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12.2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一、前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管理。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内容和实施方法等,以期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二、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成本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规定的一些制度和规章。
它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成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成本考核制度等。
通过实施成本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监控企业成本的使用情况,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成本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全面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成本都进行了管理和控制。
2. 及时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对成本的核算和分析及时准确,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成本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灵活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满足企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在具体实践中能够灵活适应企业的经营变化。
4. 统一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对成本管理都要遵循统一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成本管理的一致性。
5. 科学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特点,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的内容1. 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核算,要求对成本进行分类和统计,为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2. 成本分析制度:通过成本分析,了解各项成本的构成和变动情况,找出成本构成中的规律和偏差,为成本控制和降低成本提供依据。
3. 成本控制制度: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
4. 成本考核制度:对成本考核目标和考核内容进行规定,实施成本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
[改革开放30年会计制度的变迁]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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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会计制度的变迁]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发展也是如此。
会计是由人们所创造,但并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也不是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来创造,而是根据当时的既定条件来创造的。
这里的既定条件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即在一定的文明程度下,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规模及方式等。
在不同的社会文明程度下,经济发展水平肯定不一致,从原始社会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至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文明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应地,经济发展水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所以,有人说,经济是文明之子。
在同一社会文明程度下,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表现出更多的共同,但决不是整齐划一。
例如,同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既有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小杂货铺。
经济发展水平对会计的影响表现在它决定了会计目标,即人们是否需要会计、需要什么水平的会计、需要会计干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规范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恢复重建阶段、过渡阶段、国际化阶段。
总结这三个阶段的经验,印象最深刻的是,经济发展推动会计发展,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使得我国的会计越来越需要与外界沟通,所要处理的经济事项越来越复杂,从而使得我国的会计规范从分行业的制度模式走向不分行业的准则模式,从强调中国特色走向国际协同并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方向发展。
1.恢复重建阶段。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的背景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恢复和完善过去财务会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这一阶段颁布的主要规范包括: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80);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1981),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981),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1);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4);会计法(1985);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1985);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1986)。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没有选择权,不需要会计职业判断;(2)强调分行业的会计制度;(3)经济活动相对简单,会计制度的规定比较全面,制度之外的经济业务很少。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1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0f7e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6a.png)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11日银发[1991]188号)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发[1991]3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要研究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坚决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1.对下述五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营大中型企业;(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需求;(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2.对下列五种情况要从紧从严掌握贷款,并亮出“黄牌”予以警告:(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在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3)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3.对下述八种情况,原则上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它用的企业;(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贸企业;(6)对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粮食部门;所称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企业。
第三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商业、外贸企业指商品流通费。
关于实施范围第四条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外贸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一、商业部门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贸易货栈,信托商店,饮食、服务、修理企业,仓储企业和贸易中心;二、经贸部门的经营进出口商品、内销商品的外贸企业,仓储、包装企业以及对外广告公司;三、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商业企业;四、非商业、经贸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商业、外贸企业;五、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对外有营业行为的商业、外贸企业。
第五条商业、外贸部门的生产加工和运输企业,按照《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各级商业、外贸部门的工贸(商)合一的企业按下列办法执行:工贸(商)分别核算的,外贸、商业部分执行本实施细则;工业生产部分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工贸(商)统一核算的,以经营外贸、商业业务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工业生产为主的,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商业、外贸企业,以国营企业经营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商业、外贸部门的建筑安装、农牧饲养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成本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6d4a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d2.png)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出版、书刊印刷企业指生产成本,在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指商品流通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企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四条出版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和校订费以及向其他出版社租型造货所支付的租型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与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二、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出版物生产加工过程中支付给印刷厂的制版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四、因出版社解除合同或中途停止出版造成的损失,出版物印刷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故变更书稿内容,而发生重制、重排、重印、换页或重装的工料费,出版发行过程发现的差错等所发生的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和费用;五、委托外地造货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九、材料、书刊和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十一、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十二、出版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储运费、包装费、损耗费、宣传推广费、代办手续费;十三、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外事费、消防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本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检验费、仓储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出版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十四、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8.31•【文号】•【施行日期】1988.08.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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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壹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均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运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于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运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且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于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且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于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运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壹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壹九八六年壹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肖M介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壹、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壹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施工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壹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壹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壹条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壹、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壹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壹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壹、应于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应于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五、应于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六、和本企业生产运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国家统壹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均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于所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于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十七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壹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和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壹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八条壹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
分摊期限壹般不得超过俩年。
第十九条于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于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于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于领用时壹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壹条产成品和于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种植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壹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同壹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壹致。
第二十二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壹、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二、于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三、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条企业于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且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
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且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运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且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企业于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且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壹、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且保证生产统计准确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 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且进行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制裁第三十壹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所辖区内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且有下列行为之壹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且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壹的企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仍能够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壹、警告;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壹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能够单独采用,也能够合且采用。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且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壹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能够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仍能够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