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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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认 定办 法 二 减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税 、 育费 附加 。纳 税 城 教 人实 际 应缴 纳 的营业 税 、 市维 护建 设税 、 育 城 教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他们来说,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仅能改善生活状况,还能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感。

为了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

本文将探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与社会支持,并分析其效果。

一、政策措施为了缓解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通过减税、扶持政策等,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降低用工成本,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例如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青年新人等制定了针对性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职业培训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二、社会支持除了政策措施,社会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相应的支持。

首先,社会各界开展了各种就业服务活动,例如举办就业招聘会、职业指导培训等,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找到工作。

其次,社会各界广泛倡导“人人有责,人人尽力帮助失业人员”的理念,推动社会各界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帮助和援助。

此外,社会还大力宣传失业人员在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倡导公众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三、政策与社会支持的效果政策措施和社会支持共同推动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政策的出台促使了更多的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失业人员的就业率得到了提高。

企业减税和其他政策的扶持,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激发了投资和招聘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的职业培训投入提高了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使他们更容易找到工作。

社会支持的加强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提高了他们找工作的成功率。

然而,政策与社会支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政策的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政策虽然制定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问题,导致政策的效果不够显著。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发文日期】2004-06-30【实施时间】2004-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财社[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快速性增长,失业问题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就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展开阐述,从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支持、失业救济和公共就业机会提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提供职业培训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各国都重视提供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制定,包括开设技能培训班、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

通过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提高就业技能,增加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创业支持为了帮助那些具备创业潜质和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创业支持可以包括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等。

政府还可以建立创业孵化器,为失业人员提供场地和资源,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三、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经济困难时期。

失业救济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失业津贴,以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失业救济还可以配备一定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四、公共就业机会提供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就业机会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公共就业机会可以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等领域,为失业人员提供暂时的就业机会。

公共就业机会不仅可以缓解失业压力,还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五、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

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平台,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招聘信息和就业政策信息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职业介绍和人才输送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六、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政府可以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这些创新就业模式可以包括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产业等。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提供灵活的工作机会,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

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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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 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对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 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计算。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文件的规定, 原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 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 上(含1年)。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止期限有什么 新规定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 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 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 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 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 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总局进行了进一 步明确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税收 扶持政策程序是什么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范 围是什么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 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 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 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 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 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有关内容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 期限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十、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认定办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 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 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

十一、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 需报送的材料有哪些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认定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 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 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 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 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
九、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哪些 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 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 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和街道
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160 号)中的相关规 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有关问题
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 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 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 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
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的认定办 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
五、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认 定需报送的材料是什么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 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 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 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
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 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 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 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 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 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 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 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 离退休人员。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 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 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 面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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