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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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学生劳务合同扣税

学生劳务合同扣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从事各类劳务工作,如家教、兼职等。

这些劳务合同在带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析学生劳务合同扣税的相关知识。

一、劳务合同与个人所得税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学生从事劳务工作所获得的报酬,也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合同扣税标准1.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收入额的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4. 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学生劳务合同扣税计算方法1. 不到4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 - 8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2. 超过4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 (1 - 20%)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四、学生劳务合同扣税注意事项1. 学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报酬金额,以便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3. 学生在从事劳务工作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劳务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在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4. 学生如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劳务合同与工资薪金的区别1. 适用法律不同:工资性支出按《劳动法》规定,而劳务报酬按《民法典》规定。

2. 税收政策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代扣代缴方式,而劳务报酬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总之,学生在从事劳务工作时,应了解劳务合同扣税的相关知识,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

如何区分劳务支出和工资薪金支出

如何区分劳务支出和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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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支出和工资薪金支出
【问题】
企业在费用列支中经常将一些聘用的人员,比如司机、保安、季节性用工等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劳务费用,可企业又与这些人员签定有短期用工合同,请问是否就可以不用开具劳务费发票仅以工资单就可以列支了呢?
【解答】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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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2、各种补贴、津贴;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1.设计。

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

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

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

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

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

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

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

佣金与工资、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

佣金与工资、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

一、什么是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二)、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这里的明示和入账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账的规定的含义相同。

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账抵扣几种佣金形式:1、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

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另外税法不承认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2、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在外报价条款中明示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确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税法上不承认这种“暗佣”行为。

3、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佣金在税法和财务中的规定处理根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的佣金如实入账,不得为直接冲减费用后的余额;4、支付给机构或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境外10%)。

2018个税一览表记忆口诀,新鲜出炉?(重关工资薪金)

2018个税一览表记忆口诀,新鲜出炉?(重关工资薪金)

2018个税一览表记忆口诀,新鲜出炉?(重关工资薪金)解税宝 2018-08-16 15:39:46今天我们先重点讲解工资薪金重要知识点首先,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一览表记忆口决:工资薪金扣生计,七级累进计税率,个体工商也可扣,五级累计算税率。

租特稿劳扣28,转让财产扣成本,不得扣除偶股他,直接二成交税吧。

这十一大项所得来源,我们先讲讲大家比较关注关心的工资、薪金所得要注意的问题吧一、工资、薪金所得 3%-45%七级税率定额扣除(3500 元或 4800 元)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记忆口决:独托误差(旅)【特别提示】这里免交税的误餐补助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耽误了正常吃饭时间,按人头和具休的地点给的就餐补助,具有偶发性,税务局会要求附相关人员的清单,但如果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所有职工的补助、津贴照常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区分以下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两个概念: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3、董事费收入在本企业任职时兼董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其它企业兼职董事——属于劳务所得特别关注问题: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1)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受雇。

(2)劳务报酬所得: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受雇。

2、自 2004 年 1 月 20 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税率税目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纳税人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房补– 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公司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生应按此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很多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性质,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再聘任的情况大大增加,那么他们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

本文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增加纳税人对这一项目的了解。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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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并不陌生,在实际生活中和我们的关系最为密切。

我们在公司、企业上班取得工资;为其他的企业、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收入。

这样看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并不难区别。

但是在有些时候,我们对于二者的划分还是会产生困惑,在这里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这二者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企业中任职,完成企业某一岗位职责,例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任职,完成企业财务核算工作,取得的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企业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

例如:某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向其支付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但是实务工作中对二者如何认定,也就是如何才能认定该笔所得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进行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和受雇佣的条件。

特别是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判定条件。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一个人可能在几家公司同时任职,担任职务,这样取得的所得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只能在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公司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此之外的,个人从其他公司取得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中的第七项,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事宜,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大家知道,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如果个人调动工作,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所以上述观点认为只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才是和职工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人同时任职的其他企业由于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所以并未和该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可以与几家公司、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任职,从所任职企业取得的所得都按工资、薪金处理。

关键是看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和取得的所得的性质。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形势下,个人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型企业多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集团中包含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在多家企业任职并参与管理,同一个人在几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只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从事与所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对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高管人员的行为都进行了规。

在税法层面,《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指的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出,税法上一样是不否认个人在两处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只不过取得上述所得要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派出人员取得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有明确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

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方人员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需要合并纳税,并需要该个人按规定自行申报。

对于在几家企业同时任职的个人,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只有一家企业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支付的工资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任职企业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从而推出,该个人并不属于该企业任职人员,而是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样处理本身也就不承认该个人为企业的职工,这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精神,只要个人在企业任职,从事企业安排给该个人的工作,取得的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并不要求职工必须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从而认定取得的工资所得为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而应重点分析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及取得所得的性质。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在实际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与个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对于口头确定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了以下两个特征,就应确认为存在隶属关系。

1、双方确定了劳动提供者所承担的工作容。

2、劳动提供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围和时间提供相应的劳动。

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判定上不能简单的以劳动合同为准,而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具体认定。

至于《劳动法》中关于职工社会保险等容的规定,主要是从保障职工权益角度做出的。

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只要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已经有单位为其缴纳,就不能再要求所任职的其他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当然,职工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从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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