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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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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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地位,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

具体范围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四)其他国有企业。

第三条财务总监是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担任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八条财务总监的职权:(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四)审核企业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和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厦X办〔2012〕116号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所属企业:现将《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1日厦门X集团有限公司- 1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权益、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贯彻集团公司统一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参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委派是指集团公司通过直接委派或提名的方式,向各受派企业派出财务人员,并统一对派出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财务人员委派坚持加强集团控制力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人员委派以加强集团财务监督,提高集团公司控制力为中心,通过实行财务人员委派,使集团的发展战略、各项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同时,合理保障各下属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发挥其主动性及积极性,提高集团整体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派企业,包括:1、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2、按章程或协议,由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人员的参股企业;3、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派财务人员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以贯彻发展战略,实现战略目标为基本目的,对集团各级子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各级子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人为集团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责任- 2 -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会计和财务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对下属企业财务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事务的监管和控制,制定本《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1.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1.1 委派财务总监的权限和职责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决策、预算控制、财务报告、会计准则遵守等;财务总监具有签署公司财务相关文件的权力,包括财务报表、经营决策文件等;财务总监负责与公司高级管理层联络,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等问题;财务总监有权监督和审核公司其他部门的财务活动,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财务总监有权提出财务管理改进意见,并对公司内外部财务风险进行预警。

1.2 财务总监的任命和解除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命,任命前需经过严格选拔和考察;财务总监的任期为公司规定的任期,任期届满后,如果继续任命需要重新考察并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除财务总监的职务,解除前需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决策程序。

2.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2.1 财务总监联签的范围财务总监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相关文件进行联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重要财务文件;公司的预算计划、投资决策、融资方案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公司与外部机构的合同、协议等涉及财务方面的重要文件。

2.2 联签的流程和要求财务总监需要对财务相关文件进行仔细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财务总监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和核实财务文件签署的目的和必要性;财务总监需按照公司的授权制度进行联签,确保联签的程序和权限合规;财务总监对联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有权提出异议或者停止联签,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及时汇报。

3. 其他条款本《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财务总监职责和权限管理,实施后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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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汇编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及有效使用,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在集团所属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委派。

3、委派原则:3.1 由财务部提名,经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向各分子公司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3.2 财务负责人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总经理等高管职务的分子公司公司任职;3.3 财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一个任期(一个任期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两个任期。

4、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及管理:4.1 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事业部财务部提议,经事业部经营班子讨论确认后向各分子公司委派;4.2.1 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应遵守前往工作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和规定,调派工作期间需每月最后一天前将自己的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上报财务部,财务部于次月 10 日前对上月工作进行验证并结合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月度考核,结果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依据考核条款和相关制度来计算并兑现发月度绩效工资;4.2.2 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财务部汇报;4.2.3 财务负责人存在夫妻两地分居的,在合理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安排探亲,但须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和集团财务部的批准下可探家;正常工作期间,如有离开单位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均需书面报告财务部。

4.2.4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应对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一阶段的重点及具体工作改进思路,报集团财务管理部。

每年末应全面总结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书面报告,报事业部财务部。

4.3 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参照“集团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在集团总部统一发放。

5、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能:5.1 列席被委派单位管理层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2 参与拟定被委派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控制计划、筹资和投资方案、绩效考核以及各种激励制度等;5.3 负责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检查被委派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5 对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有建议权;5.6 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能。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关于加强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子公司、根据企业章程约定由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参股公司和受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对公司和派驻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派驻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五条财务总监为派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协助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

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并对派驻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按职责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财经和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践能力,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三)具有财会管理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2.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3.在集团的子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委派:(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和派驻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三)曾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到处分的;(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其它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六)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七)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九)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xx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

xx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

xx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是指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盘锦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受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委派单位管理为主,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但不限于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条区国有公司(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逐步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区国资局负责对区政府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工作。

第三章财务总监人员的管理层级和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的财务总监人员主要来自于体制内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

由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企业领导成员由区委管理,档案封存,保留退出通道。

第五条委派财务总监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优先考虑;熟悉合同法、经济法等法规政策;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熟知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具有五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和部门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财务分析预测、投融资及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资本运营有一定的理解,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与良好的沟通技巧;熟知相关政策法规并具备出色的财务管理经验及敏锐的洞察力和数据感觉,熟悉财务计划、成本分析、预算、成本核算等高级财务管理流程;有现代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及提高资金周转率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技巧;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需要,结合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总会计师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依据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被委派单位应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法律和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权责第五条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公司领导人员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或审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累计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熟悉相关金融和资本运营业务,并实际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

(四)任公司本部部门高级主管级(或所属单位部门正职)职务3年以上。

(五)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列入国家财经、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可优先考虑。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第六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领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监督被委派单位日常财务会计活动;(二)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三)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对企业资金筹集和使用、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并购、资产重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研究、审查、决策;(四)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筹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价格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等;(五)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六)主管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联签制度;(七)组织被委派单位财务分析活动,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八)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九)检查监督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十)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十一)定期向公司报告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公司的质询;(十二)完成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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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现对集团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一)、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在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下,保证经营者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采取由集团统一委派财务总监,集团集中管理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做到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的办法。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形式及对象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范围为:集团全资、控股企业。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形式为:长驻企业或集团和企业兼顾的形式。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对象为:集团全资、控股企业。

对企业下属的全资、控股单位,是否委派财务总监,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财务总监的管理
(一)、财务总监的资格认定和任免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由集团确定,委派人员采取从集团内部调选,如集团内无合适人选,也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

被委派单位发现委派的财务总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
集团,经集团审查核实后,再行调整。

(二)、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
为保证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的相对独立,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审计部统一管理,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集团公司确定并发放。

(三)、财务总监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委派的财务总监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实行岗位轮换,如因工作需要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提前解聘或继聘。

财务总监与被委派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如有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在该单位任职。

(四)、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应根据工作要求,按月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计划制订及执行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集团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

报告应书面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对被委派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重大问题指: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问题,违反集团规定越权操作问题,重大经济、刑事涉法问题,私设“小金库”等损公肥私问题,重大对外担保及拆借资金问题等影响集团利益或名誉的问题。

(五)、财务总监的奖惩
1. 财务总监的奖惩条例的草拟及考核由集团审计部具体负责,报
集团领导批准确定。

2.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取得突出表现的,由集团审计部上报集团领导,给予特别奖励,并在
岗位设定、干部选拨上予以关注。

3.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集团将给予警告、
经济处罚、撤消职务、解除合同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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