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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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甬政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甬政发〔2009〕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决定对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不含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病救助金支付范围从7万元以上调整为20万元以上。

调整后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7万元以下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7万元以上20(含)万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5%,其余由个人承担;20万元以上部分仍由大病救助金支付95%,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调整后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年度累计医疗费4万元(含)以下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4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现行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支付标准支付;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调整后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现行支付标准支付;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上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0年9月1日起调整。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赵巍巍【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4)003【总页数】3页(P62-64)【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海淀区医保报销文件

海淀区医保报销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人社医发〔2010〕3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海淀区各参保单位、街(镇)社保所: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支付限额通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4日印发(共印5000 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调整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三)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按0.5%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提高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一)3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二)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三)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东社保[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东社保〔2001〕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险所:为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6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具体如下:一、住院床位最高报销标准由35元/日调整为45元/日。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下调。

在市内医院住院(包括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执行的市外就诊)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调整为1600元,二级医院由1500元调整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由1000元调整为600元。

三、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万元。

四、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其中对在职职工增划本人缴费工资的1%,对退休人员增划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五、除上述调整外,其余待遇标准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2010年07月14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1200元、1100元、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1000元提高到70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由原来费用发生额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参保人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支付段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目录外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费用分段标准(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略)(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三)大病统筹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四)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及不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问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划入基数;养老金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划入基数。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封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封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封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汴政办[2009]169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封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
费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汴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但是,由于我市医疗消费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参保比例已达40%以上,离休干部自2007年起开始参保、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年扩大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原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已不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年72元调整为每人年96元,参保人员每人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城镇职工认识到这次调整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意义,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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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2010年04月2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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