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定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优化屠宰加工产能,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增强肉品外销能力,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

(一)生猪屠宰加工项目1.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本方案所称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年,下同。

)2.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

(用于深加工的肉类或副产品为申报补贴的屠宰加工厂生产并达到当年实际屠宰生猪胴体重量的50%以上,每头生猪胴体重按80公斤计算。

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实施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落后产能有序压减,牛羊禽集中屠宰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健全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和秩序。

各地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地方配套立法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修订。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需设置小型屠宰场点的,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场点设置和质量安全管理。

2.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各地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辖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企业布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原则上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3年底前出台,其他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5年底前出台。

一图看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一图看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 欢迎广 大消费 者付费 使用, 未经远 近许可 ,不得 向第三 人转让 。
在此输入文字七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 欢迎广 大消费 者付费 使用, 未经远 近许可 ,不得 向第三 人转让 。
《规范》的解读问答
问:《规范》什么时候实施?对于不遵守《规范》的行为,相关法规有何规定? 答:《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守并达到 《规范》各项要求。同时为稳步推进《规范》的实施,对《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其应当自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过渡期内,生猪屠宰厂(场) 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规范》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
体健康,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多措并举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和转型升级,私屠滥宰等违法
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装备水
平低、屠宰行为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格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给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重点强化质量管理要求,特别新增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规定,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
(场)。
第三条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

权威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解读PPT教学

权威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解读PPT教学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 闪烁效 果也只 是流星 般地闪 一次罢 了。要 做一个 可吸引 人注意 的连续 闪烁字 ,可以 这样做 :在文 本框中 填入所 需字, 处理好 字的格 式和效 果,并 做成快 速或中 速闪烁 的图画 效果, 复制这 个文本 框,根 据想要 闪烁的 时间来 确定粘 贴的文 本框个 数,再 将这些 框的位 置设为 一致, 处理这 些文本 框为每 隔一秒 动作一 次,设 置文本 框在动 作后消 失,这 样就成 功了FHX+LHJ。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 闪烁效 果也只 是流星 般地闪 一次罢 了。要 做一个 可吸引 人注意 的连续 闪烁字 ,可以 这样做 :在文 本框中 填入所 需字, 处理好 字的格 式和效 果,并 做成快 速或中 速闪烁 的图画 效果, 复制这 个文本 框,根 据想要 闪烁的 时间来 确定粘 贴的文 本框个 数,再 将这些 框的位 置设为 一致, 处理这 些文本 框为每 隔一秒 动作一 次,设 置文本 框在动 作后消 失,这 样就成 功了FHX+LHJ。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nt中的闪烁效果也只是流星般地闪一次罢了。要做一个可吸引人注意的连续闪烁字,可以这样做:在文本框中填入所需字,处理好字的格式和效果,并做成快速或中速闪烁的图画效果,复制这个文本框,根据想要闪烁的时间来确定粘贴的文本框个数,再将这些框的位置设为一致,处理这些文本框为每隔一秒动作一次,设置文本框在动作后消失,这样就成功了FHX+LHJ。

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2021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

《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

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十四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指导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十三五”期间,我市屠宰行业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大了对屠宰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改进屠宰设备、改善硬件环境,较好地提升了屠宰厂(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使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了一定提升。

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39家,初步形成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批发、分散经营的格局,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肉食品安全和“菜篮子”工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定点屠宰企业分布已覆盖市内全部。

全市39家畜禽屠宰企业按照划分,市东区15家、市西区6家、市南区6家、市北区12家。

二是屠宰经营畜禽以猪牛羊为主。

全市39家畜禽屠宰企业按照屠宰经营类别划分,猪屠宰专营企业3家、牛屠宰专营企业1家、羊屠宰专营企业21家、鸡屠宰专营企业1家、猪羊兼营企业4家、牛羊屠宰兼营企业7家、猪牛羊马驴屠宰兼营企业1家、牛羊鹅兼营企业1家。

单种屠宰畜禽种类数量计算,猪屠宰企业8家、牛屠宰企业10家、羊屠宰企业34家、鸡屠宰企业1家、鹅屠宰企业1家、马屠宰企业1家、驴屠宰企业1家。

三是年设计屠宰量逐年提高。

截止2020年底,全市39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计年屠宰生猪149万口、牛38.2万头、羊778.3万只、鸡3000万羽、鹅3万羽、马1万匹、驴1万匹。

四是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对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进行了升级改造。

至2020年底,全市标准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13家,占全市定点屠宰企业总数的33.3%,其中省级标准化厂(场)3家、市级标准化厂(场)10家;8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验室均达到A级实验室标准。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充实县、乡级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建设与养殖规模、屠宰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禽类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族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禽产品。

第八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九条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下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厂(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厂(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三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但依法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定点条件、批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供应充足、管理科学、保障健康的原则规定。

第十四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歇业、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畜禽屠宰与检验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等文件的畜禽,方可屠宰。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下列操作规程进行,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一)畜禽屠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二)畜禽放血前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宰杀后放血时间充分;(三)屠宰用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四)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害、有异味的物体污染;(五)屠宰过程中,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盛放,不得落地,废弃物应当专门存放、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六)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应当防止交叉污染;(七)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储存;(八)屠宰车间、设备、工具等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一)健康状况;(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有害物质;(五)有害腺体;(六)屠宰加工质量;(七)白肌肉(PSE 肉)或者黑干肉(DFD 肉);(八)种猪及晚阉猪、奶公牛犊;(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

其中,猪肉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出厂(场)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志。

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畜禽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畜禽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停业、歇业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