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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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

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

2024年特定担保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终止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终止的定义1.2 合同终止的范围第二条终止条件2.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2.2 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第三条终止通知3.1 终止通知的发出3.2 终止通知的接收与确认第四条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4.1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4.2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履行第五条保险责任终止5.1 保险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5.2 保险责任终止的例外情况第六条保险费用结算6.1 合同终止时的保险费用结算6.2 保险费用结算的异议与解决第七条赔偿责任终止7.1 赔偿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7.2 赔偿责任终止的例外情况第八条合同终止后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的信息销毁9.1 信息销毁的内容与范围9.2 信息销毁的时间与方式第十条合同终止后的审计与评估10.1 审计与评估的目的与范围10.2 审计与评估的实施与报告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后的备案与报告11.1 备案的内容与提交11.2 报告的时间与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12.1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力12.2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处理13.1 特殊情况的具体定义13.2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解释权的行使与限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终止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终止的定义本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经协商一致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2 合同终止的范围本合同终止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责任、保险费用等各项权益和义务。

第二条终止条件2.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双方协商一致;(二)保险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三)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满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2.2 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合同终止条件的满足方式包括:(一)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二)保险合同到期未续签;(三)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合同终止;(四)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方式。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种,其设⽴、变更或终⽌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1、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给付第⼀次保险费后⽣效。

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未按期给付,⼀般要经保险⼈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

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仍未给付,保险合同⾃到期⽇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保险事故,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失效并⾮合同效⼒的绝对消灭,投保⼈在⼀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
其⼀,投保⼈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
其⼆,原被保险⼈⾝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作;
其三,保险⼈同意;
其四,投保⼈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依保险惯例,保险⼈在接到投保⼈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不能拒绝。

⾃投保⼈向保险⼈付清所⽋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起,保险合同效⼒恢复。

已恢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并提供金融保障。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和终止的日期。

通常,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在协商签订合同时确定,并在合同正文中明确规定。

1. 开始生效日期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是指保险责任的启动日期。

根据合同约定,开始生效日期可以是合同签署日、保险费支付日、投保人指定的日期或者其他协商一致的日期。

2. 终止日期保险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合同有效期结束的日期。

根据合同类型和保险种类的不同,终止日期可以是确定的日期、保险期限届满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时触发的日期。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需在终止日期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合同的顺利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合同终止的各种情形和具体条件,影响着保险责任的终止和责任的履行。

以下是常见的终止条件: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在签订时约定一个特定的保险期限,合同在此期限到达时自动终止。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终止日期前适时提醒投保人,并协商是否延长合同期限或重新签订合同。

2. 投保人终止合同投保人有权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3. 保险公司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终止合同,如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等。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当保险合同终止时,双方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保人未使用的保险费,而投保人则失去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

结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约定有效期和明确终止条件可以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的补偿。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其中包含了关于续保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保险合同。

一、续保规定续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保险关系的一种约定。

续保的规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由双方协商达成。

以下是常见的续保规定:1. 自动续保:某些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在合同期满后会自动续保一段时间,双方不需要额外的协商和确认。

例如,汽车保险中经常会有自动续保的规定,保险公司会在合同到期前向被保险人发送提醒函,如果被保险人不书面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则合同会自动续保。

2. 协商续保:在一些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前需要协商续保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会在期满前提前数月通知被保险人,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保险关系,以及续保的条件和费用等。

3. 续保条款:一些保险合同中会有特定的续保条款,明确规定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医疗保险中的续保条款可能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健康检查,并通过检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保险关系。

无论是自动续保还是协商续保,被保险人都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与保险公司联系,明确续保的意愿和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绝续保或提出更改续保条件的要求。

二、终止规定终止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结束的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终止规定:1. 到期终止: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后自动终止。

例如,一年期汽车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结束,除非双方协商续保。

2. 解除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关系。

通常,在解除终止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的保费给被保险人。

3. 违约终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合同生命周期中两个重要的阶段。

终止和中止的含义和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将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进行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正式终止的行为。

终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的条件通常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议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等因素。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并将剩余未领取的保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与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被迫中止的行为。

中止通常是由于保险标的的丧失、合同条款的违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的。

中止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在发现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的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退还已交保费。

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合同的效力、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之,在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中,合同的终止和中止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正式结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止则是因特殊情况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后续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终止或中止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在保险合同中,因履行而终止是指当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得到履行时,保险合同便会自动终止。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履行了其他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就会自动失效。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主要含义包括:
1. 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一旦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或者履行了其他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义务履行完毕,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履行的特定义务,一旦被保险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保险合同也会因此终止。

3.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在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规定其他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被保险物件的丧失、合同期限届满等情况。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包括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相关条款在内的高质量合同范本。

我将确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清晰地表达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自动终止。

同时,我也会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他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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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32、催告制度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3、保险费补交74、可保条件75、复效成功的条件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

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

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费的交付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的存续,关系着整个社会风险分担体系的完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从根本上保障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并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宽限期的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获得了宽限期内的免费保障。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对宽限期去、没有其他约定,投保人可以享有30天或者60天的宽限期。

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60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应该缴费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缴费的,可以在60天内补交未交的保费,而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出现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尽管投保人尚未支付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防止因其他原因未缴费而丧失保险保障。

从复效的性质分析,复效即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非产生一个新合同。

效力恢复到原合同状态,即应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原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的起算也当然依照原合同的约定。

2、催告制度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

保险法中的催告制度是在保费缴纳期限到期后催促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合同即时恢复到原有效力状态,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断,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引入催告制度,是因为保险契约一方面赋予保险人优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额外的法律效果告知义务,以平衡其相互关系。

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所以要采用催告制度。

而催告制度不仅仅是让投保人缴付所欠保费,还要让投保人了解欠交保费的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这中间的厉害关系,确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中催告制度有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和促进保险业务稳定持续的功效:一方面,能够督促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迟交保费,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一方面,在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宽限期的起算,从而维护保险人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广泛应用催告制度。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一般采用催告中止主义,即保险人未经合法催告投保人交纳续期保费,合同不产生中止的效力。

虽然投保人承担交费的义务,但显然在缴费期限内何时缴费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发出催告,即使发出催告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催告到达的意思是指:将信函等文件交付于本人、其代理人、家人或者使用人等,即可谓到达。

分期保险费的催告应于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为之,才能给产生催告效力。

所以说催告制度应该为强制条款,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催告不仅是通知欠交保费,更要告知欠交之法律后果,且必须到达投保人支配范围内,以细化复效制度条款,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中止之原因及法律后果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亦有保费请求权,这符合债法契约的一般特征。

保险契约为双务契约、有偿契约,任何一方均须给付或同意给付一定对价,要保人须支付保险费,以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之对价。

因保险契约以其承保危险作为债之内容,并且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人寿保险契约所产生之债属特种之债,并非民法关于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保险契约,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是要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后就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指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而投保人因种种原因忘记交付的保险费,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不会因为不愿意继续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契约而使其中止的约束,造成全部丧失其以前所缴纳保险费的应得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寿保险契约效力的稳定,避免因为投保人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支付而导致契约效力的不确定性,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且未复效,将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中止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

所以应该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

确实,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不能履行,那么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处于未复效的状态。

不存在复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付赔偿,往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该赔。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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