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的论文
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范⽂3篇民商法论⽂1民商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利益和个⼈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
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与⼈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由于其他原因产⽣的冲突,来调解关系。
⾃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是⼀种群居动物,⼈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
当然,⼈与⼈之间的协议交易,是⼈类历史上分⼯合作的⽀柱,⾃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种有利的⽀柱,从另外的⾓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
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的份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
从古⾄今,⼈的⾏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
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的⾏为了,⽽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作⽤。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之间应该存在⼀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
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度认为是⼀个合理分配,分⼯劳作的过程。
如果其中⼀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
⾃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1.关于商法的论文论商法的准绳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准绳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当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胜利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精确把握。
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已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分在于“量变导致了量变”。
这直接打算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准绳和精神。
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准绳商法的产生与进展源于实践。
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顺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气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需的社会因素。
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赐予商人特别的爱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觉,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敬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
随后,西方快速进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
中世纪独立商法的消失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
我国古代社会的特别历史条件打算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民主制度的基石。
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气,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熟悉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进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在进展的机会。
所以,次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消失,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掌握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
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消失。
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一样经受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逝。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
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
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
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
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民商法 毕业论文

民商法毕业论文民商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就民商法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从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而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更是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很多内容,影响着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在当前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也是必然趋势。
本文以民商法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概念、程序和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商法的概念1.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涉及商业和民事的法律行为的综合体。
商业活动是人们为了获取利润而进行的商品交换或者服务交换活动,而民事活动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有关权益的法律行为,两者在实践中经常交织在一起,因此民商法的涉及范围较广。
2.民商法的产生背景民商法的产生背景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与私人交往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的程序1. 法律程序民商法中关于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修订,以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维权等方面。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影响着交易各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合同时加以考虑并明确规定。
一旦交易中产生争议,则需要依照合同条款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不断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同时,为了保护市场秩序,还需要对市场秩序违背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便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营。
2. 行政程序民商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主要是针对商业领域的,如在公司注册的相关程序,包括营业执照的申请、注销等,在市场监管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检验,以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此外,还需要对商业领域的事情进行相应的规划,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民商法的制裁1. 民事制裁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时,另一方可以进行维权,采取一系列的民事制裁措施,例如请求合同履行或者请求赔偿等。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挑战及对策。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消费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商品信息,这增加了购买风险。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提供更加透明和详尽的商品信息,以减少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
其次,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复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和维权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再次,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平台需要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商家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消费者教育也非常重要,通过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等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商法期末论文

商法期末论文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综合学科,不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各门具体学科的实践应用,在注重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本质上与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致。
接下来是小编带来的商法期末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商法期末论文摘要:激烈的就业竞争、复杂的社会环境,越来越要求注重人才的培养,这也成为各大高校的目标,而法学教育更为注重实践性综合素质人才培养。
如何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以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成为各高校和教学一线教师关注的重点。
以人才培养为背景,阐释案例教学的内涵,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提出必须转换教师角色,正确引导学生的价值观,并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教学的目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商法教学;运用受整个社会环境影响,各大高校越来越关注高校人才的培养。
尽管教学一线教师也在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水平,但在法学领域,受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和方法影响,学生中低头族、神游族、瞌睡族越来越多,如何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将枯燥无味的法学教学顺利进行下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并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当今法学教育中要求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一线教师热切关注的问题。
笔者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认为,在商法中实施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人才培养的有效教学方法,可以普及到法学的其他学科。
一、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案例教学尽管最早不是法学领域实施的,但是它的理论精髓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具有本质的一致性。
其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是单纯地讲授知识,而是通过引导学生自己看教材,相互研究、讨论实现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情景教学,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课堂上来,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实现人才的培养。
而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更是关注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性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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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除公司事务受章程规范之外,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事关系均由合同联结。
由此可见,合同在我们日常的商事交往中的广泛性和合同法在我们贸易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适用何为合同?对于合同的理解,可谓是各抒己见:英美法通常认为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大陆法中的发给视合同为合意或者协议的一种;德国法中并无专门的合同定义,而是将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中国,通常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而协议又是当事人通过明说或者默示方式形成的事实上的合意。
何为合同法?赋予合同效力的工具。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合同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它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 ]正是合同法与合同的相互作用,才使得它们风靡商界。
可是,又是什么使得它们具有如此魅力呢?1,合同法的制定1.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
只有这四点时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
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
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
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事由非常典型的意义,创立了一些新的规则。
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在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要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立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
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试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虽然现在教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
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几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了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
经济已发展,就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1.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
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
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
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
这样企业处在又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
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在市场经济下,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降大家就不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因转。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
1.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
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地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界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
可是,转轨时期将会面临哪些特殊问题呢、。
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账、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塌,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2合同法的特征。
2.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2.3, 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2.4,合同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既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放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2]3.,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
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
3.1,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3.1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
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
[4]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
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
3.1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
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 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1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
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
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3.2,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
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放映出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
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的重要性以及适用性都是因为它日益完善的制度,并因此在商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