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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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召回制度的借鉴及法律构建

论产品召回制度的借鉴及法律构建

《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27期,2007.6ACADE M I CS I N CH I N ANo.6Nov.2007论产品召回制度的借鉴及法律构建〔3〕○王 靖,马淑芳(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贸易经济系,江苏 无锡 214153)〔摘 要〕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成功经验,分析了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路向。

〔关键词〕召回制度;借鉴;立法缺陷;法律构建一、对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的界定召回制度作为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责任两方面的一项结合,其价值取向要以符合责任公平承担为原则。

既要体现产品责任承担方式中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生产者利益,又要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学术界普遍认为,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通常偶然性缺陷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一般可以通过民法、产品责任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由于其危害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因此,通过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切实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作用。

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作者简介:王靖(1963-),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贸易经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马淑芳(1964-),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3〕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2006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构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研究》主持人的阶段性成果。

批准号:PT0602。

论产品召回制度的借鉴及法律构建保护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从二者规定的法律责任看,采取的都是事后补救的救济方式。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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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完 善
孙 亮
摘 要 :近些年 来,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的加 快,市场竞 争 E l 益 激烈 ,因缺 陷产品造 成大量 消费者人 身、 财产损 害的事件 频频发 生 ,由此 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 来越 引起人们 的普遍 关注。我 国现有的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 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 法规和规章 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 、监督机制 不健 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 到普 遍适用等 问题 ,这 些都 不 利 于 对 我 国消 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 。本 文 通 过 阐述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在 我 国的 存 在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结合 我 国产 品 召 回 的 最新 立 法动 态 ,提 出适 合 国情 的 一 些 完善 建 议 。
关 键 词 :缺 陷产 品 ;召 回 制度
近些 年 来 , 随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的 产 品 安 全 状况 屡 遭 重 大 的挑 战 。 无 论 是 曾 经 被 媒 体 曝 光 的 “ 瘦 肉 精 事 件” 、“ 胶囊铬超标 事件 ” 、“ 肯德基 药鸡 门事件 ” ,还是 近 日被 央视曝光的 “ 大众汽车 D S G变速器问题事件 ” 和 “ 美 素丽儿奶 粉事件” ,都 深 深 的 刺 痛 了 国人 的神 经 ,甚 至 已经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定和谐的重要 因素之 一。同时还 对我 国的 国际声誉 和企业信 誉 造 成 不 良影 响 。 因此 ,我 国建 立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制 度 有 着 刻 不 容 缓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性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和我 国的 发 展 现 状 所谓缺陷产品 召回 ,是指产 品 的生产商 、进 口商 或者经 销 商在得知其生产 、进 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 害消费者健康 、 安全 的缺 陷时 ,按 照规定程 序和 要求 ,将存 在缺 陷的产 品通知 消费者 ,并从市 场和消 费者手 中收 回,通 过修理 或者修 复 、更 换 、赔偿 等有效 的措施 ,以消除缺 陷产 品给消费 者带来 的不合 理 危 险 的 一 系列 活 动 。是 国际 上 的一 种 通 行 做法 。 世 界 上第 一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是 美 国 ,该 制 度 的 确 立 始于对缺陷汽车产 品 的召回。上世纪 五十年 代 ,随着第 三次科 技革命的 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 了 “ 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 的 日新月异 以及市场竞争 的加剧 ,企业 为了获得最大 的经济利益 , 不断将高科技新产 品推 向市 场。使得现 代商 品无论是 在外观 还 是 内部 结 构 、 功 能 、成 分 、危 险 性 方 面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 消 费 者 按 照经验 和常识对 现代商 品往往不 能做 出准确 的了解 ,在享 受 丰 富 多彩 的商 品 的 同 时 也 往 往 面 临 许 多 潜 在 的 危 险 。另 外 , 由 于企业盲 目追 求生产 效率 ,忽视 产 品质 量 ,使得一 些缺 陷产 品 流 人 市 场 造成 一 些 恶 劣 事 件 ,引 起 美 国 消 费 者 极 大 的 愤 慨 。在 消 费 者 运 动 不 断发 展 的 背 景 下 ,1 9 6 2年 美 国 总统 肯 尼 迪 向 国会 提交 《 关于保 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 ,有识之 士 率先 向汽车制造商宣战 ,1 9 6 5年美 国参议员 委员会对轮 胎和 汽 车安全进 行 了听证 。同年 ,美 国消 费者 运动 青年 领袖 拉 尔夫 。 纳德推 出 《 任何速度均不 安全》 一书 ,他指 出汽车缺 陷是交 通 肇事 的主要原 因,同时 呼吁美 国 民众对 消费 者利益受 到 的潜 在 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 1 9 6 6年颁布 《 国家交 通与机 动 车安 全 法 》,明确 规 定 汽 车 厂 商 有 义 务 召 回有 缺 陷 的汽 车 产 品 并公 开 召 回 信 息 。随 后 ,欧 盟 各 国 、 日本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纷 纷 制定 专 门 法 律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时 至 今 日 ,产 品 召 回 已经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汽 车 安 全 领 域 ,它 已 经 延 展 年 1 月 1日起施 行的 《 缺 陷汽车产 品召 回 管理条例 》将在保护我 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 二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我 国已经 初步建立 的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仍面 临着一些 急需

关于建立缺陷医药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报告

关于建立缺陷医药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报告

关于建立缺陷医药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报告稽查处、法规处、稽查大队、黄浦分局报告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医药产品召回制度和相关典型案例的介绍,初步解析了美国FDA在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召回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一些成功经验。

同时,报告简要阐述和分析了本市1家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和1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近年召回情况,提出了我国建立缺陷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构想。

关键词:药品召回;召回级别;召回计划;公众警示Report Abstract:This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recall system and related typical cases of medical products in USA. It has analyze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FDA of America in the drug implementation as well as surveillance and recall of the medical instruments, which could be used for our reference. Meanwhile, it has briefly elaborated the recent recall status of one large drug wholesale company and one drug manufactories during recent years in Shanghai. It has also proposed the significant meaning and the basic conception for establishing the recall system of defective drugs and medical instrument.Key Word: drug recall, recall level, recall plan, public caution美国是全球最早诞生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也是至今世界上实际运用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

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者:张国栋来源:《读书文摘(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产品安全问题的屡见不鲜,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本文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阐述,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障碍和实施缺陷,从完善相关的立法、扩大缺陷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监管机构、加强法律责任和实施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以及建立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配套的体系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召回制度;立法障碍;法律构想近几年,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重大事件敲响了我国应对缺陷产品方面的警钟。

近几年我国的召回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过相较于欧美国家,差距却依然十分明显。

本文通过分析召回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明晰这一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美国1966年制定《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这一制度提高了汽车领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明确召回制度实施的程序和标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理论界和学界对于召回制度概念认定不一。

观点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危及消费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据法律规定从市场上或消费者手中收回,进而对此类产品修理或替换的制度;观点二:产品在被制造商确定存在缺陷后,根据产品缺陷的影响程度、缺陷产品的规模、缺陷产品已经销售的市场分布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维修,换货或退货等方式进行补救,消除由缺陷产品引起的潜在危险,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筆者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是:产品一旦被发现存在危及或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应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收回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对其进行修复、修改、替换,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市场上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可能危及或者已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指令生产者、销售者等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害的一系列措施的制度。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的构建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的构建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的构建作者:赵墅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随着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的规定散见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其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罚款数额过低,这些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认为只有出台《产品召回法》,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罚款数额,强化信息公开机制,才能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产品召回制度体系。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法律机制作者简介:赵墅艳,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28-02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产品召回是指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琳琅满目的商品投放市场,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市场突破了地域划定的疆界,产品的流通范围进一步扩大,商品在全球市场中流通、交易、消费,国际贸易发展如火如荼。

但是产品生产、流通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就很多类型的产品来说,其消费群体已经不只一个国家的民众,一旦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同一批次缺陷产品时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国外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也可能对我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威胁。

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对人身财产权利的重视以及公众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在法律上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保障产品消费领域的消费者安全权而设立的特殊消费者保护制度。

全球市场上发生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吉百利巧克力召回事件,美国强生召回事件,美国玩具商美泰公司召回在全球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产80万件含铅量超标的玩具事件。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

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

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

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人法律体系。

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

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司法救济。

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

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中,这是可怕的。

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主动过问,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

这样,一方面对于企业可以省去诉讼等费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产品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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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 09 申
关 于构 建 我 国缺 陷产 回 制度 的 , 思 考 口召 口 去律
赵 悦 君
摘 要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经 济发 达和 消 费文化 水 平较 高 的美 国等发 达 国家 的历 时 已久 并发展 完善 , 而我 国对 缺 陷产 品召 回
( ) 二 关于 归责原 则任 。缺 陷产 品 召回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 概述 ( ) 一 概念


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度是 国家 为 了加强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以消 除 有缺 陷产 品对使 用 者及 他人 人 身 、 产 安全 造成 的危 险 , 财 维护 公共 安 全为 目的 , 定 由产 品 生产者 、 规 销售 者或 进 口商在 发 现所 生产销 售 的产 品存 在不 合 理危 险的缺 陷 时 , 自愿或 者被 强制 回收 或 免费 维修 这类产 品的制 度 。 ( ) 二 特征 1主 体 的广泛 性 。 透到 所有 参 与产 品流 通 的 市场主 体 , . 渗 包 括进 口商 、 批发商 、 零售 商等 , 为产 品缺 陷可 能 出现和 发生 于产 因 品流通 的任 何一 个环节 , 将召 回义 务主体 扩大 到 其他 产品提 供 故 者有 利 于召 回责任 更 公平地 划 分 。 2 原 因的特 定性 。具 有 相 同或相 似危 险的特 定数 量 的缺 陷 . 产 品, 即产 品具 有系 统性 缺 陷 , 同时应 包括 已造成 实 际损 害和 存 在危 险但 未 发生损 害事 实 的两类 产 品 。 3 召回过 程 的有序 性和 监 督性 。由于召 回本 身 的复 杂性 , . 整 个召 回过程 都应 在法 定程序 下和 召 回主管 的监 督或 指令 下进行 , 主管 部 门对整 个缺 陷产 品过 程 实施 监督 , 召 回效 果得 以保 证 使 4 召回措 施 的多样 性 。 括更 换 、 理 、 . 包 修 回收 或退 赔 , 即根 据 产 品缺 陷的 不 同原 因、缺 陷的不 同程度 采 用 不 同层次 的召 回措 施, 同时也 是最 经济 的方 式 。

浅议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架

浅议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架
品。
二.中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现状
(一)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的国家,从1966年 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是出台到现在已经有46
92
现代商业MoDERN 万方数据
BU蚓NEss
产业研究i The Industrial Study

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约束不够。市场经济条件
下,市场主体往往在利益的引导下为所欲为,缺少市场监管,消 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新颁布的((条例》中,我国对违反召 回条例的汽车制造商处罚最高为二十万元,对于汽车企业来说 处罚极轻,起不到震慑作用。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充 分的调研,并尽快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 2、建立监督平台,启动调查程序。建议在现有管理条例 的基础上,增加通过公众的力量加大对缺陷产品的监督力度。 汽车设计的缺陷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在企业研发和生产环节中 很难发现。即使被发现,企业也会防止问题扩大化,避免采取 成本高的解决方式,以期不破坏企业的形象。因此就需要引入 消费者参与监督。主管和监督部门应搭建专门的监督平台,政 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可以平等对话。消费者可以举报披露 有问题的的汽车产品,直接对企业进行质询;企业可以通过消 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自检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 可以从这个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 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汽车产品 召回成本高昂,单靠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实力难以承受其 巨额费用。一旦出现产品问题该企业在赔偿中就会面临破产 的威胁。然而,政府与市场培育一个优秀企业需要上十年的时 间,若企业因此而破产不免过于可惜。 国外通常的做法是选 择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风险,即将召回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 为了减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给国内制造企业带来的压力,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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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行政管理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选题依据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丰田接连召回问题汽车事件”等一系列造成消费者群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中国消费者在“丰田召回门”、“惠普质量门”等事件中受到的“中外有别”的差别对待,都充分说明了我国构建一部完整的、独立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且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落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各领域的召回事件频频发生的需要。因此,本文在此对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是有必要的。 (二)选题的意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缺陷而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这对于我国应对加入WTO而带来的挑战,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以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为首要目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消除产品缺陷的社会成本趋于最小化,代表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文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首先,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局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在日益频繁的对外贸易中,维护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前提便是实现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的平等。国外一些企业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漠视中国消费者权益,对中国市场实施差别政策的做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没有像美国、日本等拥有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市场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企业诚信不足、自律较差,产品质量控制主体缺位、监控无力。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引导企业注重技术进步,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其次,这也是社会主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履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迫切需要。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构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研究动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诞生于20世纪中后期,它的产生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有着最直接的联系。一方面,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加快了技术革新,许多高科技产品被推向市场.但因生产技术的不完善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方式造成缺陷产品遍布市场。另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制造商为了抢占市场先机,甚至明知技术缺陷也将不成熟的商品匆忙推向市场,大量的缺陷产品投放市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围绕着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的研究也逐步兴起。 美国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源地,同时也是实际运用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而且迄今为止,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然是世界上最先进和完善的。20世纪初期,美国的消费者运动涉及的主要是食品和药品等一般消费品领域。进入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和技术的蓬勃发展,消费者运动也进一步拓展并延伸到汽车等耐用消费品领域,并进而扩及到公私机构对消费者受害事情受理的态度、服务质量及环境损害等领域。1965年,有着美国消费者运动领袖之称的拉尔夫·纳德出版了《任何速度均不安全》一书,在书中作者揭露了美国汽车工业一味追求利润,不顾汽车质量和安全的现象,在美国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将美国的消费者运动又推向了高潮。1966年,美国国会迫于消费者运动的强大压力,通过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缺陷产品召回固定下来。该法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九千多项安全召回,涉及到几百万辆的机动车和车辆零部件。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在汽车产品领域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成功,美国逐渐地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并成立了一些专门的独立机构来具体管理和协助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纵观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可以看出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美国最早建立这一制度,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纷纷效仿美国,相继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由于立法完善、执法严格,成效显著。二是缺陷产品制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其研究领域不断扩散。汽车产品召回制度首先出现于汽车部门,后又逐渐扩散到食品、药品、玩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 2.国内研究动态: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落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跟产品召回相关的制度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以及国家在特定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这是我国法规中第一次出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直接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其他省市确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提供了示范。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得以确立。此项制度的实施。得到了汽车行业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安全与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又颁发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对保护儿童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玩具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规范儿童玩具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维护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层次上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从而使召回的特别立法提升到了最高层次。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该条例是除药品、军工产品之外的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这表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之中。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警示制度、召回制度也首次被写入法律。这是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被写入法律。 另一方面,我国学者对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也提出了一些看法。2008年,徐双和在《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详细地介绍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主管机构、召回程序及主要特征,并全面重点地介绍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生成和运行的背景,包括消费者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机机关的保障、宽严相济的召回政策、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自由心证制度、美国企业对企业声誉的珍视等几个角度,意在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更好地理解该制度顺利运行所需要的文化背景环境。并在最后用较大篇幅谈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移植该法律制度的启示,如合理确立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建立宽严相济的召回政策,建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主动推进其他保障产品安全的措施。为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对策。2008年,何丽娟在《关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结合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健全责任承担体系,建立政府对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企业的扶持机制,主管机构设计上的适当调整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立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意义。 总的来说,经过近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之中。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探索还局限于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并且在独立性和可操作性性还存在不足,因此,构建一部独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已经刻不容缓。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 2.国内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3.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障碍和必要性 4. 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拟解决主要问题 1.采用基本法和具体操作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2.确立召回主管机构和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3.发挥消费者的权利主体作用 4.明确缺陷产品的定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标准 5.采用国外通用的召回程序 6.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7.发挥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研究步骤 本研究论文初步计划从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5月初结束,历时8个月时间。 1.准备阶段(2010.10): 召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会等,明确研究的方向、对象和方法。 2.启动阶段(2010.10―2010.11):选题及收集相关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撰写文献综述;拟订论文研究提纲和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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