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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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院属各科室:为了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做到证书发放有据可查,杜绝虚假、冒领《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出生证明的出具: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4、严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存档。

二、补发、换发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我院医务科申请补发、换发。

2、医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请申请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加注审核意见交妇产科办理。

妇产科接到经医务科审核,并加注审核意见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后,应当对原发证情况进行再次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补发、换发日期、原因、原出生证号、新出生证号、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父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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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很重要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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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xx〕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xx〕319号)的要求执行。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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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检测其出生状况并鉴定身体健康、生理功能正常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出生的婴儿。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新生儿享受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孕龄、出生体重、是否足月、身长、头围等基本信息;身体检查结果、生理功能鉴定等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向有关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新生儿的身份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不得代理他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负责存档,并向申请人提供原件。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婴儿入学、报名、参加竞赛等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新生儿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社会福利待遇的凭据。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密和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任何与申请人信息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执业证照。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目录202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 (1)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2)2、出入库登记制度。

(2)3、保管制度。

(2)4、签发管理制度。

(3)5、印章管理制度。

(3)6、档案管理制度。

(3)1、申领和发放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出入库登记制度。

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3、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

4、签发管理制度。

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印章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落实备案、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等相关规定。

6、档案管理制度。

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院长)副组长:XXX(副院长)成员:XXX(妇产科主任)XXX(妇产科副主任)XXX(产房产长)XXX(办公室管理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申领制度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院长)副组长:XXX(副院长)成员:XXX(妇产科主任)XXX(妇产科副主任)XXX(产房产长)XXX(办公室管理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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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实行规范化管理。

结合医院实际,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和办理等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领购。

我院作为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机构及换发、补发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签发相关登记制和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

(二)证章分离,严格管理。

签发单位要严格遵循《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别专人管理的规定,并将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上报县卫生药监局防疫保健股备案;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先盖专用章;不得证、章一人混合管理;不得用单位公章、病情证明等证章代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

(四)严格生育,规范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只限于对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在新生儿出生后,由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以下简称《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记录》,要求填写的分娩信息真实,由新生儿父母确认填写内容后签字,交给新生儿父母
保管。

新生儿父母凭《首次签发登记表》、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指定地点及人员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母亲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时,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新生儿,父亲信息不能完整填写时,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单方办理声明说明情况,经本人签字、加盖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印章,方可办理。

各签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严格办理并填写《许昌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签发时由打印机打印,手工书写无效。

二、规范换发和补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等具体事宜由县卫健委具体负责,但是我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
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换发时,需带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一方书面申请,并加盖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二)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因遗失、被盗或毁损等原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到原发放单位查实,由原发放单位出具证明、签章,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新生儿出生记录(复印件)。

换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统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方能生效。

各签发单位要加强宣传,做好本院出生新生儿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象的追踪、核查,尽量在自然年度内为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减少跨年办理对象。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档案管理
(一)严格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健全相关登记,登记内容、亲子声明等表样附后。

(二)加强档案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单方办理声明、亲子关系声明、补发换发信息资料、废证登记必须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三)加强信息管理。

各发放单位要按时汇总《出生医学
证明》发放信息,按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保证信息通畅、准确。

(四)加强废证管理。

各发放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质量,控制废证率在1%以下,已经作废的证件要妥善保存,及时登记,并将废证、废证汇总登记情况于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县卫健委。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

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从发放到信息的报送、资料的收集、保存应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运行。

人民医院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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