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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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非 常具 体 的 标 准 以及 监 管 程 序 . .
12 食 品安 全 监 管 .
食 品 召 回制 度 是 指 食 品 的 生 产 商 、 口商 或 者 经 销 商 . 获 悉 进 在 其 生 产 、 口 和 经 销 的 食 品 存 在 可 能 危 害 消 费者 健 康 、 全 缺 陷 进 安 时 , 法 向政 府 部 门 报 告 , 时 通 知 消 费 者 , 从 市 场 和 消 费 者 手 依 及 并 中收 回 问 题 产 品 , 以更 换 、 偿 的 积 极 有 效 的补 救 措施 . 消 除 予 赔 以 缺 陷 产 品 危 害 风 险 的制 度 。 美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食 品 召 回 是 在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的 主要 领 导 下进 行 的 。 负
品 的 危 害 分 析 和 关 键 控 制 点 两 部 分 组 成 , 同 际 权 威 机 构认 可 为 被
控 制 由食 品 引 起 的 疾 病 的最 有 效 方 法 . 世 界 上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被 认 为 是 确 保食 品 安 全 的有 效 措 施 。
1 9 年 1 月 , 同颁 布 了强 制 性 水 产 品 H C P 规 , 《 产 95 2 美 A C 法 即 水 品 加 一 进 口的安 全卫 生 规 定》 此 法 规 的 主要 目的 是 要 求 水 产 品 r与 ,
中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带 来 r中 国 食 品 丁业 的 大 发 展 . 提 高 了 人 既
们 的 生 活质 量 , 引发 了食 品 安 全 等公 众 关 心 的问 题 。 国对 其食 也 美 品 安 全 监 管 有 一 套 较 为 成 熟 的经 验 和 制 度 . 者 在此 作 一 介 绍 和 笔 研 究 , 求对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问题 的解 决 提 供 可 借 鉴 的 经 验 力 1 美 国 的食 品安 全 监 管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发的思考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发的思考


物质 被 水 饱 和 、 软化 、 低 了强 度 参 数 。地 下 水 在 滑 坡 的 形 成 降 和发 展 中所 起 的 作 用 表 现 如下 () 1 地下 水 进 入滑 坡 体 增 加 了 滑 体 的 重 量 . 滑带 土 在 地 下 水 的浸 润 下 抗 剪 强 度 降低 , 要 表 现c ‘ 的 降 低 。 主 、值 p ( ) 下 水 位 上 升 产 生 的 静 水 压 力 对 上 覆 透 水 岩 层 产 生 2地 浮托 力 , 降低 了有 效 正 应 力 和 摩 擦 阻 力 ( ) 下 水 与 周 围 岩 土 体 长 期 作 用 改 变 岩 土 的 性 质 和强 3地 度 . 而 引发 滑 坡 从 ( 地 下 水 运 动 产 生 的动 水 压 力 对 滑 坡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4) 促进作用。 四、 人类 工 程 活 动 人 类 工程 及 经 济 活 动 是 致 灾 的 最 主 要 因素 之 一 。南 安 市 是 个 人 1大市 , 是 福 建 省 经 济 发 达 地 区之 一 , 类 工 程 及 经 : 3 也 人 济 活 动频 繁 , 且 日趋 强 烈 。本 次 调 查 表 明 , 接 与 人 类 活 动 而 直 有 关 的地 质 灾 害 共 2 2 , 灾 害 总 数 的9 .0 . 中 坡 脚 开 4处 占 68 % 其 挖 是 引 发地 质 灾 害 的主 要 因 素 . 占本 次 调 查 的8 .% 65 1建房 切 坡 引发 的 地 质 灾害 . 这类 灾 害 主要 分 布 于西 北 、 部 等 山 区 乡镇 , 要 灾 害 类 西 主 型 有 崩 塌 、 坡 , 本 次 调 查 的 最 主 要 灾 害 类 型 , 特 点 是 规 滑 是 其 模小 ( 以小 ( ) 以 下为 主 ) 分 布 广 、 多 二 型 、 密度 大 、 动 频 繁 。 活 2修 建 公 路 引发 的 地 质 灾 害 . 这 类 灾 害主 要发 生在 西 北 、 中西 部 山 区乡 镇 , 有 明显 的线 具 性分 布特点 。 由于边坡 开挖 时 没有 严格 按照 规 范要 求施 工 . 未 也 设置 护坡 工 程加 以防护 , 低 了坡 体 的稳 定性 , 季 或 台风 暴 雨 降 雨 季路 堑边 坡 易在 公路 动 荷 载和 大气 降 雨人 渗 的综 合 作 用下 产 生 滑坡 和坍塌 , 常造成 掩埋 道路 或毁 路事 件 , 响正 常交通 运行 。 影 此 次调查 统计 影响 交通公 路安 全 的地质 灾害 点有 以下9 ( 处 见表 1 。 ) 表 1 南 安 市 交 通公 路 沿线 地 质 灾 害 点 一 览 表

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
要求,大部分召回主要依托媒体监督以及 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到达变化保护消 费者旳正当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 旳效果。另外,因为没有有关法律条文来 明确各个行政部门旳详细职责范围,造成 各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 发生。
六、中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旳困境
• 2、缺乏独立旳缺陷鉴定机构 • 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旳检测机
第四节 汽车召回制度
一、汽车召回概述
(一)汽车召回旳概念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 求》要求旳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 旳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旳 缺陷旳过程,涉及制造商以有效方式告知销售 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有关缺陷旳详细 情况及消除缺陷旳措施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 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 详细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旳过程。
七、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旳完善措施
• 2、发挥政府监督作用、提升企业自律性 • 如上文所述,中国对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
义务旳处分力度过轻,为了在中国旳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中引入处分性补偿制度、建 立全方面旳威慑机制,政府要切实推行监 督职能,一旦接到消费者旳投诉,应该立 即备案调查,及时与制造厂家沟通与核实, 并公告提醒消费者不要购置出现问题旳产 品。
• 1、认定 • 颁布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
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旳认定由专门成 立旳教授委员会负责。 为了使缺陷汽 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旳基 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
三、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3、上报 (1) 假如条件允许,在最短旳时间内将车辆交给制造商指定旳维 修站进行诊疗和维修。 (2) 假如以为该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旳详细情况 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 实施召回。 (3) 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该将此问题报告 给汽车生产商。 (4) 假如该车型正在进行召回,应该尽快将车开到制造商指定旳 地方,制造商将根据问题旳详细情况为您免费消除缺陷。

浅析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重庆科技 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年第7 09 期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Tcnl ySc l i csE i n N . O 9 or l fC ogi nv syf S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e i e o aS n c u o7 2O
《 述三 》 重 的规 定 : 份 产 品 在 销 售 或 分 销 时 , 含 制 造 缺 陷 , 一 包 设 计 缺 陷 , 者 因 为缺 乏 使 用 说 明 或 警 示 而 存 在 缺 陷 。 产 品 或 该 构 成 缺 陷 产 品 。( ) 果 产 品 背 离设 计 意 图 , 使在 制造 和 销 1如 即 售 该 产 品 的过 程 中 已经 尽 到 所 有 可 能 的谨 慎 ,该 产 品存 在制 造 缺 陷 ;2 当产 品 之 可 预 见 的损 害风 险 。 能够 通 过 销 售 者 或 () 其 他 分 销 者 ,或 者 他 们 在 商 业 批 发 销 售 链 中 的前 手 更 为 合 理 的产 品设 计 加 以减 少 或 者 避 免 . 而没 有进 行 这 样 的 合 理 设 计
规 定 汽 车制 造 商 有 义 务 公 开 发 布 汽 车 召 回 的信 息 ,而 且 必 须 将情 况 通 报 给 用户 和交 通 管 理 部 门进 行 免 费 修 理 。 随后 , ] 美
国在 ( L 安 全 保 护 法 》 《 品 、 品及 化 妆 品 法 》 J童 、食 药 以及 《 通 交 召 回增 加 责任 与 文 件 》 等 关 于 产 品安 全 和公 共 健 康 的 立 陷 、 计 缺 陷 、 示 缺 陷三 类 。 根据 设 警
产 品召 回法 律 制 度 诞 生 于 2 0世 纪 6 0年 代 的美 国 .律 师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探究

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2、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程序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

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

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

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

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

(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

(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问题及利益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问题及利益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问题及利益分析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热点。

而食品召回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总结了其成功做法,从中得出了促使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尽快、有效实施的几点启示。

并对我国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利益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召回;利益分析随着红心鸭蛋、瘦肉精、三鹿奶粉、假羊肉、毒生姜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

加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召回制度对于迅速有效地去除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打击生产商的利益邪念、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如何完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食品召回的内涵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消除危害风险。

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企业召回两种类型。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2002年上海市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首次对召回制度进行立法,2006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将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建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规和监管体系,食品召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还停留在工商部门和生产、销售商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三、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有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周玥姚书扬吴斌郑璐来源:《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通过我国与美国和欧盟在药品召回制度上的比较,为更好地实施药品召回制度提出参考。

【关键词】药品;召回【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023-022012年4月15日,央视曝光了“毒胶囊”事件。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共多家药厂均牵涉其中。

事后,相关企业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召回行动。

但是,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推卸责任的态度,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我国推进药品召回为何如此困难。

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药品召回制度就已经被引进到药品监管制度当中。

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就相继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药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建立相对较晚,直至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药品管理的一次飞跃式进步。

但目前,我国的药品召回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企业的自主召回更是鲜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药品召回制度,谈一谈如何更好的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机制。

1 各国的药品召回标准分析比较1.1 美国的药品召回标准简介美国对药品召回的定义是:企业对市场上销售的有缺陷产品地撤回(removal)或改正(correction)。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消费者安全法》、《强制政策》[1]。

其药品召回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企业自愿召回、FDA要求召回和强制召回。

其召回范畴包括:药品或说明书的错误使用;市场销售产品的微生物污染、理化性质的显著变化、其他显著变化或变质,一个或多个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对健康具有急迫或实质性危害(即违反了强制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的生物制品。

其召回的程序主要有:产品缺陷报告;健康伤害评估;召回分级;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审批召回计划;召回实施和召回现状报告;公众通过;终止召回。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社会 } l j
20.( ) 7. 09 申
关 于构 建 我 国缺 陷产 回 制度 的 , 思 考 口召 口 去律
赵 悦 君
摘 要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经 济发 达和 消 费文化 水 平较 高 的美 国等发 达 国家 的历 时 已久 并发展 完善 , 而我 国对 缺 陷产 品召 回
( ) 二 关于 归责原 则任 。缺 陷产 品 召回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 概述 ( ) 一 概念


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度是 国家 为 了加强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以消 除 有缺 陷产 品对使 用 者及 他人 人 身 、 产 安全 造成 的危 险 , 财 维护 公共 安 全为 目的 , 定 由产 品 生产者 、 规 销售 者或 进 口商在 发 现所 生产销 售 的产 品存 在不 合 理危 险的缺 陷 时 , 自愿或 者被 强制 回收 或 免费 维修 这类产 品的制 度 。 ( ) 二 特征 1主 体 的广泛 性 。 透到 所有 参 与产 品流 通 的 市场主 体 , . 渗 包 括进 口商 、 批发商 、 零售 商等 , 为产 品缺 陷可 能 出现和 发生 于产 因 品流通 的任 何一 个环节 , 将召 回义 务主体 扩大 到 其他 产品提 供 故 者有 利 于召 回责任 更 公平地 划 分 。 2 原 因的特 定性 。具 有 相 同或相 似危 险的特 定数 量 的缺 陷 . 产 品, 即产 品具 有系 统性 缺 陷 , 同时应 包括 已造成 实 际损 害和 存 在危 险但 未 发生损 害事 实 的两类 产 品 。 3 召回过 程 的有序 性和 监 督性 。由于召 回本 身 的复 杂性 , . 整 个召 回过程 都应 在法 定程序 下和 召 回主管 的监 督或 指令 下进行 , 主管 部 门对整 个缺 陷产 品过 程 实施 监督 , 召 回效 果得 以保 证 使 4 召回措 施 的多样 性 。 括更 换 、 理 、 . 包 修 回收 或退 赔 , 即根 据 产 品缺 陷的 不 同原 因、缺 陷的不 同程度 采 用 不 同层次 的召 回措 施, 同时也 是最 经济 的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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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韩飞宇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目录一、前言 (3)(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3)(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 (3)(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3)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3)(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4)(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4)三、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简介 (5)(二)美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显著特点 (5)四、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启示 (6)五、结论 (9)一、前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

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内外研究的概括1、国外研究的概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确立于美国,一九六六年美国制定了《国家交通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信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的修理。

随后,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确立了美国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英国于一九七八年制定了《产品安全法》,授权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应者就疑有瑕疵的产品提供咨询,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停止经营或强制制造人为警告,主管部门本身不得命令其召回;法国于一九八四年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就有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虽然各国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时世发展的趋势。

12、我国研究的概括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为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开了先河。

全国性的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首次立法是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然而其调整的范围只是缺陷汽车产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也刚刚开始,主要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现状,及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上海电大崇文明分校教育科研.2005年4月2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应予借鉴的立法经验。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缺陷产品的召回,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重视,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是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条例》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条例》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已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出售的缺陷产品依法强制要求经营者进行召回。

《条例》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填补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为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立法开了先河。

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条例》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理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实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条规定: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未按照以上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等。

但这些条款只是抽象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而缺乏延伸到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因此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22刘宇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第1期2004年3月(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始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该《规定》确立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包括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具体程序,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管辖权,生产企业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违反规则的罚则等。

同时为了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收集、汽车缺陷调查与认定的组织管理、专家库与检测机构的建立与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科研、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标志着召回在我国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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