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6.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
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1)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全面的监督;
(2)人大的监督——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 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 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
(五)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1、《土地管理法》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 (2)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修订;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土地管理法》
(八章,八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 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 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划 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 的建议;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 施部署。
•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 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 地为耕地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 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年。
3、土地所有权
(1)《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 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在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实现城镇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实现协调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探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关系以及其对城乡发展的影响。
案例分析: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区及其周边地区迅速扩张,农村空心化现象明显,城市中心区及其周围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设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象。
城市发展的压力和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城市扩张和农村空心化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执行机制。
例如,修订土地使用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违法建设和土地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建立规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2.制定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城乡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
综合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边界,明确土地用途和城市功能区划。
详细规划应对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等。
通过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可实现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与执法:对违法建设和土地利用行为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规划法规,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社会支持度。
4.加强规划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与市场经济相协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遏制土地非法流转和乱象。
另一方面,要引导市场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城乡规划法律纠纷,主要围绕城乡规划审批、实施及规划变更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情况: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被告:丙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己(二)纠纷起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丙县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拟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项目规划与当地城乡规划存在冲突,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
甲公司认为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是否合法;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丙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依法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开听证;(2)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示;(3)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告;(4)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合法,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甲公司的规划变更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53号

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 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 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 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武鸣县《关于 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 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武鸣染织厂不服,以武鸣县城建委为被告,向武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服 武鸣染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审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鸣县建委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县建委作出处理。城管监察 大队作为县建委的下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却以自己的名义对武鸣县染织厂建筑的围 墙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行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 职权范围。原告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向县建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建筑围墙是违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复围墙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 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武鸣县城管监察大队武城监(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 围墙的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案情梳理
1、原告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 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水泥砖围墙。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当、违法行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住宅小区占地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村民100余户。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维护村民权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村民因违规建设住宅小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捍卫。
三、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了原规划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小区改为商业综合体。
该商业综合体占地约50亩,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规划。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公众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专家等参与,对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三: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hm2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 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栋3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 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 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 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试问:1. 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自行增加层数,已构成违法建设。 2.拆除第四层墙体,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补办手续。 3.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分析
案例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市近郊区的某村,采用引资的方法改造旧村。该村拟先占用耕地1.5hm2, 然后还耕2.5hm2,准备建设住宅20000㎡,建成后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成,双 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该村负责办理用地、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该村 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了该合同,又报经乡政府批准。该工程刚一开工就受 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请说明该工 程受到查处的原因。 参考答案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属于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 农村耕地属于集体土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发 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土地所有权性质由 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应由 发展改革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确定,不应由村集体决定。 占用耕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府无 权审批。
案例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市中心建设一栋办公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查同意后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并核发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公司随后即开工进行建设,工程 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办公楼竣工 后,该公司到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知规划验收手 续不全,要求补充有关文件。 试分析:该建设工程缺少哪些规划核实和验收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该如何做? 参考答案 该建设工程缺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放线阶段进行验灰线,在工程进行到正 负零阶段进行验正负零,在结构完工阶段进行审核,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 规划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应进行行政 处罚。
案例二:
某市的市区南部有一段古城墙,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古城墙内外 两侧各划定了100m的保护区,只准绿化,不准建设,由园林绿化队负责管理。 有一投资者看中了这块风水宝地,与绿化队签订了协议,投资者每年支付给 绿化队100万元租金,绿化队同意投资者在距古城墙50m处建设了5栋2层青瓦 灰砖的别墅,投资者刚开始施工,即被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 执法队发现,责令立即停工。试分析:这个工程的性质?为什么?应该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该工程为违法建设。 该工程侵占了文物保护用地,违反了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严重影响城 市规划和文物保护,性质十分严重。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对投资者处以罚款,并责成投资者立即 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形地貌;同时,建议园林绿化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 绿化队的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分,没收绿化队所收租金,上缴国 库。
案例六:
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持要占用该市总 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 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 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一层部分,市规划巡查执法部门 在检查中发现了发现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问: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参考答案 查处原因: 1.该工程建设违反了该市总体规划。 2.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处理: 1.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该工程立即停 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2.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七: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 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试问: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 《行政罚款决定书》。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因为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不能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验收申请不能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了验收程序不合法。 3.规划局验收的同时送出《行政罚款决定书》不合法,根据《行政罚款法》,行政机关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作出决定前,将 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4.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对,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或者规划局上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能够 责令行政机关改正。由于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应撤 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各项手续后,重新确定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 罚依据和种类。
案例五:
某区政府大力开展旧城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对城市中心区旧城危房地段 拆迁后,进行住宅建设,该地块用地面积约22700㎡,用地性质为住宅,总建 设规模为58000㎡,建筑高度控制不超过18m。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地区发展 需要,决定沿街的建筑性质调整为高层商业及办公楼,另外,整个项目的总 建筑规模调整为87000㎡。区土地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为住宅。区规划局经请示区领导同意,为该项目直接核发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一层部分,市规划 巡查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发现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立 即停工,听候处理。 请问该项目为什么会受到查处?市规划部门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区规划局和区土地部门均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存在违反程序 审批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段 2.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段 3.···············等
案例八: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因生产不景气,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 宾馆,占地面积32000㎡。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 规划调整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上报原规划审批单位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 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有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般建筑 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槽施工 之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建设工程,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进行建设,构成了违法建设,因此, 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厂进行罚款处理,并 要求该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可以依法建议该厂的上级 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案例九:
某市城市规划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约60h㎡的城市规划 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占用3h㎡土地建设住宅, 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5栋,建筑面积25000㎡。该科研单位在 分房过程中,有职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科研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 要求查处。经查后,城乡规划执法人员认为,该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 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违法建设 行为,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 查。于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 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 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 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败诉原因: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科 研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告知有关程序,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 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建议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对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