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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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武汉市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武汉市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退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

退休制度的设计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意义重大。

店铺整理了一些武汉市企业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武汉市企业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城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注:93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人才有此项)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武汉市企业退休的养老保险政策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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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湖北日报讯据新华社北京14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这一系列决定,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2011-07-23 10:33:47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过去,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只要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

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修改,按照退休时间不同划分为三种情况。

●“老人”养老金计发办法“老人”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新人”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N×1% P基础——基础养老金W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平均指数——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相应地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低,相反则相应较高。

从“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看,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体现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武劳社[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1]143号)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部属在汉企业,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比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

在改制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属于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员自改制之日起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或其它收入中一次性补缴。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双击自动滚屏)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湖北企业养老金调方案

湖北企业养老金调方案
湖北企业养老金调方案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篇
湖北企业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养老金制度的完善和调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保障湖北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其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则
1.公平合理:确保调整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得到合理提高,缩小地区、企业间待遇差距。
2.企业:依法依规提取企业年金,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3.个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调整。
七、实施时间
本调整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组织实施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养老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养老金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2.倾斜调整:对低收入、高龄、残疾等特殊群体,在普调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调整力度。
3.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特点,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方式。
六、资金来源
本次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具体来源如下:
1.国家财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安排资金支持湖北地区企业养老金调整。
c.个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调整。
2.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调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七、实施时间
本调整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组织实施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养老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养老金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武劳社[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武政〔1998〕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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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培训讲义一、改革计发办法的基本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确定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模式,新计发办法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与本人退休时前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缴费指数)等指标挂钩。

同时,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新的计发办法继续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原计发办法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具体模式,建立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计发基数的1%,缴费年限的长短决定待遇水平的高低。

同时,缴费水平的高低对计发基数起到一定的提升或抑制作用,也间接地决定待遇水平。

-------改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帐户相衔,缩小帐户规模,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挂钩,退休越早则计发月数越大、帐户养老金标准越低。

-------改革“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引入全程指数计算方法,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公平地体现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贡献。

(三)统一基本制度----统一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统一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办法实施的过渡办法,按全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统一计发基数,市级统一使用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来确定计发基数。

六个远城区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为基础,按照不低于60%的挂钩比例,统一规定、使用和确定计发基数。

(四)待遇平稳衔接------在2006至2010年期间设定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保底拦头”的过渡政策,新办法低于原办法标准的,按原办法标准补齐,不降低待遇;新办法高于原办法标准的,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逐步增加待遇。

------实行“动态双向”的过渡政策,原办法的计发基数仍然使用退休前一年的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的相关政策继续沿用,保持过渡原计发办法及政策的延续性。

二、缴费年限、计发基数和指数的确定(一)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规定: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1、视同缴费年限(1)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与调整统帐结合时间相对应,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对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各类企业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1995年12月31日;----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00年12月31日;----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5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认定基本条件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2、实际缴费年限(1)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各类企业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日;----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01年1月1日;----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或军龄,在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以对应年度社平或岗平100%为基数记入个帐储存额,此期间实际缴费指数设定为1.0。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缴费年限确定举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1968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1日建帐,2007年1月退休。

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按照武政[1995]12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年限13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按照新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27年,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举例二:某街道集体企业职工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建帐,2007年7月退休。

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按照武政[1998]67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20年,实际缴费年限9年,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按新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17年6个月,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6个月,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二)计发基数1、原办法的规定根据武政办[2001]35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计发基数均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

2、新办法的规定根据武政[2007]72 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岗平)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3、武汉市在岗月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1年—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情况(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1、指数的确定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已经计算产生的指数保留不变。

凡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补缴基数与补缴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

2、平均指数的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历年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总和)/缴费年限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计发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指数)/2*(视同缴费年限月数+实际缴费年限月数)/12*1%例一: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30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2.3212,按新办法调整后为2.4632。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1354.6×20%=270.92新办法计算:[1+(30*1+11*2.4632)/41]/2*1542.08*41*1%=756.35新老办法差额:756.35-270.92=485.43例二:某国有企业女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16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8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87。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1354.6×20%=270.92新办法计算:[1+(18*1+11*0.87)/29]/2*1542.08*29*1%=436.18新老办法差额:436.18-270.92=165.26例三:某街道集体企业女职工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0.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8.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

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6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73。

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1+(18*1+11*0.73)/29]/2*1542.08*29*1%=424.3新老办法差额:424.30-270.92=153.38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3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待遇计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例一: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30年;原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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