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科协发学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07]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 行)

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科协组织建设,规范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等相关文件法规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业务主管条件拟新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申请由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应提交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申请业务主管程序及要求(一)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按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广东省科协提交申请,由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社会团体经广东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批准,社会服务机构经广东省科协办公会批准,由发起者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自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自动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并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一)享有以下权利:1.推选代表参加广东省科协代表大会;2.获得广东省科协的有关资料;3.申请广东省科协相关项目的资格;4.参加广东省科协的活动;5.对广东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工作,促进高校科协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高校科协是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基层组织,是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高校科协的宗旨是: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高校发展服务,为科技、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高校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本通则适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成立的高校科协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价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进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促进科技和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技社团,为挂靠在本校的各级科技社团办事机构服务。
第三章组织第一节组织成立和撤销第十三条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能围绕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宗旨定位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高等学校,根据自愿原则成立高校科协。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17•【字号】粤科人字[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科人字[1999]117号)机关各处室:为加强省科委机关的建设和管理,《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在3月23日委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科委机关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和条例,结合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机关公务员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其他合同制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培训与教育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一)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参加培训,各门课程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二)初任培训根据省有关规定,由人事处统一安排,一般不少于15天;(三)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委统一支付。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一)任职培训一般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入我委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在委机关内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任职培训一般以脱产培训为主,在到职前进行,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1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19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推动新时代科技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志愿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三条科技志愿服务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以所学所研报国为民、无私奉献。
第四条中国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牵头成立中国科技志愿者总队,按照纵横结合、分类指导、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成立各级各类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科技志愿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机构成立的科技志愿者协会、科技志愿者队伍、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第六条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吸纳和管理科技志愿者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原有的科普志愿者相关组织和工作可整体转为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第七条科技志愿者应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热心和支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技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06月27日(2007年6月1日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各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就加强新时期的学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学会工作的责任和使命1.学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科学共同体的重要组织形式,负有孕育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进自主创新、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术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学会的重要作用。
2.努力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社团。
近年来,各级科协及学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深化学会改革,提高学会自主活动、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学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学术活动日趋活跃,承接政府社会化职能有了一定进展。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学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仍未打破,对会员的凝聚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还未充分展现。
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学会发展对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具有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的现代科技社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3.促进学术建设,培育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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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农村、医院、专业镇聚集,提高基层的创新能力和学会科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协关于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会科技服务站是指省、市级学会建立在企业、专业镇、农村、社区、医院及基层科协,以科研成果推广、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和产学研联盟等科技服务,会员联络、服务、发展等为主要任务,辐射一定区域范围,并经省、市科协备案、监制授牌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按层级分为两种形式:省级学会(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科技服务站、市级学会科技服务站。
第二章建站标准
第四条所有学会科技服务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专线电话。
第五条有固定的工作团队。
学会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制订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和2名兼职工作人员。
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学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有规范的站点管理制度。
1.签定学会与依托单位合作共建站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建立站点目标责任制。
采取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站点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责任等。
建立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
建立站点各项工作制度。
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热线工作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
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需求,以服务效益为目标,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
3.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经常性的服务收入。
第三章站点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站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学会是其站点的主管单位,负责站点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各级科协分别是各级站点的监管和指导单位;省级科协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并对省级学会建立的站点实行具体指导和监管;市级科协负责本级学会、省级学会站点属地备案和具体指导。
第十条站点设立实行申报、审核、属地备案、挂牌。
申报。
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和市级站点的设立须向相应省或市科协申报,报送相应的《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备案表》、科技服务站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审核。
各级科协学会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并给予编号登记;
属地备案。
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核准后,该站点备案表加盖省科协公章后与相关材料发送站点所在市级科协学
会部门;
挂牌。
站点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保证站点名称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
一般为学会的名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科技服务站,也可在学会名称后面再增加专业委员会的名称。
如省食品学会(咀香园)科技服务站、省老科协(清新)科技服务站。
由核准站点的科协统一制作牌匾,并适时举行学会科技服务站挂牌仪式。
第十一条站点每年4月前向核准及备案单位报送当年的工作
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省市科协和学会要把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纳入年度
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
省科协每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市科协每年要定期召开学会科技服务站相关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市科协应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或以项目申
报方式给予站点经费资助,或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经费,站点启动经费由核准及备案科协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日常管理经费一般由签订合作协议
的依托单位和站点开展有偿服务项目所得提供。
第十五条站点按照有偿服务原则,组织专家为基层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等科技服务项目,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经费支持,创造服务收入。
学会派出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被服务单位提供。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备案单位每两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一次检
查评估,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量、座谈了解和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估为优秀的,备案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其站点称号;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备案单位给予站点1年(从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整改期限,整改期内经备案单位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备案单位对站点予以摘牌。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开展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学会、地市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站点,省科协予以表彰,两年一次,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联合地市科协做好建站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地市科协的基本条件:(一)科协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省级学会创建站点,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协助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组织发动市级学会创建科技服务站并取得一定成效;(五)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级学会科技服务站优秀站点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服务站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并且认真负责;(二)有较健全的站点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三)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四)有创新的工作思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其站点名号并摘牌:(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五)不接受省科协、地级以上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出处理,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应送回备案单位:(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征得学会的同意后,由学会向核准单位申请退出的;(二)学会与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动向核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市科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