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word版本
境外资金入境中 国投资方式的研究

境外资金入境中国投资方式的研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境外资金入境中国投资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这不仅为中国带来了资金和技术,也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了解并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至关重要,同时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境外资金入境中国的常见方式之一。
这包括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
通过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决策拥有较大的影响力。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者拥有全部的股权和控制权,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和经营理念来运作企业。
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在技术、品牌、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且希望在中国市场独立发展的境外投资者。
中外合资企业则是境外投资者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中国合作伙伴通常能够提供对本地市场的了解、渠道资源等,而境外投资者则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中外合作企业则在合作的方式和条件上更加灵活,合作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作的范围、方式和收益分配等。
直接投资的优点在于能够深入参与企业的经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文化差异等挑战。
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境外资金入境中国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这主要包括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投资中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
QFII 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额度内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
RQFII 则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渠道。
沪港通和深港通则为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提供了相互买卖对方市场股票的渠道,使得境外资金能够更加便捷地投资中国内地的股市。
证券投资具有流动性强、交易便捷等优点,但同时也受到市场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比较机构管理部孙尚同唐雨辰中国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比较机构管理部孙尚同唐雨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林心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李建圆摘要:本文主要对境外资金如何入境做一些浅显的分析,介绍了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QFII/RQFII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概念、运营模式和投资范围两方面,比较了七种投资方式的企业设立条件、税收成本和优劣势;最后结合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地关于外商投资业务的政策和财税办法探讨资金入境的办法。
一、前言随着中港两地金融合作的加强,香港作为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在资金和服务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业已成为内地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首选地。
然而受我国现有外汇管制政策影响,境外机构无法直接将大额货币自由的汇入境内。
就资本项下的资金调动而言,目前尚无太多现成的资金入境投资方式可供借鉴。
根据集团对香港市场的战略意图和东银、东方国际的定位,如何利用香港自由港的独特优势,通过跨境平台和投资通道的建立实现两地资金和项目的对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二、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介绍本章主要从概念及运营模式、投资范围两个方面来介绍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1,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海外投资方式及风险管理

海外投资方式及风险管理在全球化的时代下,海外投资成为商业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通过海外投资来增加风险分散度,获得更高的回报率和进一步扩大其财务组合的多样性。
海外投资风险的管理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确保资本流动和跨国交易成功的基础。
本文将讲述海外投资方式及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海外投资的方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所谓海外投资并不仅仅指只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
它也包括通过直接设立子公司、分销渠道、参股等方式来扩展业务的海外拓展。
而在投资方面,海外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入到境外的企业或项目中。
它是海外投资的一种最常见且最直接的方式。
直接投资不仅可以获得绝对控制权和更多的利润,而且还可以带来更多的资源和市场知识。
然而,直接投资在操作上一般要求投资者对目标投资地区的国情、法律制度、经济环境和文化差异等方面有充分的了解才能进行投资。
2.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国外的股票、债券或基金等金融工具来进行投资。
这个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商业运作和管理方面与自己无直接关系。
但是投资者仍要了解被投资物的基本情况,以发现被投资物是否存在经济或政治风险,因此需要明确间接投资对应的股票、基金等的真实情况。
3. 合资合资是指与外国企业、个人建立合资企业而进行投资。
合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多方消耗资金和资源,独资可能无法满足合作伙伴的要求,因此合资的方式更多与商业策略、国际政策、文化背景等相关。
因而,一方面需要了解欲合资者的物料、成本,另一方面要了解本地形势的投资潜在。
二、海外投资风险海外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也应该清楚这一点。
下面是五种海外投资风险: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海外投资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投资本金无法得到恰当的收益。
市场风险主要是由外汇汇率波动、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引起的。
在投资前应根据当地国情、市场规模、产业结构等情况做好市场调查分析。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一)行业准入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
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
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

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一、以色列参股支持模式1.设立模式:政府首先设立YOZMA基金,通过YOZMA基金以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参股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政府引导民间资本设立的基金。
2.投资领域:以通信、IT、生命生物科学、医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投资对象,重点是基础设施和有专利技术的企业。
3.退出方式:通过YOZMA基金所参股基金的私有化,实现了政府退出。
创投基金中的私人投资者在投资5年后可回购基金中的政府投资部分,回购额为成本加5%-7% 的利率。
二、英国参股支持模式1.政府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由小企业服务管理局管理,该基金用于支持各区域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由各区域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来支持小企业。
2.各区域基金商业化运作,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公立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并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
3.对于基金规模和投资上限均有限制,对投资行业采用黑名单制。
4.监管方面,需要向小企业服务管理局提交报表,披露基金运行情况。
5.政府选择性的向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以下支持: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可以作为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垫底资金、向私人投资者提供资金保证、提供一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补贴。
三、澳大利亚参股支持模式1.政府设立政府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比1。
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是1比9。
2.澳大利亚产业研究和发展理事会,在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下,负责该基金的行政管理,澳大利亚工业部负责监管这项计划。
四、台湾参股支持模式1.“经济厅”设立有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财政部”先后四次设立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
3.分期设立创业投资种子基金,一期主要以资金协助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二期鼓励创业投资公司国际化,吸引经验,培养人才;三期和四期用于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
五、新加坡参股支持模式1.政府设立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在新加坡创业投资。
境外融资方案

境外融资方案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境外融资的机会。
境外融资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拓宽资金渠道,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然而,境外融资涉及的复杂程序和法律规定使得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本文将介绍境外融资方案,包括主要渠道、常见的融资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及申请流程。
主要渠道在寻求境外融资时,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渠道来获取资金。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境外融资渠道:1.外资银行贷款:企业可以向境外的银行申请贷款。
通常,外资银行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更有竞争力的利率。
企业需要通过审查和审核程序来获得外资银行的贷款批准。
2.境外债券发行:企业可以通过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来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大量的资金,并且债券的发行可以被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3.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境外市场上发行股权来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且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
常见融资方式在境外融资中,有几个常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1.债务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债券或债务证券,来筹集资金。
投资者将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或偿还本金。
2.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境外投资者出售股权来筹集资金。
投资者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并在企业经营成功时分享利润。
3.利益捆绑融资:这种方式是通过将债券和股权融资方式结合在一起来筹集资金。
企业可以发行特定类型的债券,投资者在获得债券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股权。
法律及申请流程境外融资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和申请步骤:1.外汇管理: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包括合规和申报要求。
企业需要在中国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以获得合法的资金转移和换汇。
2.投资者准入:企业需要满足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准入要求。
这些准入要求可能包括银行账户、注册公司和资本要求等。
3.监管审批:企业可能需要获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审批。
境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五种模式

境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五种模式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境外私募基金对于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境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模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以下五种主要模式:一、证券投资基金(QDII)直接投资模式QDII直接投资模式是指境外私募基金直接通过购买A股、B股等股票市场上的证券产品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
这种模式相对简单直接,投资决策和操作较为方便。
然而,由于境外私募基金直接参与股票市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市场的规则和监管制度,同时面临市场波动和风险的挑战。
二、通过合资企业投资模式境外私募基金可以与国内上市公司成立合资企业,通过合资企业的方式来进行投资。
合资企业通常由境外私募基金和国内上市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和管理。
这种模式可以使境外私募基金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内上市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同时可以为国内上市公司带来境外市场的资源和经验。
然而,合资企业模式也面临着国内外合作的管理难题,需要合资方共同解决。
三、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模式股权投资基金是境外私募基金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一种模式。
境外私募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募集资金和管理基金的方式,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实现境外私募基金的专业管理,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投资选择。
不过,股权投资基金模式需要境外私募基金与国内上市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同时也需要面临基金管理的挑战。
四、通过债权投资模式境外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的方式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
债权投资是指将资金借给国内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债务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权益。
这种模式相对来说较为安全,债权投资者在债务违约时有较高的优先权。
然而,债权投资模式的收益相对较低,且需要境外私募基金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五、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境外私募基金管理者设立的,通过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上市公司的一种模式。
境外融资模式及创新措施

境外融资模式及创新措施
随着新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融资方式和模式也在演变发展,其中境
外融资模式及创新措施对于各类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多重融资
多重融资,是指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相关融资模
式组合一起构成的融资模式,帮助企业获得更全面的融资。
同时企业可以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最合适的融资模式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
(二)股权融资
境外股权融资是指境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到境内的股权,从而为企业
提供融资支持。
境外投资机构成为企业的股东,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控制
权和收益权,而境内企业则因此获得了完善的财务安排,进而获得技术、
市场和财务等经验支持。
(三)境外债务融资
境外债务融资是指通过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为跨国企业融资活动
提供支持。
境外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为:境外票据贴现、境外可转换债券、直接境外债务融资以及国际债务融资等形式。
(四)境外可转换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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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
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
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投资企业,业务定位于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控股股东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申请该公司成为外商创投企业,并以认缴出资或者资本金的名义调动资金入境,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在经营范围内进行项目投资。
FIVC 可采用非法人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2. 投资范围FIVC 和外商投资性公司一样,能否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及购买资产包,也存在不确定性。
从书面规定来看,FIVC的初衷即是鼓励对国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融资和购买不良资产包写入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房地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32 条,FIVC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包括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掏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FIVC不得从事以下活动: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贷款进行投资;挪用非自由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并监管,无金融许可证。
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有金融许可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2. 投资范围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金融租赁公司,都较难在经营范围中写入房地产融资或者购买不良资产包。
在实际操作时,可通过变相放贷的形式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但这种法律形式是否能被监管机构认可,存在定不确定性。
该方式不可以购买不良资产包和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书面规定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1. 概念及运营模式该投资方式是根据前海出台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对于该方案中贷款不能用于外地的限制,前海招商局官员曾提议变通方案,通过在前海区内设立总公司进行境外贷款,总公司在区外设立分公司,并以注资的形式划入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
2. 投资范围该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企业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
对于区内设立总公司在区外成立分公司的资金划转模式,关键要看当地监管机构是否愿意放行并确认分公司的资金用途不受到前海贷款的监管。
在变通方案可行且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可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不良资产包业务。
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1. 概念及运营模式2006年之前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机构转售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2007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柏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掏买断不良资产包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此类行为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外债登记,并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该方案的运营模式即为境内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债登记并审批通过后,作为买方的境外机构利用境外资金买断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2. 投资范围该投资方式可投资的范围包括不良债权资产包,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不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二级市场证券。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1. 概念及运营模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 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外币或者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是专为引入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
以RQFII 为例,境外机构凭外管局批复的投资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在指定把管人处开设外汇账户,并根据申请额度时的投资计划,将资金从外汇账户划入人民币账户来从事证券投资。
2. 投资范围QFII/RQFII 可以在批准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如下证券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般的申购。
但不可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房地产资产的资产包。
八、七种投资方式的比较从七种投资方式的设立条件、税收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总结比较了各种投资方式的优劣势。
(一)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条件的比较表1:各投资方式设立企业的资质条件(二)七种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比较表2:各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比较(三)七种投资方式的优劣势比较表3:各投资方式优劣势比较九、小结对七种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进行比较的前提是各个投资方式均能获批,且经营范围包含股权和债权处置业务。
从上述税收成戚本的比较来看,七种投资方式的企业在经营期间主要成本为所得税,退出期间则表现为债权和股权处置所得应缴纳的税收。
因此,研究投资方式选择在何地落地时,应重点考虑所得税减免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从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的资质条件来看,国家及地方的审批机构均提出了各自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的空间。
此外,还应该关注以下几种投资方式的特殊性: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具有投资范围广,投资额度大的优点,业务范围也可通过沟通实现了突破。
:QFLP 如能进行人民币投资,则可绕过口外管局的二次审批,可操作性较强,对外币出资的,前海相关部门己经着手努力突破该障碍;对于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方案要突破资金区内使用的限制,需通过与前海相关机构沟通,在区外设立分公司,并获得当地监管机构确认分公司的资金用途不受前海贷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