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生产企业集团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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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车辆产品系族管理的进步与遗憾

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车辆产品系族管理的进步与遗憾
那么,是不是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内 成员企业准入申请时就可完全免除准 入审查要求呢?是否工商注册后即可生 产⻋辆呢?
回答是不可以,因为根据《道路机动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 信部第5 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 请道路机动⻋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 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可以减化或免除的是本部⻔职权范围内 的准入要求,对于⻋辆企业按照国家有 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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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 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 All Rights R条e件se:rved.
⺟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且 ⺟ 公 司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6 0亿 元 人 ⺠ 币( 或 等 值 外币);
系 族 申 报 :是 指 道 路 机 动 ⻋ 辆 生 产 企 业 在 申 请 ⻋ 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 代表⻋型进行检测,并同时申请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 族 :是 指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结 构 、特 征 的 一 系 列 单 一⻋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以专用⻋和挂⻋这两类⻋做以简单要析: 1、专用⻋类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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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 (2)多 阶 段 制 成 ⻋ 辆 的 前 一 级 生 产 企 业 和 ⻋ 辆 类 型 (3)⻋辆类型(专用乘用⻋、专用客⻋、专用货⻋) (4)⻋辆类别(M1、M2、M3、N1、N2、N3) (5)专 用 装 置 结 构 型 式( 厢 式/客 厢 式 结 构 、罐 式 结 构、专用自卸结构、仓栅式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 构) (6)⻋身型式(承载式、非承载式)

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 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JT / T 1180 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服 务和评价工作。
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1
JT/ T 1180. 1—2018
4 基本要求
4. 1 原则
4. 1. 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 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 1.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为核心,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 规范性和系统性。 4. 1.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 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 1.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 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1. 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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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 1. 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 5. 1. 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 5. 1. 4 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1. 5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5. 1. 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18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2019)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2019)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2019)2018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下称《办法》)。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制定《办法》是规范和完善准入管理的需要。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

该项许可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管理文件分散、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将以文件形式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管理实践,梳理提炼,上升为部门规章,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问: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按照立法程序,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总结公告管理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和论证,削减审批过程繁文缛节,减少和简化审批申报材料,优化管理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形成了《办法(草稿)》。

二是赴长沙、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协会、专家等对《办法》的意见。

三是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意见。

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四是向世贸组织进行了WTO/TBT通报。

公路路面工程五化实施方案

公路路面工程五化实施方案

公路路面工程五化实施方案一、前言公路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渠道。

公路路面工程是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为推进公路路面工程质量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公路路面工程近年来在五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下文将介绍五化实施方案。

二、公路路面工程五化公路路面工程五化是指标准化、工厂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

下面分别对五化内容进行介绍。

2.1 标准化标准化是指在公路路面工程建设中实现原材料、工艺、施工标准化,推广使用合格产品,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制定公路路面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路面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机制;2.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扩大标准化施工比例;3.大力推广标准化原材料,提高公路路面工程质量。

2.2 工厂化工厂化是指公路路面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工厂化流水生产方式,大规模生产标准化的构件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成本。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推广使用预制构件和厂家预制路面;2.支持大型道路建设企业开展工厂化生产;3.根据需要研发适宜工厂化生产的路面材料和设备。

2.3 数字化数字化是指在公路路面工程建设中采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施工全程信息化和智能化控制。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推广使用BIM技术,实现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程数字化管理;2.建立数字化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公路路面工程物资进出场效率;3.加快推广公路监测自动化系统,实现公路车流、路面状况实时监测。

2.4 智能化智能化是指在公路路面工程建设中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相关技术,实现公路路面自动化、集成化管理。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推广使用智能卡口、智能导向系统等技术,提高公路路面运输安全和通行效率;2.建立智慧路灯监测体系,提高公路路面智能化管理水平;3.加大车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高公路路面交通信息化水平。

2.5 绿色化绿色化是指在公路路面工程建设中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原材料浪费,提高公路路面工程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将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内容,通过组织、检测和评定等方式,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标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对象是所有重点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以市场化、法制化和科技化为导向,通过鼓励和引导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和评价,加强技术支撑和标准体系建设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组成。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工作方针和政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划和组织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标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研究与宣传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便利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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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集团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

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

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家集团构建。

第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措施。

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

第四条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第五条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由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
(二)母公司、子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间隶属关系的文件);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

(四)集团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的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

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九条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产能、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

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申报新增集团成员的,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款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施同一序号管理,以“JT+数字”序号进行顺序标识。

第十二条集团内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对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相关要求,且自愿转为已取得货车类和(或)整车类客车准入许可成员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可生产整车类客车产品。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
要求:
(一)生产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装、涂装和发动机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二)一致性保证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四)研发设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研发设计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准予其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一)产品自我检验申报书;
(二)产品自我检验方案;
(三)自有试验室获得国家试验室认可的证书,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说明;
(四)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采取备案管理。

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生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等关联信息;
(三)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

母公司应当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十七条自愿注销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报告。

注销集团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退出集团后的成员及集团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均
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成员的管理。

集团成员出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九条成员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集团应停止成员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成员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集团应当要求成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视集团管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集团成员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管理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集团管理的,母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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