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房产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87)财税地字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87-03-23字体:【大】【中】【小】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房产税房产税房产租⾦的收⼊为计税依据的⼀种税费。
那么,计算依据类型有哪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形式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产税计算依据类型: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
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积等)计算,按这种⽅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
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形式: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分紧密的关系。
因为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表现。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
多数税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
⼜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总收⼊,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
再如中国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种是依据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有两种情况:⼀.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
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和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
⼆.是按照课税对象的⾃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如中国的屠宰税以屠宰应税性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算方法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算方法和计税依据一、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二、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怎样进⾏筹划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或经营⼈征收的⼀种税。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会计与税务的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形资产准则》第21条中规定“企业进⾏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地使⽤权予以结转。
结转时,将⼟地使⽤权的帐⾯价值⼀次计⼊房地产开发成本。
”该规定不仅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屋同样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或以⽀付⼟地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项⽬前,作为⽆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地使⽤权的帐⾯价值全部转⼊开发成本;企业因利⽤⼟地建造⾃⽤某项⽬时,将⼟地使⽤权的帐⾯价值全部转⼊在建⼯程成本。
⼆、筹划的政策依据《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的通知第九问中规定“执⾏《企业会计制度》前⼟地使⽤权价值作为⽆形资产核算⽽未转⼊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做调整,其⼟地使⽤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般企业在执⾏《企业会计制度》前都是执⾏⾏业会计制度,⽽⾏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
摊销⽆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科⽬,贷记“⽆形资产”科⽬,并未要求将⼟地使⽤权转⼊开发的房产价值中,⽽《⽆形资产准则》⾃2001年1⽉1⽇起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施⾏。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087】自建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筹划

自建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筹划
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者建造自用房产之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在建造房产以后,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人在建工程成本,在结转时,企业应当对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的土地,应当予以摊销,这样可以减少房产的价值,从而减轻房产税的负担。
筹划依据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财会(2000]25号)第4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颁布,国发[1986]9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筹划实例
某公司在2019年年初新建了一栋办公楼,工程建设成本为8000万元,本次建设土地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该办公楼占据该土地的一半),全部工程完成后办公楼的成本为10000万元。
该办公楼的计划使用期限为50年。
请计算该办公楼50年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10000×(1-30%)×1.2%=84(万元),50年应当缴纳房产税:84×50=4200(万元)。
由于该办公楼仅仅占该土地的一半,因此,可以将另一半土地单独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摊销,这样,该办公楼的成本就变为9000万元。
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9000×(1-30%)×1.2%=75.6(万元),50年应当缴纳房产税:75.6×
50=3780(万元)。
减轻税收负担:4200-3780=420(万元)。
企业房产税筹划相关案例

企业房产税筹划相关案例案例一:企业房产税抵扣公司拥有多个房产,为了降低房产税负担,该公司合理利用税务政策进行筹划。
首先,该公司评估了其不动产资产的市值,并对房产进行了精确分类。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是按照不动产市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因此,对于市值较高的房产,该公司主要进行出租以获取租金收入,对于市值较低的房产采取自用的方式,减少自身的房产税负担。
其次,该公司根据税务政策规定,合理利用租金支出进行税务抵扣。
将其自用的房产租给员工或第三方进行租金收入,然后根据税务政策规定,将所得租金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再次,该公司通过拆分房产,将原本集中在同一座房产上的多个办公、生产等用途进行分散。
根据税法规定,拥有多个具有不同用途的房产的企业,房产税可以根据实际用途进行分类计算,进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通过以上的房产税筹划措施,该公司成功降低了房产税的支付额度,提高了企业的税务效益。
案例二:企业房产转让优化公司在城市拥有多个不动产资产,并计划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
为了减少房产转让所涉及的税负,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筹划。
首先,该公司与专业税务机构进行合作,对于房产转让事项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规划。
通过全面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为公司提供一系列合理的税务优化方案。
其次,该公司利用资金链优势,采取分阶段转让的方式进行房产转让。
通过将房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分阶段进行转让,可以减少一次性支付的税额,并且降低了房产转让对公司的资金流压力。
再次,该公司利用房产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房产转让。
通过将房产进行抵押,获得对应的贷款资金,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还款,可以将房产转让所得的收益有效地推迟到后续的还款期内,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通过以上的房产转让优化筹划,该公司成功减少了房产转让所需支付的税额,实现了最大化的税务效益。
综上所述,企业房产税筹划是企业应该积极探索和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有效利用税务政策和优化资产结构,可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务效益。
(财务会计)房地产会计税务实务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
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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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会计与税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予以结转。
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筹划的政策依据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九问中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