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原则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
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
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
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
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
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知识

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知识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生产厂家、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或索赔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和商品市场的扩大,产品责任纠纷日益增多,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权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介绍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制造、销售或提供不安全产品,致使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个要素:不安全产品、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以及法律纠纷。
不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或潜在危险,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产品。
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可以是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法律纠纷则是指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或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下面以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为例,介绍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厂商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厂商在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标识清晰,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产品造成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产品质量法》,各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和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等,都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解决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对于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解决,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
1. 协商解决:当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首先与生产厂家、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商,寻求和解和赔偿。
协商解决是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解决方案。
2. 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民事案件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不是倒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基本特征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引言概述: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明确其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划分。
一、生产者的责任划分: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包括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 产品信息责任:生产者应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
同时,生产者还应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对于产品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警示和提示。
1.3 售后服务责任:生产者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更换、退货等。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以低价、低质产品误导消费者。
2.2 产品信息责任:销售者应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
销售者还应向消费者提供真正的产品来源和生产者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2.3 售后服务责任:销售者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积极配合生产者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共同责任:3.1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生产者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销售者则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监督,不得销售不安全的产品。
3.2 信息共享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分享产品信息,并及时传递产品的风险和危害信息给消费者。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作者:鲍巧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5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II》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从社会控制及其成本角度探究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连结点(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产品取得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的法理依据,并分析我国对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规则的运用。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连结点可预见性保护作者简介:鲍巧妮,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46-03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在性质上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方面(责任主体承担的是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而不是自己实施了加害行为的责任)。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科技的发展,商品种类的增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高涨,各国之间涉外产品责任的纠纷日渐频繁而且更为复杂,越来越多的立法将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从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中独立出来。
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进行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批判性思考。
A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B国,网上购买了在C国销售的乙公司的洗面奶(乙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为D国,乙的经常居所地在G国),甲在E国取得产品,在F国旅游途中因产品瑕疵导致脸部大面积毁容。
若甲在中国法院起诉,则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侵权人甲有权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D国)法或损害发生地(F国)法;第二,若被侵权人甲不予选择,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B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B国)法;第三,若被侵权人甲不选择,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官来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D国)法或者损害发生地(F国)法。
产品责任纠纷与质量纠纷是什么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责任纠纷与质量纠纷是什么导读: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2、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与质量纠纷是什么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2、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与质量区别1、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2、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
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异同

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异同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概念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以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消费者责任有:(1)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2)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或者搭售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
以及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等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联系案例:2004年,某消费者在石材市场购买了一批了大理石,发现其中一部分出现了裂纹,向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裂纹属于自然产生的,不属于人为责任,不予退货,因而引发纠纷,向我所投诉。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在向该行业多位从业人员询问大理石产生裂纹的原因后,向当事人说明。
但是当事人认为那是卖石材商人的说法,他们说的因为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当然是对自己有利的,而我们工商部门也不是专业人士,又是在向从业人员打听后才有这样的判断,没有权威性。
因而对我们的调解意见不能接受。
工商部门什么都管,只要是买东西出了问题都可以找工商。
典型的表现为消费行为和购销质量行为不区分。
我所在单位去年就处理数起购销质量纠纷,比如某装璜公司投诉辖区某木材厂质量问题,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该装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向木材厂购买了低档次木材,导致装璜工程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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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亦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一、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亦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来看,在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无疑是共同的责任主体,相对于产品受害人来说,他们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立法上规定产品受害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主体请求赔偿(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也可以一并起诉),目的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诉权,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若因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而引致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则立法的这一规定就失去了本意,显得毫无意义。
在无过错责任下,大多数国家为真正保护处于弱者的消费者,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对缺陷存在的举证实行推定的方法,即受害人如证明进行通常所预想的使用和因该使用发生了损害,以及该损害通常不能因该使用而发生,则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
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提出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证,才能免责。
根据上文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法律纠纷问题,小编建议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您的疑惑。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产品责任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