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房产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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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会计与税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筹划的政策依据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九问中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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