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国家税收之关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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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授权 每一个缔约国一旦发现出口国存在出口补贴时 即可征收反补贴税,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 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的相 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所以又称反 津贴税或抵销税。
3、税则的结构:主要包括:税号、货物名称、 税率三个部分。
只有正确的填写海关税号才使商品分类、搜 索不致出错,顺利查找到适用税率。
16
大陆对台湾早期收获商品税目
2009年 税则号
03019999
商品名称
其他活鱼
2009年 进口税率 (%)
10.5
03026990 其他鲜、冷 12 鱼
03042990 其他冻鱼片 10
额内的税率执行;超过配额数量的进口货物,执行税则当中的
法定关税税率,即配额外税率。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
序号 No.
1
2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Descript Tariff No. ion
小麦
10011000
小麦
10019010
小麦
10019090
小麦
11010000
小麦
11031100
小麦
11032100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出 口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指出口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的成 交价格和运费、保险费等实际离岸价格。不包括(1)出口 关税;(2)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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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 P153 (四)关税的申报缴纳 P160
中国税制 第五章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称, 从2011年1月27日起,计算机等信息技 术产品进口税率从20%调整至10%。 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iPad进口关税将 从1000元降至最高500元,原价3000 元的iPad进口税也相应调整为300元。
• 关境与国境
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而关 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 当一个国家存在自由港、自由区时,国境 大于关境。 当存在关税同盟时,关境必然大于同盟国 成员各自的国境。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 免之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 特别规定的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 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
(三)税率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 口税率和暂定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2.出口税率:比较单一,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3.暂定税率:分为进口货物暂定税率和出口货物 暂定税率。 4.报复性关税税率
(四)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确定原产地分两种情 况: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 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 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加工标准: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 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 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 物的原产国。
(三)以关税的差别分类:
1.歧视关税: 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外国以低价向本国倾销的进 口货物,按其倾销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之差额征 收的进口附加税。 反补贴关税是进口国对接受过政府补贴的外国 货物,按其接受补贴的数额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报复关税是进口国对歧视本国货物、船舶或企 业的国家,在其货物输入到本国时加收的惩罚性 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关税征收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并强调了制定依据是宪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关税,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第三条: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同时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适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确保关税征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五条: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和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强调关税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现了关税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税目税率、决定征收特定关税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明确了关税税则制定和调整的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要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说明了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以及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方法,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确保关税税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关税教案精选全文 (2)

完税价格
1
国内批发价格 进口关税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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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于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其计 算公式为: “
完税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国内批发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1 代征税率
代征税率
20%
30
(5)按进口货物下列成本总和确定: 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 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的平均利润, 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种费 用。
• 综合税率=(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 率)-1
综合征收率=(1+关税 (1率-)消费 (1税+率增)值税率)-1
• 综合税率=(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完 税价格
38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
• 应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 应纳消费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
=1200+ 40= 1240万元 (2)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1240 12%=148.8万元
37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综合征收率
•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进口应税消费品在到岸后需缴 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费后才能通关,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实际税率应该是三种税率的综合反映,其计算公 式为:
23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
价格(CIF)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价+保险费+运输费 =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
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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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成交价格中未包含下列费用的,应一并计入 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播映 目的而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 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 (2)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进口前发生的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运输、保险 和其他劳务费用。
海关关税制度概述

从关税作用看,关税兼具财政作用、保护 作用和调节作用。
判断题
我国关税征收的客体也就是征税的对
象是各类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
物品。
(二)关税的分类
1、按照征收的对象可分为进口关税、出 口关税
(1)进口关税
指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 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 由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的 一种关税。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
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涉及植物油、化工原料、介绍,由于此前我国已经履行了绝大
部分降税义务,因此,2006年税率下 降的幅度和税目数均明显减少2005
年我国降低了900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06年
注意:船舶吨税也由海关代征,但目
前不属于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依法征收的税
费。
进出口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海关
法》、《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多选题(2006年考题)
下列属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依法征收的
税费是()
A.关税
B.消费税
C.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
D.船舶吨税
答案:AB
一、关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免征 的除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增 值税。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和 17%。其中适用13%税率的范围包括纳 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粮食、食用植 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 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 物。适用17%税率的范围包括纳税人销 售或进口除适用13%税率的货物以外的 货物,以及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18•【文号】国务院令[1992]第96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公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令[1992]第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中国的关税制度

3.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 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 定。
进出口税费 关税
商品归类 计征标准幻灯片 136 原产地规则
从价税
其他税费
增值税幻灯片 138 消费税幻灯片 137 船舶吨税幻灯片 139
• 从量计算进口关税: • 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货物进口数量×从量税税额 例:国内某公司从日本购进柯达胶卷50400卷(规格135/36 的胶卷,1卷=0.05775平方米/卷),成交价格为CIF境内 某口岸10.00港元/每卷,外汇汇率1港币=1.1人民币,计 算进口关税。(胶卷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55元/平方米) (1)确定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 50400×0.05775=2910.6(平方米) (2)按照公式计算应该征收的税款 进口关税税额=货物进口数量×从量税税额 =2910.6×155=451143(元)
(1)确定 )确定CIF价格 价格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 运费) 保险费率) ( 运费 ( 保险费率 =(190000*8.5+500*60)/(1-0.1%)= 1646647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 )( ) (2)从价进口关税计算 )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1646647×4.8%=79039.06元 × 元
• 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 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 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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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
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
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
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
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
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
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
国家的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收的关税。
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
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观目的加以区分。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
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
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3) 对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 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
(5) 海关税则对进出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正常税率高的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限定很低的税率或免税出口。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增长。
为了适应新情况的变化,1984年国家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了修订,所体现的总体原则是:(1) 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国内又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和粮食等实行低税率或免税。
(2) 对原料、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或成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应更低。
(3) 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低。
(4) 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 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6) 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力强的货物,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必要时可以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正式实施。
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 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了部分品目和子目。
世界贸易组织有一套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法规,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入世之后,2010年中国已全部完成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关税总水平已从2002年的15. 3%降至2010年的9.8%,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
目前,我国进口关税税率为0?65%,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
三、关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规。
根据这两个关税法规的规定,关税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凡是国家允许的,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都是关税的征税对象。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除关税优惠政策外,进口货物大多征收关税;出口货物一般不征税,仅对少部分货物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和暂定税率。
(1) 进口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 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 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 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4) 普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 关税配额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执行。
(2) 出口税率。
因我国对绝大多数出口产品不征出口关税,所以出口关税比较单一,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3) 暂定税率。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 进口货物暂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 出口货物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4) 报复性关税税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四)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确定原产地分两种情况:(1)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 实质加工标准。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于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巳超过30%的。
两个条件中具备一项的,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五)关税的减免根据我国关税法规,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
在未经中央许可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以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统一。
关税减免主要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征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税。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以下物品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其中,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1)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 海关验查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此外,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