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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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国际法学的诞生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国际法学的诞生
即从国际法的主体、 客体 、 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条约、 外交与
《 万国公法》 的翻译出版, 除了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对国际法的了 解之外, 还加快了创建中国国际法学的步伐, 引发了一场翻译引进西 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运动。来华传教士丁匙良、 傅兰雅等人分别以 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为依托, 翻译出版了一批欧美国际法著作, 星 如《 招指掌》《 、公法便览》《 、公法会通》《 、中国古世公法论略》 (丁H 良自 著)、陆地战例新选》《 《 、公法总论》《 、各国交涉公法论》《 、各国交涉便 法论》 成为晚清国际法输人最重要的一个源流。 等, 丁R 良退出同文馆 后, 年受聘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 年至 1905 年应张之洞邀 1898 1902 请在武昌 讲学三年。 此前及在此期间, t 良又先后出版了《 丁I 中国古 代 万国公法》《 、 公法新编》《 、 邦交提要》 三种国际法著述。江南制造局翻
社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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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著作, 进了 引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 框架 体系、 基本制度原则、 思想观念和概念术语, 中国法学 界在移植国际 法的同时 开始了 将国际 本土化的 作。 法 工 20世纪 初留日 生 学 对国 法的 极引 更 接推动了 国 法学 际 积 进, 直 中国 际 的 进一步 发展。西 际 输入, 方国 法的 启蒙了 学 界, 接促进了 中国 术 直 近代中 际 国国 法学的 诞生。
际法学的诞生。
造的许多概念术语一直使用至今, 并且奠定了国际法学科的专业用语 基础。 这些法律术语有:万国公法、 性法、 公师、 法师、 主权、 权利、 责任、 法院、 人民、 国体、 赔偿、 自治、 限制、 章程、 邦国、 政治、 选举、 司法、 争 端、 国会、 制宪、 领事、 利益、 管辖等。 从理论角度看,万国公法》 《 作为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部系 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 它从框架体系、 基本原则、 概念术语乃至思 想观念等各方面, 将西方国际法输入了中国, 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了 对国际法的了解, 从而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 出自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一批国际法译著, 基本奠定中国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自19世纪末起,中国进入了现代化的历程。

与此同时,国际法在世界舞台上也出现了显著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入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其它列强纷纷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对中国具有巨大影响。

1865年,清政府宣布设立“洋务局”,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科技和文化,其中也包括了国际法。

1867年,美国法学家帕克曼·莫瑞在上海创办了《中西洋务》杂志。

这一杂志在介绍洋务运动中最后登场的方面——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国际法不断在中国传播和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自清朝改革洋务以来,中国开始对西方法制制度逐渐感兴趣。

清末的新法科学派和新政治学派,通过研究西方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对中国的政治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自弱,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不能说毫无影响。

然而,尽管中国采用各种渠道学习和传承国际法,如英、美等国传教士,中国仍旧无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1888年,清政府成立了最早的官方国际法学术团体——粲诚学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

三、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随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中国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进入了正轨。

此后,国内外有很多专家来到中国,展开了与中国国际法相关的研究。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从1912年到1945年,中国先后加入了140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几乎每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都渗透着中国的主张和利益思维。

194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之一。

四、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

在国际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曾经有过自己的贡献和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在历史上经历了多个阶段。

从清朝时期开始,外国法在中国的传播就已经开始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也日益显著。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争议,并提出建议。

在清朝时期,外国法开始传入中国。

当时,外国法主要是通过列强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影响中国的行政法学。

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法在中国的传播逐渐扩大。

到了民国时期,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更加明显。

新中国成立后,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一度减少。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外国法再次进入中国,并对中国行政法学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在宪法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宪法文本的制定和解释。

在制定宪法时,中国借鉴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和模式,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

在解释宪法时,中国也参照了外国宪法的解释方法和原则。

宪法中还规定了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在法律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立法技术的引进和学习。

中国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积极借鉴了外国行政法规的立法经验和成功案例。

同时,中国也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本土化改造。

在法规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参照了外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和程序。

同时,中国也外国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中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一直备受。

虽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国籍,但是在实践中有许多案例表明,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以保护海外华人的权益,也有人认为不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以避免国籍冲突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外国法律的适用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该严格限制外国法律的适用范围,避免外国法律干涉本国内政;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应该扩大外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

《国际法》第一章 第4节 中国与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 第4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4节中国与国际法古代中国是否有国际法的存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在中国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和与周边国家的交往过程之中,曾经存在过一些国际法规则,则是可以肯定的。

明代的郑和,曾7次带领船队远航,最远到达了非洲东岸和红海海口,其和平的精神,与西方殖民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际法开始从西方输入中国,林则徐到广东禁烟时,派人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一书中有关战争封锁扣船等章节译成中文做参考,这是中国对西方国际法最早的翻译。

1862年清朝政府设立京师同文馆,聘任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为总教习,将惠顿的国际法译成中文,1864年正式出版,名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1本国际法著作,进入20世纪后,中国留日学生开始从日本翻译国际法书籍。

国际法传入中国,对清朝外交产生了一定影响,1894年关于中日战争的中国宣战书中,曾谴责日本“不遵条约,不守公法”,足见当时清朝政府已考虑利用国际法作为保障国家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是鸦片战争失败之后,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国际法无济于事!世界列强利用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海关管理,内河航行及驻军等特权,侵占租界和租借地,划定势力范围,强开商埠,使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1899年和1907年,中国分别派代表参加了两次海牙和会,并签署了有关公约和宣言,第1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第2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军民浴血奋战,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这一时期,中国还取消了租界,废除了不平等条约,作为一个平等的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交往之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独立自主,友好合作和反对侵略的外交政策,为维护国家基本权利和民族的尊严,确定对旧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各种条约和协定进行审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 国际私法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但都面临着跨国法律冲突的挑战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压力。从日本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和协调各国法 律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 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下半叶,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日本开 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各国的法律合作与交流。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 更加重视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同时 注重与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学习 日本在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
四、结论
四、结论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中日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中国应该积极学 习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国际私 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努力缩小在国际 化、信息化、法治化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论耶稣会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

论耶稣会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

论耶稣会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摘要]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明末清初,耶稣会传教士在其著述中介绍了欧洲法律,并将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开启了国际法在华的星火传播。

1689年,中俄签署《尼布楚条约》,是近代中国和外国之间的第一个条约,使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关键词]国际法;耶稣会士;《尼布楚条约》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在近代以前的中外交往中,中国一直奉行“我族中心主义”的“华夷之辩”,形成深厚的天下观念,以中国为天下,自视为“天朝”,自居为世界的中心。

与这种心理相匹配的,则鄙视外族人,视其他国家为藩属或附庸。

传统中国的对外指针在西方文化的现代性还没有充分展露的前现代世界可保统治者安然无恙,当中原王朝兴盛强大、地理不发达、世界各民族之间接触不频繁的时候,这一天下观足够满足中国人的需要。

①虽然早在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就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国际法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依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②但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法思想昙花一现,沿袭到宋代以后,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③明朝中后期,国家长期奉行“海禁”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了主导地位,中外人民长期隔绝,清朝初年,朝廷也曾下令“片舨不得入海”。

在一个闭关自守的国度,国际法犹如天方夜谈。

明末清初,中西礼仪之争已经出现,在最早开放对外贸易的澳门和广东地区,对外国人的涉外审判也引起了中外矛盾,商业和司法领域是近代中外冲突有代表性的争议点。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在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古代中华国际法的背景和意义。

古代中华国际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处理国家间关系、外交事务和国际争端的法律准则和制度。

尽管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但实际上,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华国际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下面将分别从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四个阶段,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演进过程。

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时期,也是国际法的萌芽阶段。

此时,诸候并立,为了维持秩序,出现了以天子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准则。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例如,春秋时期的楚国和晋国之间就存在一种名为“朝贡”的外交礼仪制度。

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国际法开始向国内法转型。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变革,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汉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法律文化。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和西方列强的入侵,古代中华国际法受到了挑战,逐渐向近现代国际法转型。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关系的理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礼仪等。

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以“礼”为核心的交往方式占据主导地位。

在国际礼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制文化也深刻地影响了国际交往的形式和内容。

同时,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有关边境、贸易、海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习惯做法。

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运用表现为外交使节、朝贡贸易、领土争端等方面。

以外交使节为例,古代中国政府派遣使节出使外国,以传达皇帝的旨意和要求,这不仅是一种外交手段,也是一种礼仪形式。

在朝贡贸易方面,古代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以朝贡和赏赐为主要内容的贸易关系,这种贸易关系反映了当时国际法中的“宗藩关系”。

领土争端也是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实践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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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评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李红云
【关键词】国际法
【全文】
19世纪中叶,一个陌生的名字来到了中国----“InternationalLaw”。

何为“InternationalLaw”?她是如何输入中国的?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
国际法的输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
为什么国际法输入以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很好地适用?
这些都是研究和学习国际法的中国学者经常思考的问题。

思考这些问题不仅是由于这一段历史是中国最初的国际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反映了中国融入世界的艰难进程,它是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

中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早就开始了,但遗憾的是,系统性的专门研究成果却很少。

田涛教授所著《国际法输入与晚请中国》(以下简称《输入》)一书,可以说是该领域中的一部力作。

它用详尽的史料、严格的考证,重点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然后从两个方面系统地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及其影响。

一个方面是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另一方面是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影响。

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在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试过程。

该书为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并且为我们今天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带来了灵智与启迪。

本文仅对《输入》中国际法传入的部分(第一章—第四章)作一评介。

一、近代国际法是何时传入中国的
国际法是完全产生于西方,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法律规则。

因此,研究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总是从研究国际法何时传入开始的。

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由传教士马丁· 马提尼神甫(Martin Martini)传入;二是认为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传入;三是认为1839年林则徐组织人员翻译传入;四是认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由丁韪良传入。

学术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但此前,中国已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有了一些接触,如在1662—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中,曾谈到过使节的豁免权。

至于第一种观点,它认为大约在1648年左右,马丁·马提尼神甫(M ARTIN M ARTINI,1614—1661)曾将国际法的先驱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S UAREZ)的著作译成中文。

王铁崖先生认为,这是可能的。

但是,迄今尚无文字资料证实。

对于第二种观点,即尼布楚条约的谈判是否为国际法首次输入中国的问题,《输入》一书通过考证认为,较为充分的资料表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前确曾有过了解国际法的机会。

其中一次就是中俄尼布楚谈判。

十七世纪在中国的两名耶稣会士张诚(G ERBILLON,J EAN R ANCOIS)和徐日升(P EREIRA, T HOMAS),参与了1689年中俄尼布楚谈判,并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了谈判。

《输入》作者通过史料证明,国际法的一些原则确实在尼布楚谈判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应用。

这或许是尼布楚条约被认为是一个平等条约的原因。

但作者同时指出,尼布楚谈判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因为此后的一百五十多年里,再也没有人提起过国际法。

《输入》一书还提到了清政府了解国际法的另一次机会,即在十九世纪初的一次与国际法的直接接触。

事情的起因是来华贸易的美国人和英国人在中国沿海发生的纠纷。

1804年底,英国军舰开始检查美国船只,美国商人遂寄希望于中国政府的保护。

他们还起草了一件正式抗议,内容如下:美国公民观光广州,从事正当买卖,已历多年,自从交往以来,深知检点,恪遵帝国法律、习惯以及国际公法……
根据全体文明国家自古以来的成(文)法和习惯,凡在一个主权独立帝国的领土和辖境以内的友好外国人,其身体和财产一律托庇于该政府的特殊保护之下,倘使该外国人等或其所隶国家的旗帜受到任何暴行和侮辱,理应视为对暴行所在地政府的冒渎行为:根据国际公法,政府的军民官吏等严禁在别国领土内擅行任何威权,虽是逃脱本国法网的最重大国事犯,也不能加以逮捕!
……所以具呈人等敬仅恳乞抚台大人,行其应有的权力,主持公道,务使美国水手得以归还,并保障今后在中国领土内不再受任何侵犯。

所谓中国领土,窃以为应将沿岸海面一并包括在内,殆无疑问。

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段短短的文字亦包含了极丰富的国际法内容。

它涉及了国内法、国际习惯、领土、领海、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属地优越权等诸多国际法的重要概念。

而且运用恰当,几乎可以肯定是出自国际法功底深湛的高手。

《输入》作者谈到的这次事件对于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特别是海洋法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

从抗议信的内容来看,此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领海。

十九世纪初时,海洋法中的领海概念已经形成,领海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许多沿海国家纷纷提出自己的领海宽度的主张。

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对此是一无所知,甚至这封抗议信是否引起过广东地方官员的注意都不得知晓。

后来清政府是否从中受到过启示,仍然是个疑问。

无论如何,这是一次有文字记载的中国与国际法的一次接触。

二、关于林则徐翻译国际法
如前述,近代国际法是十九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这主要是指1939年林则徐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 ETER P ARKER)和袁德辉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E MMERICH DE V ATTEL, 1714-1767,也译“滑达尔”,“发得耳”)的著作,译文收入魏源所编《海国图志》。

关于林则徐的这次翻译活动,王维俭曾做过详细的研究。

从《海国图志》中收集的译文来看,其内容涉及走私问题、遵守所在国法律、战争法问题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战争法的内容,如战争权利、甚至涉及了正义战争的理论。

为什么偏偏选择了这样一些内容进行翻译,《输入》对上述翻译过程做了详细考证后认为,这些翻译内容是经过预先认真选择的,与当时查禁鸦片和处理与英国的关系问题有直接联系。

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它最起码可以证明中国最开始接触国际法时,对战争法是比较注意的,而这也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相吻合。

因为在当时战争法是国际法中的主要内容。

事实表明,瓦特尔的著作中传递的国际法知识对林则徐采取行动是有影响的。

如果把林则徐的行动看作是中国最初的、哪怕是朦胧的适用国际法的实践,那么一心要打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国家的态度也是值得注意的。

《输入》提出了一份重要文件,认为从这份文件中可见西方国家在中国是否适用国际法问题上的代表性态度。

这份文件是1844年9月29日刚刚在《望厦条约》中获得治外法权的美国专使顾盛(C USHING, C ALEB)就治外法权的依据和意义向国务卿作的详细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顾盛表明了西方的立场:国际法不适用于中国,中国也没有进入国际社会的资格。

什么原因使得顾盛得出了这一结论,我没有作过详细的考证。

但从美国人马士、宓亨利所著《远东国际关系史》的一段内容中,或许可以发现其中的原由。

顾盛作为美国特使兼全权公使,于1844年2月24日到达澳门准备6月21日同清政府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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