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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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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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和施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对能源的消耗。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目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要求,注重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审查程序规范有序。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评估师和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背景,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监管规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是指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

第九条节能评估应当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持续到建设和运营阶段,全过程进行评估。

第十条节能评估应当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建筑的功能、地理位置、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节能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可行性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是指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进行,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应当对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淮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公示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特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针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管工作。

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材料),要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为提高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各有关单位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的规范有序。

五、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邵阳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有关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这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旨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实施细则》对于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节能法等。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苏建总[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总〔2008〕110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第七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绵府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17号)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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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
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
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 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 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B 机械送排风系统][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 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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