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发表文章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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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根据县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要求,我单位积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扣大发展这一主题,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推进县志办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为实现全县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亲自抓,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构建和完善创新工作的组织体系。

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并紧紧围绕我县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创新;紧扣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从县志办具体实际出发来确定制度创新。

三、具体办法为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不断总结经验,不懈钻研专业理论,全面推动我县方志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一)凡是在省市报刊(含内部刊物)上发表反映禄劝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图片的,每篇(幅)奖励50元。

(二)凡是在省市报刊(含内部刊物)上发表有关工作经验交流、论文的,每篇奖励100元。

(三)凡是在省市及以上党报党刊、《中国地方志》上发表的信息、文章、图片,每篇(幅)分别奖励100元、200元。

四、组织实施本奖励办法将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修订完善。

同时将所制定的制度进行可操作性分析,将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制度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创新制度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确保工作不落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范、长久、持续的制度保障。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2003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新闻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新闻奖。

第二条江西优秀新闻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新闻宣传最高奖,用于奖励全省新闻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江西优秀新闻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倡导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和范围第四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新闻类期刊)、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第五条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1.舆论导向正确;2.报道内容真实;3.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4.报道手段、形式创新;5.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江西优秀新闻奖每届评选25篇(件)。

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程序第七条申报:1.省内新闻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原则上从“江西新闻奖”获奖作品中筛选产生,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负责提供。

特别优秀的作品,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新闻单位可直接向评委会推荐申报;2.中央驻赣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参评作品,由各记者站初评后向评委会推荐报送;3.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评审: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驻政[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拥工作奖授予在双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驻马店市驻军各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军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双拥工作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发表文章作品奖励办法
为促进中心业务发展,鼓励在职职工积极总结经验,不懈钻研专业理论,我中心对发表专业论文和撰写信息、新闻宣传作品的职工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如下:、
一、论文发表
在职职工非因晋级以第一作者在有CN刊号或ISSN刊号杂志发表的论文,其发表费报销,同时奖励壹百元。

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凡发表在各类出版社论文集或增刊中的文章不予奖励。

因发表论文接受邀请参加交流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交流者3-5天的休假,因论文交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信息、新闻宣传作品发表
1、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市级长江日报、武汉电台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

2、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市疾控中心简报、网站和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40元;
3、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区级报刊、电视台和政府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40元;
4、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区卫生局简报(蔡甸卫生)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

同一作品被同一级别不同载体(或栏目)多次采用的只奖励一次;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实行重复奖励。

本规定从09年开始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金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9〕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年度内实现规下转规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以当年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奖励。

当年销售收入实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实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实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市统计局在年度规下转规上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入库及退库企业名单反馈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复核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条对当年实现规下转规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专项资金奖励的,可同时享受此奖补政策。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享受该奖补政策:(一)对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限额标准,或年度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二)对近三年退出金昌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又于当年重新实现规下转规上的企业;(三)对已入规企业更换名称重新申报的。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鲁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部署要求,实现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宏伟目标,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特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

现就评选奖励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一)艺术作品奖。

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2)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为了提高全镇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和信息报送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优秀新闻作品问世,从而扩大南溪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全镇机关干部二、奖惩措施:1、双稿酬:凡被县以上刊物网络采用的新闻稿作者将享受双稿酬,即除领取刊物支付的稿酬外,凭稿酬通知单或汇款单原件复印件在财政所领取同等数量的稿酬.2、刊用奖:除双稿酬外,作者还将得到刊用奖,其具体标准是:县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50元;市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5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100元;省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10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200元;中央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0元,采用调研文章奖励400元.3、信息报送:党政办要建立信息报送台帐制度,每报送和采用一条信息,都必须详细登记,被县委办采用主条奖励30元、综合20元、简讯10元,被市委办采用主条奖励60元、综合40元、简讯20元,为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由滕锴和邓廷骏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4、县级电视台采编我镇新闻以50条为基数,超任务每条奖励党政办和宣传文化中心30元.完成工作简报编写和新闻网站内容奖相关经办人1000元,缺一次扣40元.5、惩罚措施:将宣传工作任务纳入对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目标考核,未完成任务50%的扣20分,完成任务50%以上未达到80%的,扣10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不扣分.三、指导性任务:为了强化我镇外宣工作,保证取得实效,特以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为考核单位下达年度刊用稿件信息指导性任务.在县级刊物发表48篇、在市级刊物发表35篇、调研文章发表7篇、县级电视台新闻120条、市县两级信息报送共完成考核分100分.从4月起,每周编写一期全镇工作简报,每半月更新一次镇政府网站内容.四、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展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的新成果,树立南溪镇崭新形象.要深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群众中心,立于善于发现新闻价值,宣传工作亮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办要做好刊用稿件的剪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剪报资料移交宣传文件中心存档.五、说明:诗歌、散文、摄影等体裁作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新闻写作的管理,激励广大干部在新闻写作方面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某机关决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以激发干部创意,推进机关事业的发展。

目的本奖励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干部新闻写作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机关各类新闻信息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是表彰、鼓励、激励新闻写作先进人物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推动机关数字传播的建设。

奖励条件1.具有注册专业或非专业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资格;2.发表的新闻文稿需要经部门等级以上媒体刊载,并得到相关媒体公开认可和互动度证明;3.新闻作品能够切实反映机关的相关新闻信息,并得到领导的批准及有关人员的肯定;4.新闻作品必须原创,不可抄袭、篡改他人新闻资讯,且无涉及机关内部秘密和机密信息;5.新闻作品形式不限,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

奖励等级按照新闻作品的质量、地位、影响、特别贡献以及创新等方面因素,分设以下奖励等级:1.一等奖:奖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2.二等奖:奖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3.三等奖:奖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4.鼓励奖:奖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

奖励人员按照新闻作品的分值,每年评选出若干位符合条件的优秀干部。

奖励程序1.机关工作单位可以自愿申报或者依据领导已经认可的新闻作品;2.申报的作品需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需要包含新闻作品的主要内容以及稿源;3.机关领导委员会审核并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获奖者;4.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将会被保存到干部人事档案中;5.获奖人员公示及发奖。

奖励资金来源各项奖励资金由财务部门调用机关财政经费,实行关账比例管理。

奖励宣传对于获奖人员及获奖新闻作品,组织机关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展示先进典型。

结语制定本《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不仅是对干部新闻写作工作的肯定和激励,更是为进一步净化新闻写作行业秩序、提高新闻媒体工作质量、增强机关竞争力、构建和谐机关做出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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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机关调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市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开展调查研究的积极性,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机关调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积极倡导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以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工作影响,促进办公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奖励范围是指以市委主要领导名义、市委市政府集体名义、市委办公室名义和个人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调研文章、经验材料、信息专报。

第四条奖励对象是指市委办公室各科室在岗工作人员,含挂职、借调人员。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对在市级刊物发表的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

第六条对在省级刊物发表的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元。

第七条对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文章(8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八条在各级官网上发表的调研文章,参照上述奖励标准
减半执行。

第四章审核流程
第9条撰稿人须提供发表文稿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人事科审核登记。

第10条人事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定,由行政科负责落实。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11条同一篇文章被多家期刊采用,以最高奖励额度计酬,不重复计奖。

第12条符合奖励标准的调研文章,即发即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奖励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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