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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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通知

关于年假通知

关于年假通知关于年假通知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通知的人越来越多,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

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年假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年假通知1本着鼓励和帮助员工达到工作与生活平衡的目的,公司一直以来向全体员工提供优于国家政策规定天数的年假,随着员工公司龄的增长,年假天数还会逐步增加。

截止到10月中旬,超过半数员工的年假尚未用完,人力资源部特别提醒您,请结合自身的工作安排,于12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年假用完。

查询剩余年假请登录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考勤门户。

某某单位:时间:关于年假通知220xx年春节放假的通知提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对所属办公室进行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确保重点部位如仓库、办公用电设备、机房等场所的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一下文件资料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20xx年春节将至,为使公司和员工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假时间: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

2月**日(星期日)、2月xx日(星期六)上班。

20xx年除夕是2月18日,是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对所属办公室进行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确保重点部位如仓库、办公用电设备、机房等场所的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一下文件资料,将重要文件保管好,贵重物品放在安全处,防止被盗。

财务部门要保证保险柜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稳固。

保证门窗的关闭和落锁,并由该部门负责人落实到位。

三、节假日期间为事故多发期,在节日期间返乡的`员工要注意旅途人身、钱物安全,假期结束后请按时返回公司。

集团公司祝全体员工新春愉快,万事如意!附:公司全体员工于2月5日午饭后开始整理办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要求做到:地面整洁、桌椅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局在岗人员年度休假工作安排

局在岗人员年度休假工作安排

局在岗人员年度休假工作安排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现对年休工作安排如下:一、休假对象:区局所有在岗工作人员。

二、时间安排:根据区市局意见,今年6月至12月安排年休,三、年休政策:按《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1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实施步骤:由个人到区局人事教育科领取《个人年休审批表》,填写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再将审批后的《个人年休审批表》报人教科备案,人教科按上报的《个人年休审批表》进行汇总统计,再将《个人年休审批表》复印件报办公室进行考勤登记。

五、有关要求:(一)一般情况应按审批表上安排的休假时间进行休假,因工作需要确需变动的,按本安排意见的实施步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凡经区局审批同意年休,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年休的或者人为顺延年休时间的,一律不再补休,不予经济补助。

确因工作需要12月底前确实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由科长写出书面请示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依照《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19号)文件精神,支付其年休假工作报酬或跨年度安排补休。

(这种情况的人数不能超过区局在编人员总数的5%)(二)个人在填写年休审批表时,必须用病假、事假天数抵年休天数,抵扣后的天数为实际可休假天数,审批表上填写的病、事假天数由办公室负责按月提供,人教科按月公示。

(三)为了确保纳税服务不受影响及征管质量达标和收入任务的完成,征管一线人员和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在征收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休假。

(四)为确保区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区局局务会成员年休假时间安排不得包含每月月末三天(6月28-30日、7月28—30日、8月27—31日、9月28—30日、10月27—29日、11月26—30日、12月29—31日),其他人员年休时间安排不得包含每月月末最后一天(6月30日、7月30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29日、11月30日、12月31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鄂统办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鄂统办函[2009]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省人事厅鄂人[2008]19号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处室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严格遵守各项考勤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规范实施,分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休假安排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处室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所有人员休假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三、年休假具体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时间。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

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休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假管理,包括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特殊工种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年假计算。

1. 年假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年,工作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2. 工作人员的年假天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天数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假天数为15天。

3. 工作人员在年假计算期间,如有因病住院或者工伤住院的,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年假天数。

四、年假安排。

1. 年假的安排由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应在年假开始前提出年假申请。

2. 年假可以分段休假,但每次休假不得少于3天。

3. 工作人员在享受年假期间,应当保持手机畅通,并在必要时能够接到工作安排通知。

五、年假管理。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年假期间,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年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需提前向机关人事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休假时间。

3. 工作人员在年假期间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休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并按照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六、年假结余。

1. 工作人员未休年假的,年假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 工作人员离职时,未休年假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的规定进行折算,并在离职结算时一次性支付。

七、年假的监督和检查。

1. 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年假的管理和监督,对年假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工作人员对年假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机关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八、附则。

1.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方案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机关带薪年假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合理安排年假,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自身健康。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请假行为的有效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常运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人事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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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
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鄂统办函[200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鄂统办函[2009]3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省人事厅鄂人[2008]19号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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