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
近年来,挪用公款一直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热点问题。
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公共财政,而且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挪用公款的法律制裁应当认真贯彻,量刑要严厉。
首先,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地从法律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超过一定数额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要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查处力度。
把审计、监察、反腐败等部门纳入查处范围,让法律制裁及时落实,以强化预防意识和防范作用。
同时,加大处罚金额,增加挪用公款者的经济负担,以物质损失来抑制其再犯罪。
再次,要充分认识挪用公款的危害,加大对社会的引导和宣传。
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公众尊重法律,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挪用公款的危害,从而减少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的法律制裁应当认真贯彻,量刑给予严厉的惩罚,现实中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处罚金额,增加挪用公款者的经济负担,引导公众尊重法律,从而减少挪用公款的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公众安心工作生活。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他人特定款物的行为。
特定款物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或者特定标识的物品,如公共财物、社会救助款物等。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侵占罪,其性质严重,危害性大,因此在量刑上也有着严格的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挪用公私财物罪的刑期,应当根据挪用财物的数量、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
挪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而挪用金额较小,情节较轻,造成较小损失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期还与犯罪主体的情节、悔罪表现等有关。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犯罪主体在挪用特定款物后逃匿或者拒不退还,情节严重,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此外,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期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目的、手段等。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其危害程度将会更大,刑期也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犯罪主体是出于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挪用金额、情节、后果、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犯罪主体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总的来说,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效果。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首先,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一般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在我国,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具体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例如,如果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行为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也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能仅仅依据数额认定标准的大小,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行为的全面审查和判断。
最后,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依法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应用,可以更加明确地界定挪用公款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和惩处。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进行界定和认定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只有做到科学、公正、严格地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
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
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
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
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
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
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
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
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
我举个例子。
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司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司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司公款罪是指公司职员或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但并未如实向公司报告或者未经公司同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挪用公司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必须进行严格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定的。
挪用公司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挪用公司公款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仍不知悔改,甚至继续挪用公司公款,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再次,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挪用行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
如果挪用行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倒闭,甚至影响到员工的生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分子。
最后,对于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在量刑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之,挪用公司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只有加大对挪用公司公款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最新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其实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法律对这二者犯罪的主体规定却还不一样,其中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而后者则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
与此同时,在量刑标准上面的规定也是有所差异的。
下文中提供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
最新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具体的犯罪情节,最起码跟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数额是有关系的。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拒不退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挪用公款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三、挪用公款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只有国家财产才能称之为公款,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

挪⽤公款罪数额认定在⼯作中,⼀些⼈为了贪图钱财,利⽤公司职位上的便利,进⾏挪⽤公款的⾏为。
⼀旦挪⽤的数额过⼤,就会构成犯罪的⾏为。
那么挪⽤公款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挪⽤公款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
这⾥所说的⾮法活动是指挪⽤公款供个⼈或他⼈进⾏⾛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也没有规定挪⽤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5⽉9⽇施⾏)的规定,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以五千元⾄⼀万元为起点;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或挪⽤公款归个⼈使⽤超过三个⽉未还的,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的。
这是指挪⽤数额较⼤的公款作为挪⽤⼈或者他⼈进⾏营利活动的资本。
这⾥的数额较⼤以挪⽤公款⼀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挪⽤公款l5万⾄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公款数额较⼤的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为⼈营利的⽬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公款归个⼈⽤于上述⾮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途,并且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
如挪⽤公款⽤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活⽤品、办理婚丧、⽀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数额。
也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时间。
这⾥的数额较⼤也是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目录一、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3—5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5—6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的界定…………………………………6—8四、对挪用公款中的“公款”的认定……………………………………………8—9五、“利用职务之便”是挪用公款成立的前提条件……………………………9—9六、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归纳为三种情况……………………………………9—10七、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 10—11内容摘要《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外,应可以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政协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权擅自挪移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想短时间地将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公款擅自动用给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并没有长期占有不还的主观企图,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的认定,应当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更为明确。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限于“公共财产”,而是看挪用的目的,广义上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和客有权,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二重性。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
关键词国家人员、个人、公款、职务之便、个人使用、营利活动、三个月未还。
浅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一、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以上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所谓“从事公务”,一般是指国家公共事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2]。
我们感到,这种释论似过于简单,未能提示新《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丰富内涵,因而有必要加以深入研究,以充分展示其全部内容。
我们认为,对于“从事公务”,应当从活动的职能性和内容性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上来加以认识和把握。
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
这种职能活动,也可以简洁为管理活动。
它通常是以有关的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的。
如某个国家机关某项活动的职权;某个政党依法享有执政或者参政即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权力;某个个人因担任某项职务而享有监管某方面工作的职权等。
没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是不可能从事公务这样的职能活动的。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来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在实践中的范围比较广,种类也较多。
概括地说,公共事务可以分为这样几类事务:(1)国家事务。
这类事务是关系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及国计民生的事务。
如制定法律、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建设国防、进行外交等。
(2)地方事务。
指关系到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
如修建辖区内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颁布地方法规、规章等。
(3)社区事务。
指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正常生活的事务。
如组织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文体活动、支援地方建设等。
(4)企事业单位事务,指关系到某个单位、组织、团体正常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事务。
这里的“单位”,不限于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可以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社会公益事务,指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如帮助贫穷儿童上学的希望工程、帮助贫穷妇女脱贫的幸福工作、帮助患病者、受灾群众的捐款资助活动、“青年自愿者”活动等。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无论其属上述哪一种公务,都具有国家公权力、地方公权力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人民团体的公共职能活动等具有直接联系的特点。
如果某种公务不具有这个特点,那就不能成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
因此,我们基本同意“公务是指具备法定权务和上述两个特性的活动。
或者简言之,是管理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
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除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在特写的单位、机构、组织中任职或者以特定的方式“从事公务”的形式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将此特征称之为“身份特征”,并认为“身份”与“公务”是相辅相成,二者不可或缺的关系。
[4]这种观点应当得到肯定。
依照新《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依照新《刑法》同条第2款规定,在国有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总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形式的准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是在特写的机构中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派从事公务,或者依法从事公务。
这是“从事公务”的形式特征,舍此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公务行为的主体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通过依法选举、任命、聘任、委派等方式”。
[5]取得职务身份,是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在准国家工作人员中,第一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在当前具有迫切实践意议的是,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确认定这类人员的范围。
我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除包括国有的独资公司、企业之外,还应当包括国有控股的公司、企业。
也就是说,对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应当定议为:其财产完成属于或者相当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且国家对全部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力的公司、企业。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对国有资产或者持股份额在一个公司、企业中达到一定比例,使国家或者另一国有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权的情况的,按照国际惯例均以国有企业论。
如德国财政统计上将各级政府机构在其中拥有多数资本或者多数投票权(即超过50%)的企业划为公共企业;另外,政府参股在25%以上,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持股企业,也视为国有。
韩国1984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达到或者超过50%的企业”为国有企业。
在新加坡国家控股公司控制的国有企业中,有的国有交道仅占10%左右,另外,如日本的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日本航空公司等大型公司、企业,虽然政府在其中的投资未达半数,也都由国家予以控制。
因而将国有控股的公司、企业纳入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国际通例。
其次,对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按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显示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迹象。
1994年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要求保证国家股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在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并且进一步规定:国有股权超过50%比例的为“绝对控股”;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高于30%、低于50%比例,但国家或原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
另一方面,我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纳入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相同的审计监督体制,即采取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审计监督管理。
因此,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纳入国有公司、企业也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
再次,将国有控制公司、企业视为国有公司、企业有着十五大报告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据。
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十五大上所作的报告扩张了“公有制”的概念,他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6]公有制经济定义较之传统定义的扩张,必然也相应地带动了国有经济定义的扩张。
即国有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独资经济,还包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
据有关资料,在已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中,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占70%左右。
[7]因此,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
因而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
这种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想短时间地将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公款擅自动用给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并没有长期占有不还的主观企图。
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可能自己谋利活动、偿还债务、借给亲友修建私房,也可能用于嫖娼赌博等非法活动,但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具有违法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挪用”的指行为人在机关或公司、企业单位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擅自挪用公款,这里所说的违法性是一种广义的违法性,不仅包括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企业、单位、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而行为人积极地实施“挪用”这一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自己管理经手的公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主观行为人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在此需说明一点的是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拖欠公款三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借用公款是指行为人通过有关领导和组织同意,采用不正当的手续借给个人或集体使用的行为。
而挪用公款则是行为人利用职权擅自挪移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拖欠公款是指行为人借用公款后,没有按期如数归还,拖欠人所拖欠的公款是公开的,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知道,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挪用公款通常是不被领导和财务人员知道是秘密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