。这 种 “ 自愿 认 证 、 制 强 召 回 ” 不 过 是 “ 松 后 紧 ” 了 。 比 只 先 罢
讲 ,我 国现 阶段 的 产 品召 回工 作 主 要 由质 检部 门和 食 品 药 品管 理 部 门 负责 , 明监 管 主体 相 对集 中 , 管 表 监 职权也 相对 集 中 。 美 国产 品 召 回工作 的监 督 管 理 部门, 根据 法 律 的规定 , 般消 费品 、 一 食 品与 药 品 、 化妆 品 、 能对 环 境 造 可
的一 系 列 活 动 。是 一 种 国 际 通 行 的做
法。
的产 品在 我 国市 场 上销 售 时 没 有 遇 到召 回问题 , 在 出 口后却 频 频被 进 但 口国要求 召 回。如果你 点击 中国贸易 救济 网搜 索 “ 回” 字 , 召 二 你会 发现 中
国 出 口美 国 的 产 品 , 本 上 每 一 天 都 基
成 破 坏 或 污 染 的 环 境 产 品 、机 动 车 、
围之 内 。
美 国产 品召 回制度本 质上是 属于 “ 自
愿 认 证 、 制 召 回 ” 国 家 。尽 管 进 入 强 的
船舶等六类产品的召回由美 国消费 1
品安 全委员会 、食 品与药 品管理 局 、
农 业 部 食 品 安 全 和 检 验 服 务 局 、 国 美
、
中 美 两 国 不 同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比 较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 摘要: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说来,我国并未规定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类似的召回制度的规定,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责令公告收回”的规定,本文称之为公告收回制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但是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无论我国的食品公告收回制度,还是《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都尚有差距,尚须完善。
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公告收回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对策。
; 关键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缺陷困境法律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2004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因此,在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据北京某知名网站和一家调查机构最新的消费者调查显示:在经历了过多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后,有超过90%的消费者将因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70%的消费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为严重的是,超过了60%的公众认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问题远比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严重的多。
[1]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曾经警告说假如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继续延续下去50年以后将影响国人的生育能力。
[2]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召回现状分析与研究

20 0 9年底 , 已先后 受理 近 6 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 的 2 2次 l
主 动 召 回 , 回车 辆 3 1 余 辆 , 护 了车 主权 益 , 召 2 万 保 为社 会 和海关 总署联合发布 《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规定 起到 缺 挽 回直接经济损 失近 3 0亿 元 。
一
20 0 9年底 , 全国共有 5 7个汽车 制造商采取 了 2 1 1 次召 回
行动 , 累计 召 回 车 辆 达 3 0万 余 辆 。 2
1 汽 车 召 回 的 次数 以 及 数 量 的 变 化 趋 势 .
、
我 国与发达 国家汽车召 回管理制度 比较
世 界 各 国 的汽 车 召 回 制 度 有 多 种 , 据 认 证 和 召 回 方 根
式 可 分 为 自主 型 、 制 型 和 自主 强 制 结 合 型 。 强
1 .自主 型 汽 车 召 回
为分析 汽车召 回变化趋 势 , 中国汽 车召回网≯ 《 针对近
6 年来 汽车召回数据进行 分析 数据 显示 ,0 4年实施召 回 20
企 业 自行 按 照 国 家 提 出 的标 准 进 行 研 发 和 生 产 , 自 1 并 0次 ,0 5年 召 回 2 20 7次 ,0 6年 召 回 4 20 0次 ,0 7年 召 回 20 行 承 担 全 部 责任 : 家 在 市 场 进 行 质 量 抽 查 , 果 发 现 有 3 次 ,0 8年召回 4 国 如 1 20 7次 ,0 9年召 回 5 20 6次。 而 2 l 0 0年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的 存 在 , 进 入 汽 车 召 回 管理 的相 关 程 序 。 就 鼓 励 其 主 动 召 回 , 除缺 国家质检 总局缺 陷产 品管理 中心 的调 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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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是 我 国 重 要 并且 急 迫 的 问题 。 分 析 了 我 国现 行 关 于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方 面 的 漏 洞 与 欠 缺 , 且 对 比 发 达 国 并
关 键 词 :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 内外 立 法 例 比较 产 国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1—1 10 1 7 —1 8 2 1 ) 20 5- 1
费 品监督 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 的法律 制度 。这是 本 着 消费者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 为 我 国 第 一 部 全 国 性 的 专 项 产 品 作
之 上 的 理 念 , 国 是 第 一 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国 家 。 召 回法 规 制 度 , 是 质 检 总 局 的 一 个 部 门 规 章 , 法 对 其 他 美 只 无 16 9 6年 的《 国家 交 通 和 机 动 车 安 全 法 》 第 一 个 包 含 产 品 召 部 门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为 了 维 护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我
1 2 中 外 立 法 比 较 .
2 我 国产 品召 回 制度 的法律 构建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法 律 构 建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又 急 切 需 要 完 善 的制 度 内容 。 法 律 是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落 实 的 依 据 和 根 基 ,
() 法体例对 比。 1立
No 1 2 1 . 2, 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 ̄ ns n
21 0 2年 第 1 2期
国 内外产 品召回 法律 制 度 比较 研 究
林 惠雅
( 门大学法 学院, 建 厦 门 310) 厦 福 6 0 0
刑 法 概 念 的提 出 为我 国 正 确 且 快 速 地 解 决食 品 安 全 问题 提 供 了可 靠 的 保 障 。 结 合 新 颁 布 的《 法 修 正 案 ( ) , 食 品 安 刑 八 》从 全 的 角度 探 究 我 国刑 法 在 社 会 转 型 中到 底 处 于 怎 样 的 地 位 以及 起 着什 么 样 的 作 用 。
1 1 外 国 产 品召 回 制 度 的 概 况 . () 国 。 1美
( ) 法 效 力 位 阶对 比 。 2立
美 国有 关 缺 陷 产 品召 回 的 立 法 在 效 力 位 阶 上 均 属 于 行 这 美 国提 倡 自 由 主 义 经 济 和 消 费 主 义 , 别 强 调 消 费 者 政 法规 的范 畴 , 从 法 律效 力 上 保 证 了召 回 的顺 利 实 施 。 特 欧盟 的 《 盟 通 用 产 品安 全 指 令 》 旨在 消 除 成 员 国 的 一 些 欧 是 对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贡 献 。 从 商 品 侵 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 强 有 到 力 的 消 费 者 联 合 组 织 , 以看 出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是 美 国 产 有 关 产 品 安 全 的 横 向 立 法 间 的 差 异 而 制 定 的 统 一 的 法 律 。 可 品 召 回制 度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美 国 先 后 制 定 了 《 费 者 产 而我 国的现有 的专项 缺 陷 产 品召 回立 法 , 法 律效 力 位 阶 消 在 法律效 力低 。《 陷汽 缺 品安全法 》 法律法 规 , 通过制 定法 的方 式构 建起 了完善 的 消 上均属于行 政部 门规章或 地方 立法 ,
回制度 的法 律 , 后美 国逐 步在 许 多产 品安 全 和公 众健 康 国有必要 借鉴其他 国家使 相关 的产 品召 回规定 上升 到法 律 此 的 立 法 中 引 入 了 召 回制 度 。 从 美 国 的 几 部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的 位 阶上 。 法 律 规 定 名 称 就 可 以 看 出 , 国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是 按 照 不 美 () 法 范 围 对 比 。 3立 同 类 别 的 商 品 进 行 划 分 的 , 同 种 的 商 品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召 不 在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发 达 的 国家 , 般 对 不 同 种 类 的 缺 . 一 陷 回 制 度 规 定 。 但 从 大 体 上 可 以 区 分 为 一 般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产 品 制 定 了 多 部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规 制 , 有 对 一 般 产 既
21 第 1 0 2年 2期
论 中国刑法在社会转 型中的作用和地位
从《 刑法 修 正案 ( ) 看食 品安全 问题 八 》
张 璇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发 的食 品 安 全 事 件 严 重 破 坏 了我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胁 了人 们 的 身 心 健 康 。在 这 样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 生 频 威 民
() 盟 。 2欧
前 还 没 有 统 一 的 产 品 召 回 立 法 , 多 产 品 召 回 的 规 定 仍 然 许 散 见 于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虽 然 出 台 了 几 部 专 项 法 , 但 对 于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和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层 出 不 穷 的 现 状 , 远 这 远 没 法 全 面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因 此 , 般 产 品 召 回 一
关键 词 : 品安全 ; 食 民生 刑 法 ; 位 地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1—1 20 17 —1 8 2 1 ) 20 5—2
稳 定 的 问 题 , 中极 其 严 重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其
我 国 经 济 飞 速 发 展 , 之 产 生 的 是 一 系 列 不 利 于 社 会 概 念 的 提 倡 有 助 于 弥 合 国 家 本 位 与 个 人 本 位 的距 离 。 随 刑 法 作 为 惩 治 犯 罪 的 严 厉 手 段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障 在 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 丰 田 汽 车 事 件 中 , 于 我 国缺 乏 完 善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得 我 国许 多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没 有 得 到 保 障 。 这 在 由 使 不 仅 影 响 到 了汽 车 消 费 者 对 丰 田 品牌 的 信 心 , 重要 的是 对 于 我 国整 个 法 律 制 度 的 信 心 。 因此 , 何 进 一 步 构 建 和 完 善 这 更 如
只有 产品制度 的法 律 构 建合 情 合理 又符 合 国情 , 能 真正 才 达 到 实 施 该 制 度 所 要 达 到 的 目标 。
N o 2。 .1 2O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频 发 。如 近 来 被 揭 露 的 “ 胶 囊 ” “ 牛 奶 ” “ 添 加 剂 ”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时 , 在 规 范 毒 、毒 、毒 、 同 也 “ 茶 叶 ” 再 一 次 引 起 了 公 众 的强 烈 关 注 。2 1 毒 , 0 1年 , 国 政 食 品 市 场 、 击 食 品 犯 罪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其 积 极 作 用 。但 在 我 打 府工 作报告将“ 善 食 品安 全监 管 体制 机 制 , 全法 制 , 完 健 完 刑 法 中 , 关 食 品安 全保 护 的 立 法 却 十 分 缺 乏 , 其 在 打 击 有 使 善标 准 ” 为 我 国 这 一 年 的 重 点 任 务 , 找 有 效 的 对 策 , 列 寻 尽 食 品 犯 罪 时心 有 余 而 力 不 足 。 因 此 , 了 不 再 使 不 安 全 的 为 最 大 的 努 力 来 遏 制 频 发 的食 品 安 全 事 件 。 食 品 损 害 到公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 们 必 须 加 快 完 善 刑 法 食 品 我 安 全 保 护 体 系 的 进 程 , 解 当前 猖 獗 的 食 品安 全犯 罪 。 缓
目前 欧 盟 通 用 的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是 以 《 盟 通 欧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 欧 洲 产 品 安 全 — — 包 括 召 回 在 内 的 整 和《 改 措 施 指 南 》 基 础 。《 盟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 为 了 确 为 欧 是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是 不 能 长 期 维 持 的 , 般 法 的 制 定 刻 不 容 一 保 高水平 的消费 者保 护 , 要求 不 仅 要提 出一 个 通用 的 产 缓 。 它 品安全标 准 , 同时还 要 涵盖 以下条 款 : 如生 产 商 和分 销 商 “ 总 之 , 管 这 些 国 家 与 我 国 的 国 情 不 同 , 是 基 础 市 场 尽 但 的一般 责任 , 欧共 体 通 用 的 产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贯 彻 执 行 , 及 经 济 的 要 求 , 须 充 分 调 动 消 费 能 力 , 能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以 必 才
在 某些情 况下信息 的快速交 换及 共 同体层 面 上 的行为 。各 要 做 到 调 动 消 费 能 力 , 就 必 须 让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也 成 员 国应 当 设 立 或 指 定 监 控 产 品 与 通 用 安 全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的保 障 。 如 果 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不 健 全 , 终 将 丧 失 对 企 最 的 主 管 机 构 , 赋 予 该 机 构 拥 有 和 使 用 在 该 指 令 内 采 取 适 业甚 至整个行 业 的信 心 。借 鉴其 他 发达 国家 的法 律 制 度 , 并 当 措 施 的 权 力 。 ( 4节 6 2 ) ” 盟 各 国 的 政 府 都 采 取 措 对 于 我 国 的 法 律 移 植 和 法 律 继 承 有 帮 助 。 第 ( ) 。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