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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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2.2.1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2.2.2加工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要求的食品。

2.2.3产品卫生指标超标。

2.2.4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呈报总经理,保证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品管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批次等)4.产品回收步骤4.1发现问题4.1.1品管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4.3产品回收及处理过程4.3.1对于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4.3.2对于召回的产品立即通过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原辅料和成品的双向追溯,追踪不合格批次数量生产的成品批次,实行召回。

4.3.3对于召回的产品,如的确无法整改与修复的,重新安排生产;对于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再次检测合格后,予以发货。

4.3.4对于其他合格原辅料生产成品,可不予召回。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通过召回措施将不合格品从市场中收回,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处理。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010年,中国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大量儿童中毒甚至死亡,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

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来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部门推出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该法规的颁布速度却相对缓慢,这意味着当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企业和监督部门可能还无法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损失会更大。

其次,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还不够严格。

一些电子产品、汽车、食品等领域,特别是低端市场的监管更是存在问题。

例如,2013年,长城汽车公司因问题变速器而发起召回,但由于过早的安排,导致一些消费者在召回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

同年,山东鼎信通讯公司因生产的移动电源存在爆炸隐患而被召回,但商品市场上仍有不少仿冒品存在。

这些事件表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够,监管也存在问题。

最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为了避免召回成本和影响,许多企业会设法规避、推迟召回。

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他们仍然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责任。

例如,2016年,富安娜集团生产的沙发出现了易燃问题,但该公司推迟了召回时间,直到消费者抵制才不得不实施召回。

这些企业需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惩罚,以便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策的更新和完善,监督的加强,召回效率的提高和惩罚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不断地通过实践改进,以使消费者更加放心。

除了三鹿奶粉事件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案例也向我们展示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缺陷。

2018年,多家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市场发现了气囊存在问题,造成安全隐患,蒙受经济损失的企业达到了数百亿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汽车市场的关键位置,消费者通常会在购买压力之下忽略安全因素,而像本次气囊问题的召回则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召回难度,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消费品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创造、包装、标志、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者不完善的内容,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影响或者已经造成影响的状况。

第三条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行政、法律、商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收回、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等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第二章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缺陷消费品全部得到收回,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统计、分类、检验等管理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后,应当对收回的缺陷消费品进行处理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处理方式普通有销毁、重新加工、返厂维修、重新检验、重分类等。

第九条消费者因所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伤害,有权向生产经营者提出依法要求赔偿的诉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对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所发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召回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方案,并按照要求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示。

同时,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对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登记,维护产品追踪系统。

第十二条由于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国内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进口企业应当承担召回责任。

第十三条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的产品品种、数量和缺陷的程度,以及问题的两种处理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的情况、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排出缺陷产品的风险,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管理、召回与监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1.缺陷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或者具有潜在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产品。

第四条责任分工1.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对本区域/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与监测工作。

2.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域/科室的工作,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第五条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对发现的缺陷产品,应立刻停止使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2.预警快速原则: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对缺陷产品的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获悉相关信息。

3.全面沟通原则: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和患者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召回工作。

4.及时通报原则:对召回、停用或废弃的缺陷产品,应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1.发现缺陷产品:任何医务人员发现缺陷产品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立刻通知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

2.确认缺陷产品:由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3.停止使用:一旦确认存在缺陷,应立刻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并报告给医院管理部门。

4.召回计划订立: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协商订立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方式、时限、责任等。

5.召回执行: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区域/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回工作,确保召回的全面及时、有序进行。

6.召回报告:召回工作完成后,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包含召回过程、结果和教训。

第七条召回信息的通知与公告1.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通知和公告制度,确保召回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转达给相关区域/科室和人员。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下面是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相关立法:
1. 产品质量法: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产品质量法,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的期望。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现缺陷时应采取的召回措施,并规定了惩罚措施。

2. 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受保护的范围,包括购买的产品质量。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了产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并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应承担的责任。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和公众安全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了在产品发生缺陷时应采取的召回措施和救济措施。

4. 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规定了制造商和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法,制造商在发现产品缺陷或接到相关投诉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有责任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和赔偿。

5. 标准化法:一些国家制定了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的标准和测试程序。

标准化法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并对产品是否达到标准提供了依据。

当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可以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召回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针对产品缺陷的召回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相关立法,具体的法律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追究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能够提前发现和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国于2019年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8月21日开始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逐渐完善。

但是,在实践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缺乏主动性,甚至存在漏洞;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存在监管滞后等问题。

基于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期为加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重点探讨以下内容: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包括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欧盟《欧盟机动车车身、车身部件和安全带的一般安全规范》等。

3. 现实问题分析:分析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缺乏自觉性、政府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

4.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通过分析现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深入挖掘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资料,对所得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法律思考。

三、预期目标1. 全面掌握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2. 对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的优缺点,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3. 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4. 以科学的方法和深入的思考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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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报告中对召回下的定义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者修复、退换或者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2】我国首部有关产品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三)产品召回的特征上述概念表明了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将召回义务承担者只限定于生产者和进口商。

第二,产品召回是基于产品缺陷。

产品召回不是因为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是因为产品缺陷。

第三,召回信息公示的必要性产品召回的程序中召回信息的公示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四,产品召回目的的社会性(四)产品召回的分类在明确了产品召回的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对产品召回进行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产品召回进行多种分类:第一,根据产品召回的启动原因,可以分为自主产品召回和强制性产品召回,这属于从程序上的分类。

第二,根据产品召回过程中针对产品缺陷而采用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维修召回、更换召回、销毁召回、撤回召回。

第三,在产品召回中,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标准,可以将产品召回分成不同的等级,这样的分类有利于减少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同时也利于对不同等级的产品召回实施不同等级的监督管理。

(五)产品召回的意义1、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国门,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对外国产品加以制约,有效防止外国缺陷产品损害国人利益,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2、对于企业的意义一方面,利于淘汰那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企业,从而促进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避免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因惧怕高昂的召回成本和沉重的缺陷产品赔偿,企业必将不断提高生产率,改善生产技术,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便会更加注重用工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环境等方面来规范自己的生产活动。

【3】3、对于社会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缺陷一般都出现在某几个批次或型号的产品中,众多的不特定的消费者都可能会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安全无时无刻不受到威胁。

缺陷产品召回的根本目的正在于消除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从根本上解除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作为支撑。

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所必需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使企业逐渐走上健康、稳定、良性的发展之路。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现状分析(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运作为我国更为广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经验。

而2007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为更高位阶的立法作了准备工作。

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则是我国首部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义务,在立法上确立了产品责任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衔接,即对特定缺陷没有尽到召回义务就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善尽召回义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流通时未发现之责任免责或减轻责任。

2009年4月,关于一般产品的召回立法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听证并随后进入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

综上可见,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由无到有、由立方立法到中央立法、由特定产品召回立法到一般产品召回立法且立法位阶逐渐升级,产品召回立法与配套操作规程相结合,形成了我国初具规模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现状据消费者协会统计,2007年共受理产品质量问题407414起,占受理投诉总数的62%;产品安全问题13452起,占受理投诉的2%;百货、家电、家用机械、农机、农机产品432166起,占受理总数的65.8%。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5年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中,由产品安全引起的伤亡案件6起。

另据报道,我国每年因缺陷玩具使儿童致伤、窒息、死亡的伤害案件达16万起。

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我国因汽车机械故障造成车祸死亡人数每年超过4000人。

【4】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令人堪忧、市场上充斥着的缺陷产品数量巨大。

然而,与之不成比例的是,我国企业召回国内市场上缺陷产品的情况尚不多见。

这一点我们从玩具召回的情况中就可以看出来。

我国的首例缺陷玩具召回出现于2008年4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欢喜玩具公司因玩具的小零件易脱落或可被儿童误吞召回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3月1期间生产的塑胶响公仔玩具,此次召回共涉及玩具18000件(每件4只)。

【5】2006年1月至11月间美国与欧盟对源产于中国的消费品实施召回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表明:我国出口至美国的消费品被召回的次数与件数超过了其他任何国家,分别占总数的52.5%与60.1%,出口至欧盟的消费品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次数占总数的49.5%;涉及产品主要包括儿童玩具及用品、电子电器、机械产品等。

”【6】再看国内的召回情况,除了汽车、玩具、食品等特殊行业之外的广泛领域,厂家很少召回其缺陷产品。

即便是召回汽车、食品等行业的缺陷产品产品,企业也是遮遮掩掩,仅在小范围内实施,数量也较少,仅仅涉及到大量的缺陷产品之中很少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法律意识的层面来看,人们的认识不够理性1、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不够理性目前,缺乏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国际竞争的一道障碍,国内企业对召回制度有错误的认识,不敢正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担心召回削弱了竞争力。

【7】因而在发现缺陷产品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一任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存在误区目前我国消费者尚未完全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甚至存在误解。

如果一个企业召回了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消费者得知后,就会认定召回缺陷产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今后在面对该企业的产品时,自然不愿意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的产品。

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迫使企业不敢轻易召回其缺陷产品,对企业召回形成强大的阻力。

(二)从现有法律规范的层面看,立法存在不足1.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纵观产品召回的立法规定,没有一部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在召回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在汽车召回领域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来规范的,【8】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无法对其它部门法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2.法律体系规范性、完整性不足我国目前不仅没有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规定,更缺乏保证法律实施的具体法律文件,实体性及程序性规范均须加强。

我国目前出台的规范内容单一,仅限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领域,就汽车召回而言,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仍待探讨和完善,甚至有些规定只在局部区域内执行,缺乏全国统一的普适性;我国目前的产品召回规定在内容上未涉及环保问题,而这也应是产品召回的原因之一。

3.法律责任规定明显缺位、不足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法律责任”及“罚则”章节中。

在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但我国目前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完整的。

另外,过轻的处罚难以实现法律应有的惩戒、威慑和预防作用,使召回制度流于形式。

(三)缺陷产品判断标准不明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我国缺陷产品的判断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不安全标准,在实践中这种双重标准造成了某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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