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支付结算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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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4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现金(贷)汇出汇款(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财务报销结算流程的规定

财务报销结算流程的规定

财务报销结算流程的规定一、各部门及企业人员一般费用报销流程(一)1万元以下:报销人员按报销费用的性质分类粘贴报销单据——会计审核计算后在粘贴单上签字——部门负责人或基层领导签批(适用于各实体人员)或主管领导签批(适用于大队科室人员)——财务科副科长在粘贴单上签批——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复核——出纳付款(如需各个基层核算员登记的费用,必须有基层核算员的签字出纳方可付款)(二)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报销人员按报销费用的性质分类粘贴报销单据——会计审核计算后在粘贴单上签字——部门负责人在票据上签批——主管领导在粘贴单上签批——财务负责人签批——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复核——出纳付款(如需各个基层核算员登记的费用,必须有基层核算员的签字出纳方可付款)(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销人员按报销费用的性质分类粘贴报销单据、填制大额联签单——会计审核计算后在粘贴单上签字——动用部门负责人在大额联签单动用部门处签批——部门负责人在票据上及大额联签单负责人处签批——主管领导在粘贴单及大额联签单主管队长处签批——财务负责人在粘贴单及大额联签单财务负责人处签批——大队长签批——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复核——出纳付款(如需各个基层核算员登记的费用,必须有基层核算员的签字出纳方可付款)注:1、地调所费用报销履行完上诉签批程序后还应由地调所成本核算员填列费用分割单。

2、勘察公司费用报销履行完上诉签批程序后还应由勘察公司成本核算员填列费用分割单。

3、车辆费用报销履行完上诉签批程序后应到各单车核算员处签字登记。

报销流程示意图(一)科长、经理、所长、院长等第一负责人报销:部门负责人或基层领导填写签字并粘贴报销单据或大额联签单——会计审核审核后在票据上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大队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复核——出纳付款(二)队级领导报销:领导填写签字并粘贴报销单据或大额联签单——会计审核后在发票上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或大队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复核——出纳付款(三)费用不在本部门(企业)列支在其他企业列支。

财务制度关于银行支付

财务制度关于银行支付

财务制度关于银行支付一、总则为了规范和规划公司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规避风险,特制定本财务制度关于银行支付的规定。

二、银行支付的管理1.公司委托财务部门负责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包括开立公司账户、签订协议等工作。

2.公司所有支付和收款应当通过公司账户进行,不得使用员工个人账户进行业务支付。

3.所有支付申请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公司的财务流程进行操作。

4.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和对账工作,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公司应当保管好银行账户的密钥和授权人信息,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三、支付方式1.公司在支付时应当优先选择电汇支付,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如果需要使用支票支付,必须获得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填写支票支付申请表格。

3.公司严禁使用现金进行支付,一切支付都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

四、支付限额1.公司在支付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支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进行支付。

2.如果有超过限额的支付需求,必须经过公司高层领导的批准,并填写特殊支付申请表格。

五、资金划转1.公司应当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紧张或者盲目的资金划转。

2.公司在进行资金划转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填写资金划转申请表格。

3.划转资金的双方账户必须是公司的合法账户,划转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限额。

六、资金监管1.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问题。

2.公司高层领导应当对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风险防范1.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

2.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3.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异常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制定应对措施。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罚款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等。

财务结算管理办法

财务结算管理办法

财务结算管理办法(草稿)为了加强结算工作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使公司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结算办法1、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收取销售产品货款时,必须有业务部开出的“出库单”(出库单上必须写明销售日期、规格、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作为依据。

(2)收取其它款项时,必须有部门主管开出有收款内容,收款金额(应过磅的必须附上过磅单)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

(3)公司所有收款必须根据会计开出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收款依据,特殊情况会计不在,没有会计开出的发票或收据而出纳员必须收款的,出纳员必须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收款,事后出纳员必须向会计说明情况并通知会计补开发票或收据。

(4)为了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收入现金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额,经复点无误后,再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

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戳记。

2、支付款项时,必须遵守如下办法:(1)在财务支付的所有凭证,应是清楚填写付款日期、付款具体内容、付款金额、(须附上仓库验收单的应附上仓库验收单)的有效单据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财务会计核准,厂长批准的有效凭证。

(2)任何报销凭证的大写金额为无改动金额,如有涂改的不能作为付款报销凭证。

(3)外购材料须预付定金的,应由经办人填写《汇款通知单》,在《汇款通知单》上必须清楚写明预付款事由、汇给单位名称、帐号以及预付金额并附购物合同,报厂长审核批准签名后的《汇款通知单》才能作为预付款的依据付款。

如果是采用现金预付定金的,必须有对方开出收据交由厂长审核批准才能付款。

(4)对具有法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一般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付款结算。

如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由厂长在发票背面写明“现金支付”字样并注明领款人的名字,出纳在付款时要求领款人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将身份证号码及领款人名字由领款人在发票背面填写,出纳核对(特别是厂长注明的领款人与实际领款的人是否一致)无误后方可用现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支付结算主体1. 支付结算主体包括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从业人员、用户等。

2. 支付机构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支付许可证。

3. 支付机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1.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

2. 支付机构应依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 支付机构应为用户提供安全、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保护用户资金安全。

第四条:结算资金管理1. 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2. 支付机构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非法占有用户资金。

3. 支付机构应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并及时完成与其他机构的结算款项。

第五条:用户权益保护1. 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2.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支付纠纷和投诉。

3. 支付机构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查询、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监督管理1. 支付机构应接受支付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 监管部门有权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账户资料、调查资金流向等。

3. 支付机构应及时整改存在的违规行为,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1.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支付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支付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予以监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八条: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总结:本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通过结算工具进行的资金收付结算行为。

注:本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各成员单位通过财务公司结算系统直接办理结算业务,目前财务公司采用联动帐户的结算模式,各成员单位仍在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适用的是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只是各家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补充。

第三条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的业务往来均须使用双方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在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五条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存取自由,为客户保密;3.财务公司不垫付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财务公司信用。

第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财务公司受理客户结算业务后,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不得延误、积压。

凡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第九条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第十条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无效,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对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

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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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襄大政[2013]40号关于加强对物品采购和财务结算工作管理的规定集团各单位:一、总则1、为了加强集团采购资金的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经济责任,规范采购业务行为,集团在采购中心建立财务部,采购中心财务部在集团财务部和采购中心总经理双重领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集团对外采购业务实行“一个口径、一支笔”,所有采购业务由集团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货款由采购中心财务统一支付,各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应原材料采购方面的“应付账款会计科目”。

3、杜绝采购业务人员多头借款、多头报销,采购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所支借资金,只能向采购中心财务部借款,业务办理后只有在采购中心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4、对各单位过去发生的应付账款的余额,由各单位财务全部移交给集团采购中心,各单位不再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往来欠款或货款,各单位应支付供应商的往来欠款或货款直接支付到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由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对外支付。

各单位在移交应付账款余额时,凭“转入采购中心应付账款明细名单”必须将等额的资金也移交到集团采购中心财务部,采购中心收到其款项后开具“收款收据”。

5、企业与采购中心的资金结算不允拖欠,一律实行现款现货。

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合理的制定材料、燃料、物品库存计划,合理资金占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如果企业在合理库存情况下资金仍然不够,可向总公司借款并向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6、集团采购中心要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管理,用小钱、办大事,在合理采购价格的情况下保障各企业采购供应。

合理按排货款支付时间,利用好“应付账款”结算资金,为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付款手续1、预借资金:对公司业务人员的差旅费和金额不超过1000元以内小型物品采购,可向公司预借现金。

由借款人出具“借条”,会计审核,主管领导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后,出纳人员可以用现金支付。

一般情况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上,由借款人支取后用于支付其差旅费和小型物品采购费用。

2、对于超过1000元限额外的公司采购业务,原则上规定“先货后款”,货物购回办理完验收、签批手续后出纳才能付款。

如果主管领导批准部分付款的“报销单”,出纳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部分付款的金额付款,其余款项待“报销单”传给会计挂往来账。

对于主管领导批准不付款业务的“报销单”,由经手人或采购内勤直接将“报销单”交主管会计挂往来账,同时主管会计向交“报销单”的经手人出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注明收到某某单位、某某内容的报销单据多少张,单据金额多少元。

3、对于特殊业务需要“先款后货”,必须先填写“付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由采购内勤填写,“付款通知单”一式二联,采购内勤自存一联,另一联会计记账,“付款通知单”按公司与客户“合同”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收款人全称、开户行、账号填写,“付款通知单”由主管会计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出纳方能付款。

业务经办人是本笔所付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付款通知单”上必须要有业务经办人签字或补签字,如果此笔所付款项货物没有购回、余款没有退回,业务经办人要担负全部经济责任。

余款退回给出纳人员后由出纳人员向业务经办人出具收款收据。

对于特殊业务需要“先款后货”但又不能提供“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凭“采购计划单”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主管领导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会计审核后,出纳人员可以转其金额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上。

“采购计划单”复印一份附“借条“后面。

4、对于公司挂账的往来欠款的支付,必须先填写“付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由业务经办人、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出纳方能付款。

5、借给外单位或个人款,金额较小的实行简易手续,办理三段式(第一段借条正本,第二段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第三段借款人承诺)“借条”,“借条”由保证人(董事长同意不需要保证人的除外)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出纳方能付款;金额较大借款,要办理正规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公司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起草,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出纳人员按“借款合同”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付款。

借给外单位或个人款项,出纳人员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形式付款,付款人和收款人单位全称一定要与“借款合同”、“借条”上的贷款人和贷款人名称相一致(收款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收款除外),银行付款凭证是借给外单位或个人款项的重要原始凭证。

6、对付款审批人出差,而公司急需支付的款项(指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本公司信誉等),申请人必须与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电话汇报说明急需付款的内容,在领导同意后,告诉负责付款的出纳人员和负责审核的会计人员,负责付款的出纳人员和负责审核的会计人员用短信方式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说明急需付款的内容和金额,在领导用短信方式回复同意后,财务人员可以付款,待领导回公司后办理补签字手续。

三、报销单据的审核1、对差旅费的审核和报销。

业务人员出差回公司后,根据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支出原始凭证粘贴和填报“费用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首先报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审核,主管会计要根据业务人员出差时间、出差路线,审查每张车票、过路费票、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票、停车费等票据与所出差的各个路段、各个时段的相符性,审查是否存在将不合规的票据报销,是否存在超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开支费用,是否存在公款旅游现象,是否存在有虚假发票、过期发票、作废发票、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报销的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有与出差内容不相符的发票报销现象;主管领导审核其出差时间和出差路线的合理性,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出纳人员审核每张原始单据大小写是否相符,数量乘于单价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收款人的全称、开户行、账号是否正确,审批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对采购小型物品、办公用品审核。

业务人员或采购内勤凭“购物计划单”、购物“发票”等单据填写“物品采购报销单”。

“物品采购报销单”(购物计划单必须为原件,不接受复印件,下同);首先报采购负责人审核,采购负责人主要审核其采购价格、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余额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而后报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审核,主管会计审核其“购物计划单”是否填写内容完整,是否与购物“发票”内容一致,购物计划单”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审核购货“发票”的内容是否完整,业务内容是否与所开的“发票”使用范围相符;接受“发票”的单位名称是否正确;“物品采购报销单”分供应客户单独填报,要求将客户的单位全称、地址、电话、负责人在“物品采购报销单”上填写清楚,除特别要求外,“物品采购报销单”出纳付款方式一般不采用现金支付,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该填写收款人全称、开户行、账号;审核“物品采购报销单”是否有物品采购员、验收员、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求入库的物品,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上是否有保管员、交物人签字;入库的品种、数量是否与发票、“购物计划单”一致。

然后由物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主要对上述所审核范围进行整体审核。

最后一关是在报销前由出纳审核,出纳人员主要审核每张原始单据大小写是否相符,数量乘于单价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批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采取转账方式向供应商直接付款的,出纳人员需按“物品采购报销单”上注明的客户电话向供应商负责人核实收款人的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账号、收款金额的正确性并告知收款人查收本笔转账款项。

采取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向业务人员付款的,出纳人员需按“物品采购报销单”上注明的客户电话向供应商负责人告知本笔业务款项我公司已经向业务人员支付。

3、大宗材料采购的审核。

各单位每月会同集团采购中心制定下月份“原材料采购计划”,“原材料采购计划”必须注明每种原材料采购量、最高采购单价、原材料质量要求和到货时间要求(各公司按原材料采购计划准备采购资金)。

采购中心按“原材料采购计划”组织原材料采购,首先组织采购员向供应商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向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必须载明供应商全称、佯细地址、营业证照或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原材料规格、型号、品种、名称、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包装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

每批次原材料采购入库后采购内勤凭原材料购货发票、附“入库单”或“六联单”、“供货合同”交公司主管会计审核,主管会计主要审核该笔业务的“入库单”或“六联单”、“购货发票”、“供货合同”的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合规,规定应该由各个责任人、负责人、领导签字的内容是否都签字齐全,各单据之间品种、数量、质量、单价、交货地点、包装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现象;应该向供应商扣除的水份、杂质、包装物等是否都按规定扣除;审核各个原始凭证计算是否正确,上述一切无误后,主管会计向采购内勤出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必须要有交单据人、主管会计双方签字;“收款收据”上注明收到某某单位、某某时间、某某内容的报销单据多少张,单据金额多少元。

会计人员凭上述凭证挂客户往来账,同时采购中心会计人员凭“收款收据“和”采购中心银行帐号“及“原材料六联单第二联”向货物使用企业全额收取本批次购进的原材料款。

4、零星收购农户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的审核。

对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直接销售给公司按“零星户”进行账务处理,每批次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分管采购内勤凭原材料“六联单”、“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售人银行账号复印件”、“付款通知单”交主管会计审核。

主管会计主要审核该笔业务“六联单”结算的品种、规格、质量、单价是否与公司公布的“原材料采购公告”的内容一致;“六联单”、“付款通知单”是否填写完整、合规;规定应该由各个责任人、负责人、领导签字的内容是否都签字齐全;应该向供应商扣除的水份、杂质、包装物等是否都按规定扣除;“六联单”和“付款通知单”与“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售人银行账号”户名是否一致;出纳人员将分管采购内勤报送来的“付款通知单”、“六联单”第二联、“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售人银行账号复印件”进行最后审核,出纳人员审核数量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签字手续是否齐全、“付款通知单”、“六联单”、“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售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是否一致、在付款前按“付款通知单”上注明的客户电话向出售人核实收款人的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账号、收款金额是否正确,而后转款,同时并告知收款人查收本笔转账款项。

对月底前没有支付货款的原材料“六联单”,每月期末由分管采购内勤进行分类、分户汇总,列成“未付款零星户原材料清单”,与原材料接收单位主管会计核对无误后签字作为双方会计人员挂“应付账款—零星户”的记账依据。

5、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进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建设前必须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研,对所需要建设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规划、定型、设计、预算,选定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安合同”,“建安合同”中必须载明建设商全称、佯细地址、营业证照或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规模和生产能力、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定额标准、竣工时间、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比例、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安装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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