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 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s of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FNGP)。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志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效劳,组织、和谐、联络、团结全省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和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保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增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阻碍,增进社会组织的进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踊跃作用。
第四条本会同意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会的居处在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治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进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治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一、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审核;二、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4、全省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初审;五、社会组织品级评估的和谐和效劳工作;六、全省性社会组织档案治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八、社会组织信息公动工作;九、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增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和谐会员关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本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组织,以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培养和储备科技创新人才,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团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以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为准则,独立行使法人权利,自负盈亏,资产独立。
第四条【行为准则】本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科学技术活动,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会员组织】第六条【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组织机构】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协会的重要问题、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组成,主席为协会主席。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本协会可以设立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并产生主任。
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秘书长和相关职员。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4篇)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协会的管理,规范会员的行为,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技创新协会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科技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科技创新协会的宗旨是促进科技创新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学习与实践的平台,培养青年创新人才。
第四条科技创新协会的活动主要包括科技报告、学术讲座、项目开发等。
第五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纳新和退出均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六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籍年度为一年,每年注册一次。
第七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理事长负责协调协会各项事务,理事会是科技创新协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八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有权利参与协会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应保护协会的声誉,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应积极与其他会员交流学习,互相支持与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第三章纳新和退出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协会每年进行一次纳新,招收对科技创新感兴趣的学生。
第十四条纳新程序包括宣传、报名、面试、选拔等环节,最终由理事会审核决定新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科技创新协会有权取消其会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损害科技创新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的行为;(3)长时间不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由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重要决策和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干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活动的筹备与执行。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2)决定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和管理;(3)审核和决定会员的纳新、退出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1)协助理事长召开协会会议;(2)协助理事会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3)组织和协调协会的活动和项目。
科协从主管科技社团到服务科技社团转变的探索

构。将打造一支具有 国际视野 的专职社团工作人 员队伍 ,促进年轻社 团工作人才成长机制作 为学 会改革创新发展的 目标 ,形成一批科协主导的品 牌活动 ,如 “ 自主创新大讲 堂”、 “ 学术活动月 ” 、
选择开展学术 、科普 活动 比较活跃的学会 负
“ 深港科技交流年会 ”等。主要工作探索如下 : 5 2 N o . 1 2 0 1 3( s u m N o . 2 9 0 )
于科 技 社 团改革 发 展 问题 ,深 圳 市 科 协 围绕 如何 更 好地 发 挥 学会 的作 用 ,不 断在 工 作 实 践 中探 索
打铁还要 自身硬 。建立 内部科学 、高效的协 同管理机制 ,形成一支能打硬仗 、团结协作 的工 作 团队是开展工作 的关键所在 。转 变工作作风 , 科协 的角色由管理转换成服务 ,是能否做好 自身
“ 9 0后 ” 的新 同志 迅 速 成 长 ,与 其 他 同事 也 形 成
非 常默契配合 。互 为 A B角 的同事 ,彼此经常交
换工作 内容或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在其中一位 同
事因休假 等情况下 ,其互为 A B角 的另一位 同事 能够顺利将工作延续开展下去 ,极大提高了工作
效率 。
为创 新 型 城市 ,改 革 和科 技 创 新 已经成 为 城 市 发
一
、
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科协服务学
会发展新机制
( 一 )加强科协 内部工作团队建设——转变 角色
展 的重要红利 ,未来的发展 同样需要继续坚持改 革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推动 。科技社团作为科技 创新 的催化剂 、润滑剂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 ,关
区 巫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X U E H U I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开展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
在首批试点基础上,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深化拓展工作领域,加强制度建设,现就积极稳妥推进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独特优势,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深化行政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适合由学会承担的,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
政府部门取消部分职能后,积极引导有关学会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审批的方式,加强对服务行为的规范,发挥自律作用;政府部门有关职能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学会承担。
在扩大试点阶段,围绕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科技创新等中心工作,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适宜学会承接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整体或部分转接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突出学会特点,强化效果监督和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完善可负责、可问责的职能转接机制,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示范案例。
推动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激活学会活力,逐步形成好学会增多、强学会更强的整体格局,建设一流现代科技社团。
二、工作原则(一)服务大局,稳妥有序。
扩大试点工作要着眼简政放权中心需求,发挥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重要作用,坚持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相结合,发挥学会独特优势与扩大试点项目相促进,整体部署,有序推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行业和社会认可,让科技工作者满意。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1.02.11
•【文号】民社函[1991]37号
•【施行日期】1991.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取代)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1)37号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
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
行业性应用技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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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科协组织建设,规范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等相关文件法规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业务主管条件
拟新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申请由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应提交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申请业务主管程序及要求
(一)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按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广东省科协提交申请,由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社会团体经广东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批准,社会服务机构经广东省科协办公会批准,由发起者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自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自动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并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一)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广东省科协代表大会;
2.获得广东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3.申请广东省科协相关项目的资格;
4.参加广东省科协的活动;
5.对广东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二)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广东省科协领导;
3.执行广东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广东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四、管理和监督
(一)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脱离与广东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广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广东省科协党组批准后,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广东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三)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撤销登记等处罚:
1.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广东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广东省科协批准,给予警告;
3.给予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广东省科协批准,广东省科协将提请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四)广东省科协主管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广东省科协资助项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