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

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
扬州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长的运河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扬州大运河的遗产,政府一直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
首先,政府将扬州大运河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其保护和管理。
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扬州大运河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
其次,政府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政府与各级社区、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宣传、培训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扬州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第三,政府加强扬州大运河周边环境的保护。
政府通过限制开发、加强水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公园等措施,保护扬州大运河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同时提高其文化和生态旅游价值。
最后,政府加强扬州大运河遗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创新,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扬州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总之,政府制定的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是多方面、立体化的,通过政策的实施,为扬州大运河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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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运河杭州段保护与利用的政策

大运河是我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运干线,自南至北贯穿我国大地,东起北京,西至杭州,横跨世界文明史上最繁华的东方文明之区域。
大运河浩浩汤汤,历经千年岁月,见证了我国古代水运业繁荣的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
其中,大运河杭州段也是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人文景观。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杭州段,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促进大运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大运河杭州段的历史文化遗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古建筑、文物和遗址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还需加强对大运河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乱建、乱堆、乱砸水域的行为,确保大运河水质清洁,环境整洁。
二、促进旅游开发,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应当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保护修缮大运河杭州段沿线的古迹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建设配套的旅游设施和服务设施,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旅游品质和旅游服务水平。
还需开发大运河文化主题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游览,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制定管理规定,规范大运河杭州段的管理和利用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大运河杭州段的管理和利用。
对于大运河沿线的开发利用和旅游开发,要严格规范,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合理利用,不破坏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大运河杭州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意识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杭州段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大运河文化主题的宣传活动、举办文化展览、举办历史讲座等形式,提升公众对大运河杭州段的认知度和了解度,增强对大运河文化的热爱和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大运河文化的良好氛围。
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力度,加强资金投入,加强管理规定,促进旅游开发,强化宣传教育,共同保护和发展大运河杭州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发布部门】沧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实施日期】2022.08.01【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6月2日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2021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传承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连镇谢家坝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河道本体;(三)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遗存;(四)大运河附属遗存: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窑址、原生景观以及各类伴生历史遗存;(五)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其他大运河相关遗产:包括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等。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坚持统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保持大运河相关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大运河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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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二
年八月十四日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
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
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
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
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
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
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七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构成。
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大运河遗
产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水利、航运、环境等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保护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
门备案。
第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
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
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
建设。
第九条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条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
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第十一条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
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
视和不定期巡视。
第十三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的遗产所在地保护机构,必须对保护和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并公布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