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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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5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证券代码000905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零一九年五月公司声明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2023年度注会考试(CPA)《经济法》考前训练题(含答案)

2023年度注会考试(CPA)《经济法》考前训练题(含答案)

2023年度注会考试(CPA)《经济法》考前训练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文件材料的是()。

A.监事会会议记录B.股东会会议记录C.会计凭证D.会计账簿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结算及其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B.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入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C.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不承担亏损责任D.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A.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属企业实施无偿划转C.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D.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4.刘某、苏某分别按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艘渔船,二人将该渔船出租给丁某。

现刘某欲转让自己持有的该渔船的全部份额。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苏某、丁某都有优先购买权,苏某的购买权优先于丁某的购买权B.苏某、丁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丁某的购买权优先于苏某的购买权C.苏某无优先购买权,丁某有优先购买权D.苏某有优先购买权,丁某无优先购买权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合同权利的转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的除外C.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不能向受让人主张D.债权人转让债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6.为使垄断协议获得豁免,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特定情形除外。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Ⅱ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2、以下关于增持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A.Ⅰ、ⅢB.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A3、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说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

A.Ⅲ,Ⅳ,ⅤB.Ⅰ,Ⅱ,ⅢC.Ⅰ,Ⅲ,Ⅳ,ⅤD.Ⅰ,Ⅲ,Ⅳ【答案】 C4、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5、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ⅤE.Ⅱ、Ⅳ【答案】 B6、某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元,转换价格为25元。

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8元。

当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16元,则目前购买该可转换债券属于()。

A.转换贴水B.转换平价C.转换升水D.转换溢价【答案】 C7、不具有商业实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影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

A.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Ⅱ、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8、以下需列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有()。

A.IB.Ⅱ.Ⅲ.ⅣC.Ⅰ.ⅢD.Ⅰ.Ⅱ.Ⅲ.Ⅳ【答案】 C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正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ⅣD.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10、A上市公司2018年6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拟向自然人甲、乙、丙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B公司50%、25%、15%的股权。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尊敬的[对象姓名],在此致以我们公司最新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1. 公司背景介绍:在本报告书中,我们首先要介绍我们公司的背景和经营状况。

我们公司成立于[成立日期],总部位于[总部所在地]。

我们的主要业务包括[主要业务领域],并且在该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市场地位和潜力。

2. 股票发行目的:我们决定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需求。

通过股票发行,我们将获得资金用于[资金用途],加强公司的财务实力,并进一步扩大我们的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3. 发行规模和细节:在本报告书中,我们详细说明了股票发行的规模和细节。

我们计划发行[股票数量]股,每股价格为[股票价格]。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股票发行方式、申购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以便您可以清楚地了解股票的发行条件和流程。

4. 风险提示: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我们也特别强调了与股票投资相关的风险。

我们特意列出了一些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公司风险等,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投资中的风险和潜在收益,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股票发行流程和时间表:最后,在报告书中我们还列出了股票发行的详细流程和时间表。

这将使投资者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了解每个阶段的安排和时限,并提供了相关的联系方式,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或解答疑问。

请注意,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详细阅读报告书,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的金融顾问。

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顺祝商祺![您的姓名][您的职务][您的联系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附件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
规则文件名称
1
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
2
2016-02-19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3
2019-01-16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4
2016-08-12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券付息及利率调整 30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
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 31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报备 32 2015-04-09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4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33 2014-0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5
2017-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6
2015-04-2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
7
2020-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
2017-03-0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 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 息披露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办 理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监 管信息交流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自 动传真、短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变 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变 更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公 开增发新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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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景,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他人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一)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3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1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三)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的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情况。

披露最近1年1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分析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第十三条 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还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最近1年1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分析其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拟进入的资产将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披露内容还应包括: (一)债务的本息、期限、债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承担该债务的必要性;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 (四)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处理安排等。

第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当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如市场风险、业务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的公开声明; (六)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讨论与分析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项的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条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监管部门审核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资金到帐和验资时间、办理股权登记的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量、发行费用等;其中,应当公告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及其认购数量与限售期,应明示限售期的截止日;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所;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包括:保荐人和承销团成员、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发行人应着重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比较情况。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股本结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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