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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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工伤职工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见表二)住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在3个(急、危、重病时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参保职工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未经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2、经初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诊断,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医疗机构的,初诊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通过HIS系统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诊建议,由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通过金保系统审核,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指定的两家以上教学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三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核,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方
可转往市外就医。
3、工伤职工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申报表》(表五)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就医地工伤保险机构盖章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报表》(表六)一式三份,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七)一式两份,由就诊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六、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应由工伤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初诊协议医疗机构通过HIS系统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通过金保系统审核,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七、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医疗费、补助费的审核与支付。参保职工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表》(表九)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出示);
2、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类检查报告、长期医嘱、
临时医嘱等)
3、经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4、转往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经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明确第三方赔付的医疗费总额)。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审核与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十级的,参保单位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十)一式两份,准确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上的开户银行不是我区六家代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可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在代发银行的其他银行卡账户信息。并提供: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出示)。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审核与支付。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参保单位在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单位参保科办理人员减少后,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十)一式两份,准确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上的开户银行不是我区六家代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可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在代发银行的其他银行卡账户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出示);
2、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或者劳动仲裁调解书。
(三)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
十)一式两份,准确填写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上的开户银行不是我区六家代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可填写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领取人)在代发银行的其他银行卡账户信息。供养亲属本人(如行动不便可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到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出示);
2、居民户口簿;供养亲属属于未入户子女的,核验出生证原件;供养亲属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核验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等;
3、委托近亲属代理的,提供委托书。
附:1、《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
2、《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表二)
3、《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
4、《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
5、《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申报表》(表五)
6、《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报表》(表六)
7、《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七)
8、《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审批表》(表八)
9、《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表》(表九)
10、《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十)
11、《待遇简明表》
12、《票据粘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