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召回责任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产品召回责任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的监管和追责,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其中,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通过及时有效地召回缺陷产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失,并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如何合理规定召回责任、如何确立召回范围和方式、如何确定召回费用由谁承担等。
因此,对于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法律层面上优化产品召回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课题拟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1、召回义务:(1)召回义务的法理基础和范围;(2)召回义务的客观要件和法律责任;(3)召回义务的变更和免除;2、召回程序(1)召回程序的规定和程序流程;(2)召回程序的公告和告知;(3)召回程序的监管与追责制度。
3、召回费用(1)召回费用的界定和计算;(2)召回费用的承担方和分摊比例;(3)召回费用的赔偿和追偿。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国内外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案例,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更加完善和有效。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将通过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具有以下四个预期成果:(1)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2)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3)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优化召回程序,降低社会和经济损失;(4)深化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食品召回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生 产 者 或 食 经 营者 召 回不符 合食 品安全 标 准 的食 品。 第 二 , 不 安 全 食 品 召 回级 别 方 面 , 罔采 取 在 我
对 大众 造 成 伤 害 的包 括食 品在 内的 主要 产 品领 域 。 加 拿 大 、 大 利 亚 、 西 兰 、 盟 等 其 它 国 家 和 地 区 澳 新 欧 也相 继 建 立 了严 格 而 完善 的食 品 召 回制 度 , 且有 而
有 完全 建立 起 来 。而 且 我 国的食 品企业 良莠 不 齐 , 更 有 一 些 不 规 范 的 中 小 企 业 和 小 作 坊 , 有 诚 信 意 没
识 , 乏 自律 性 , 品 质 量 没 有 保 障 , 计 凭 证 账 缺 食 会 簿 、 售 信 息 不 完 整 , 大 了 食 品 召 回 的 难 度 。但 是 销 加
二 、 善 而 有 效 的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是 市 场 完 经 济 的重 要 标 志之 一
( ) 品召 回 制度 能 够促 进 企 业 打 造诚 信 品 一 食 质 、 好 地 发 展 更 我 国 的一 些 企 业认 为食 品 召 回会 影 响企 业 声 誉 , - )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后 发 展 产 生 给 ̄ l k X以 t 了 不 利 影 响 , 怕 向社 会 公 众 公 开 食 品存 在 不 安 全 害 因 素 , 愿 意 召 回 。这 种 认 识 存 在 一 定 的 片 面 性 。而 不 美 国食 品 召 回 研 究 表 明 , 重 威 胁 消 费 者 身 体 健 康 严 的 第 ~ 级 食 品 召 回 , 发 布 召 回 新 闻 起 企 业 股 价 大 从 约 有 一 个 月 的 异 常 波 动 ,会 导 致 企 业 利 益 受 损 ; 而 X C 不 好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的 缺 陷 食 品 召 回 , 业 利 t , b ̄ 企 益 基 本 没 有 负 面 影 响 。㈠’ 企 业是 一个 庞 大 的实 体 , 生 产 经 营 中难 免会 在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相关行业和政府的重点关注领域,特别是高风险和高危险产品,缺陷产品一旦上市流通,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也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从2014年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官方数据,2016年和2017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事件共计超过4850件,产品数量超过1.12亿件,涉及领域包括汽车、儿童用品、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这些数字说明缺陷产品召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然存在问题,尤其是在法律、监管、技术等方面,值得深入研究。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评估,重点考察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如何加强监管和落实,提高召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本研究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案例,借鉴先进的做法和成果,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改进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
具体研究目标包括:1. 梳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主要特点和问题,确定研究重点和方向。
2. 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力和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运行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研究召回信息公示、客户投诉和情况分析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发展,以提高召回信息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4. 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提高消费者的意识和参与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减少缺陷产品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比较、定量分析和深度访谈等综合方法,其中:1. 文献资料分析:主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文件、政策规定、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国内外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为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2. 案例比较:选择一些典型的召回案例,对其召回流程、召回成效和改进方向进行比较研究,以发现问题和优化机制。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产品召回是指由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质量问题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制造或销售企业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召回或自愿召回。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问题召回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失,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
因此,建立健全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国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提出完善中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1.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我国现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国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1.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国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三)完善中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1.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2.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3.加强企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和推广。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调查问卷等方法,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国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以及完善中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
五、论文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等。
第二部分: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主要探讨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国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主要介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以及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完善中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现 问题 可 能会 导致 成 批 产 品 出现 安 全 隐 患 . 样 的产 品 这
一
速在社 会上消除隐患 的时机 . 使损害进一步扩大 由于
旦 流 入 市 场 , 被 消 费 者 购 买 。 能 会 导 致 成 批 的 消 并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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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 7月 2 日 , 6 国务 院 发 布 的 《 于 加 强 食 品 关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特 别 规 定 》 ,首 次 以条 例 的形 式
性 的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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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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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 品召回 . : 是指生产厂商将其 生产且 已进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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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 性 公
1 有 利 于 更好 地 保 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在 产 品 召 回法 律 制 度 下 . 只要 生 产 商 发 现 批 量 产 品
存 在安全 隐患 . 有可 能对消 费者造成 伤害 . 有义务 并 就
将 产 品 召 回 。 如 果 生 产 商 不 主 动 召 回 . 是 在 消 费 者 投 而
性 质 而 产 品 召 回法 律 制 度 . 只要 发 现 有 批 量 产 品存 在
造 成 产 品 质量 问 题 的 原 因 . 以 分 为 偶 然 性 因素 和 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一项针对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汽车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该制度要求汽车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修复或更换受影响的汽车部件,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首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过去,消费者购买了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而现在,有了召回制度的支持,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查阅公告了解是否需要召回,进而享受到免费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合法权益。
其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助于提升汽车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通过召回制度,汽车制造商被迫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以避免因缺陷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促使汽车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国内汽车品牌的竞争力。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部分汽车制造商可能存在隐瞒缺陷或拖延召回的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小型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召回成本可能较高,导致他们对召回制度的执行不力。
因此,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向。
综上所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仍需要在监管和执行方面加强努力,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监管,才能进一步提升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车体验。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自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一国政府和国家的整体形象。
食品关乎个人生命健康,更关乎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在各类别产品召回制度中受到更多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制度革命性地变动了我国食品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设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还只能说是刚刚起步。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形成食品召回的有力监督机制,多力合一,互为配套,使食品召回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力。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一)食品召回的含义食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
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将缺陷食品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食品召回制度。
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学理上,有学者认为食品召回指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予以更新、赔偿等积极有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缺陷食品强制召回令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制度。
可以认为,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前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的或可能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危害。
产品召回制度的主体问题研究

围和 程 度 可 能是 难 以预 料 的。 次 , 陷产 品发 生 事 故 后 其 缺 消 费者 亦 会 依 法维 权 ,产 品 提供 者 可能 要 承 担 更 为 严 重 畴 。 . 的法 律 责 任 ,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可 将 其损 害 消灭 在 萌 芽 中 。 21 生 产 商 而 再次 , 已进 入 市场 的缺 陷 产 品 , 时会 因 为本 身 固有 的 缺 随 不同的类 型的生产商在承担 召回义务也不 同。①典 陷对 公 共 安 全 构成 威 胁 ,此情 形 像 悬 在 公 众 头 上 的达 利 型 的制 造 者 , 成 品 或 整体 制 造 者 。 型 的 制造 者 在 整 个 如 典
② 消费 者 的 利 益及 其 正 当期 待 的 得 到 保 护 。消 费 者 产 品 的零 部 件 、 材料 的原 因导 致 产 品缺 陷 。 章 认 为 典 原 文 的权 益 是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创 设 应 考 虑 的优 先 价 值 。产 品 提 型 的制 造 者 应 该 负起 总 召 回 义务 ,而典 型 制 造 者 在 承 担 供 者 和 消 费者 相 比 , 方 面 , 品提 供 者 在 信 息 、 术 、 一 产 技 经 召 回义 务 之 后 可基 于二 者 之 间 的购 货合 同 向次 典 型 制 造 济 、 险 控 制 等诸 多 方 面 存 在 明 显 的优 势 , 有 条 件 和 能 者 主 张权 利 。 准 制 造 者 是 指将 自 己的 名 字 、 标 、 其 危 最 ③ 商 或 力消 除 这种 危 险 。 一 方 面 , 品 提供 者 也 容 易 为 利 益 所 他 标 识 特 征 标 示 于产 品之 上 并 进 行 了交 易 ,将 自己 置 于 另 产 驱 使 , 意侵 犯 消费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费者 的期 待 标 准 是 生 产 者 地 位 的 人 。 于信 赖 , 费 者 把 商 号所 有 人 或 商标 肆 消 基 消 所有人为制造人 , 而无 特 别 查 询 真 正 制造 人 的必 要 。 制 准 造 者 承 担缺 陷产 品 召 回义 务 。 . 待标准正反映了产 品质量立法趋 向对弱势 的消费者的保 22 中 间商 护。 中 间商 是 指 一 件 产 品从 最 初 的设 计 生 产 直 至 最终 消 ③ 产 品 提 供者 效 率 和 利 益 的 考 量 。交 易 者 的利 益 也 费 者 手 中 , 过 的 众 多 环 节 中 的人 员 : 进 口商 , 从 境 经 ① 指 是 我 们 在构 建 产 品 召 回制 度 中应 必 须 考 量 的 价 值 。 如果 外 进 口产 品 到 内 国境 内 的企 业 。 口商 视 为产 品 制造 商 , 进 产 品提 供 者 预 防 损 失 的 成 本 低 于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成 承 担 主要 的 召 回 义 务 : 先 , 口商进 口的 货 物 , 离 比 首 进 距 本 , 时被 告 就 有 义 务 采 取 预 防措 施 ; 果 被 告 没 有 采 取 较 远 ,涉及 参 与者 也 较 多 ,本 身 比其 他 的 主体 更需 具 有 此 如 措 施 , 么 被 告 就 是 有 过 失 的 , 应 当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那 就 谨慎义务 ” 合理注意 ” 和“ 以最 合理的成本来预 防损害 , 法 律 经 济 学 家 理 查 德 ・ 波 斯 纳 对 汉 德 公 式 的 经 济 涵义 以保 护 受 害 者 的利 益 。 次 , 口商 输入 产 品是 出 于某 种 A・ 其 进 作 了引 申和 发 展 , 出 了 “ 际 成 本 学 说 ” 首 先 , 须 研 经 济 目的 , 提 边 。 必 获得 了 高 额 的利 润 。 销售 商 , 将 产 品卖 给 ②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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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007 年7 月26 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首次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这对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为产品召回理论的研究和立法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所谓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 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的特征。
1. 系统性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可以分为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
由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造成产品的损害称为偶然性因素; 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造成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称为系统性因素。
对偶然性的损害,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对系统性的损害, 个体的民事诉讼并不能保护所有涉及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针对的是生产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造成的系统性损害, 因而具有系统性。
2. 公法性偶然性损害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 一般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系统性损害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人, 而是波及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因此, 它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
一般来说, 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行隐患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生产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隐患产品进行召回, 因而具有公法性。
3. 群体性由于缺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 因此, 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 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 使损害进一步扩大。
由于产品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有很大悬殊, 单一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不足以引起生产商的重视并消除危险及对其进行惩戒, 而受害消费者群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
个体侵权救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 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此则显现出其优势, 可以看出它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4. 预防性我国目前对诸如有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 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商或生产商提出索赔, 属于事后补救的性质。
而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生产商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进行补救或者销毁。
显而易见,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二、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1.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下, 只要生产商发现批量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
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 而是在消费者投诉后被政府强制召回, 该生产商将面临重罚后果。
相对于造成伤害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生产商来说, 产品一旦出现被召回的情况对生产商影响巨大, 明智的生产商必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 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一是避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由于产品生产过程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成批产品出现安全隐患, 这样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 并被消费者购买, 可能会导致成批的消费者遭受损害。
如果生产商主动召回, 便可尽量避免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 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商支付巨额赔偿的可能性。
二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意识,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 企业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 弥补产品的内在缺陷, 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式加工产品, 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三是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生产商将问题产品召回, 一定程度上表明生产厂商勇于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无形中为企业树立了奉公守法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3. 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许多国外的厂家借口中国法律无相关规定, 拒绝召回中国市场的有关产品, 对中国消费者和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承担不同的责任。
国外的产品对我国的消费者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 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 将有更多的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国门, 为避免上述事例的发生,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确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 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实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产品责任制度日渐统一的国际化趋势下, 产品售后的维修、服务、召回等都将成为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尤其是加入WTO 以后, 各项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不在国内制订同样的规范, 进入国际市场就会愈加被动。
中国的企业依照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进行经济运作, 就需要我们自身先铺垫相关的法规标准的轨道,当然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三、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 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其中美国最早确立该制度。
1966 年, 美国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明确规定汽车生产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 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 并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
此后又出台了《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等, 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产品召回制度, 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
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专门的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如德国的《产品安全法》、《设备安全法》、《建筑产品安全法》等, 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和《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等, 都要求生产商在知晓其产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进行召回, 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层面的产品召回规定。
上海市于2003 年1 月 1 日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首次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①, 但关于召回的规定很原则, 没有规定召回的具体实施措施。
真正的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始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007 年7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也规定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召回, 但仍然没有规定召回的具体实施措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与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是《产品质量法》, 它是有关行政部门实施产品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确立了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构成条件、责任的划分及免除、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与请求权期间等内容。
为政府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方向, 但没有具体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系统性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主体的管理方式和原则, 也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消除系统性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的具体措施, 存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所以, 应当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来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对象、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法律上的界定, 使产品召回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有关召回的若干法律问题1. 召回对象召回对象是缺陷产品。
考察各国的立法和实践, 对“缺陷”的界定不尽相同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 条④设置了界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 即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存在非产品本身所固有的且现有科技水平能够避免的危险, 是缺陷产品的基本含义。
强制性标准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 也认定其为缺陷产品。
但是产品召回不仅仅限于缺陷产品。
在立法时, 完全没有必要扩展缺陷产品含义, 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也列为召回产品的范围。
《特别规定》将召回对象限定在“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是符合立法趋势的。
2. 召回的等级对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产品召回的等级。
第一级是对那些有极大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 第二级是对那些热点研究有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 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 第三级是对那些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可能性极小、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伤害和疾病所进行的产品召回, 比如贴错产品标签, 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⑤。
3. 召回的方式(1) 主动召回。
生产商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认为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2) 责令召回。
消费者或者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个人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向主管部门报告, 或者主管部门通过自身监管、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与联动机制获知的国外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要求生产商召回产品, 并发布产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尽管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都是由生产商来执行, 但前者是生产商主动实行, 而后者则迫于惩戒的压力和政府的强制。
无论哪种情况, 召回都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 政府部门在产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4. 召回的程序由于产品召回级别不同, 召回的强制性、层级、程序、规模、范围、召回后的处理等也不一样。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食品、儿童食品的召回程序与国际上的规定不尽相同。
(1) 企业报告。
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的问题时, 如使用该产品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产生损害的可能, 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应在24 小时内向政府部门提交问题报告。
如果政府部门得到举报, 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产品问题, 就要求生产商予以说明, 生产商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生产商提交报告, 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 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产品, 由政府部门专家委员会根据危害的评估报告来判断。
(2) 评估报告。
在收到生产商的报告后, 政府部门根据产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 对产品的危害等级进行评估。
政府部门的评估意见经生产商认可, 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当然, 政府部门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