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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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1993-06-25【实施时间】1993-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实施细则四川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发1986 90 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 90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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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 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 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 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 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 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 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 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 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 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 算应征税款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 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企业占地期间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其商品房作为存货,在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 改变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
根据财税地[1987]3号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 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 用缴纳房产税。
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不属于公司,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不需要重复缴纳房产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出让或转让方式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 受让方从签订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一、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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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30日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占地。

(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

)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

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

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

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首先,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

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

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资金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

(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

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

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二、其次,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汽车、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

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

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
税等。

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

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

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

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营业税就行了,现在变成了100万房产,多交了几倍的税款,确实税重了。

并且,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有时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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