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于法无据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不定项选择题1.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江南博哥)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 要牢记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在立案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立案,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在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判决宣告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第241条第1款第(9)项进一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为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这时法院就无须进行审理,直接裁定终止审理。
所以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2.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正确的有哪些?A.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盗窃案中,发现甲盗窃的财产只有200元,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乙的抢夺案中,发现没有抢夺的事实发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C.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的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爆炸案过程中,丙死亡,决定撤销案件正确答案:ABC[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 A2、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 B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描述错误的是?()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B.《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C.《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刊印颁行的法典D.《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答案】 A4、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答案】 D5、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
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答案】 B6、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法律刑事案件撤案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特定原因,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进行详细探讨。
二、刑事案件撤案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撤案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因错误指控、证据不足等原因,遭受不必要的司法追究。
(2)维护司法公正:撤案有助于消除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效率:撤案可以避免因无谓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1. 侦查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死亡: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16周岁,且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
2. 检察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死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罪等。
3. 审判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死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罪等。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篇一:本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p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于法无据检察院建议公安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常常提出建议撤案的意见。
公安机关往往也会依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不积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是简单地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作撤案处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禁行。
首先,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对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撤销是指法院或者相关机关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进行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案件撤销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旨在纠正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依据2. 民事诉讼法依据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三、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案件撤销提供了宪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以上宪法规定,为案件撤销提供了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基础。
四、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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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公安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常常提出建议撤案的意见。
公安机关往往也会依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不积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是简单地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作撤案处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禁行。
首先,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对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在此规定中,并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规定。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即可以按照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无需检察机关另行提出建议。
在此,侦查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的侦查,也包括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公安机关后,进行的补充侦查。
只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应当撤案的情形时,有权按照程序,直接作出撤案决定。
第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提出撤案建议,容易使公安机关产生依赖心理,不主动深入调查研究,敷衍了事,草率撤案,不利于侦查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
另外,因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全面,作出的撤案建议有失偏颇,导致公安机关错误执行撤案建议,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