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
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范⽂3篇民商法论⽂1民商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利益和个⼈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
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与⼈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由于其他原因产⽣的冲突,来调解关系。
⾃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是⼀种群居动物,⼈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
当然,⼈与⼈之间的协议交易,是⼈类历史上分⼯合作的⽀柱,⾃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种有利的⽀柱,从另外的⾓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
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的份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
从古⾄今,⼈的⾏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
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的⾏为了,⽽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作⽤。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之间应该存在⼀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
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度认为是⼀个合理分配,分⼯劳作的过程。
如果其中⼀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
⾃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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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范文1.关于商法的论文论商法的准绳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准绳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当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胜利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精确把握。
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已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分在于“量变导致了量变”。
这直接打算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准绳和精神。
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准绳商法的产生与进展源于实践。
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顺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气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需的社会因素。
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赐予商人特别的爱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觉,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敬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
随后,西方快速进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
中世纪独立商法的消失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
我国古代社会的特别历史条件打算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民主制度的基石。
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气,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熟悉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进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在进展的机会。
所以,次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消失,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掌握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
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消失。
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一样经受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逝。
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论文《商法的价值》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
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
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
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
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
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
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
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
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
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一)目的性价值概述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民商法 毕业论文

民商法毕业论文民商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就民商法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从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概念,程序,制裁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而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更是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很多内容,影响着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在当前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也是必然趋势。
本文以民商法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概念、程序和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商法的概念1.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涉及商业和民事的法律行为的综合体。
商业活动是人们为了获取利润而进行的商品交换或者服务交换活动,而民事活动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有关权益的法律行为,两者在实践中经常交织在一起,因此民商法的涉及范围较广。
2.民商法的产生背景民商法的产生背景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与私人交往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的程序1. 法律程序民商法中关于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修订,以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维权等方面。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影响着交易各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合同时加以考虑并明确规定。
一旦交易中产生争议,则需要依照合同条款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不断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同时,为了保护市场秩序,还需要对市场秩序违背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便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营。
2. 行政程序民商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主要是针对商业领域的,如在公司注册的相关程序,包括营业执照的申请、注销等,在市场监管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检验,以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此外,还需要对商业领域的事情进行相应的规划,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民商法的制裁1. 民事制裁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时,另一方可以进行维权,采取一系列的民事制裁措施,例如请求合同履行或者请求赔偿等。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挑战及对策。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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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需要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商家进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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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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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论文

商法期末论文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综合学科,不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各门具体学科的实践应用,在注重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本质上与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致。
接下来是小编带来的商法期末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商法期末论文摘要:激烈的就业竞争、复杂的社会环境,越来越要求注重人才的培养,这也成为各大高校的目标,而法学教育更为注重实践性综合素质人才培养。
如何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以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成为各高校和教学一线教师关注的重点。
以人才培养为背景,阐释案例教学的内涵,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提出必须转换教师角色,正确引导学生的价值观,并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教学的目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商法教学;运用受整个社会环境影响,各大高校越来越关注高校人才的培养。
尽管教学一线教师也在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水平,但在法学领域,受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和方法影响,学生中低头族、神游族、瞌睡族越来越多,如何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将枯燥无味的法学教学顺利进行下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并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当今法学教育中要求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一线教师热切关注的问题。
笔者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认为,在商法中实施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人才培养的有效教学方法,可以普及到法学的其他学科。
一、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案例教学尽管最早不是法学领域实施的,但是它的理论精髓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具有本质的一致性。
其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是单纯地讲授知识,而是通过引导学生自己看教材,相互研究、讨论实现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情景教学,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课堂上来,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实现人才的培养。
而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更是关注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性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一、引言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商法也随之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我国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法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法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商法不断完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体系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此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商法法规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规陆续出台。
(三)成熟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商事活动规则日益明确,法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法发展的影响因素(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商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商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法的不断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基本规则,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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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条件下的法律问题1. 网络交易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1.1 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是实现了传统的文字处理与信息传递向商业领域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直接后果便是商业运行模式的革命,一种商务活动与网络结合的产物由此诞生,它就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交易方式的描述,它主要通过电信和电脑网络进行商品交换,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是对传统商业活动的模式进行了变革。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其实就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利用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递交易信息从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模式有许多种。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则可分为B2B模式即企业对企业的交易模式、B2C模式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C2C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以及B2G模式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模式等等。
由于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最易受到侵害,因此B2C模式是本文重点介绍的网络交易模式。
在一定意义上B2C交易模式是一种电子化的零售方式,企业通过网络等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新兴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方式完成商品的购买。
1.2 网络交易呈现出的新特点1.2.1网络交易的特点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正真拓宽了交易领域实现了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的转变促成了开放性交易的产生1.2.2消费者与网络交易消费者在法律上,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个体社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网络交易消费者则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网络交易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主张的权利。
但是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
网上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
由于电子商务这些种种特殊性,使得网络交易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劣势,因此法律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秩序。
网络交易市场是建立在消费者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上,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1.2.3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联系与区别就其本质而言,无论是网络交易还是传统交易,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将社会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二者都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商品与服务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流转,是价值的相互交换。
因此,它们必然有着相同的基本流程,都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着商家营利的目的。
不同的只是由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方式与手段的差异。
可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区别,正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交易方式上的显现。
1.3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和挑战通过上述对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的比较,不难发现,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在这样一种交易方式中,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
网络推动了消费者角色的转变,使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大大增强,消费者行为更趋于理性化,对消费者质量要求更高。
但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参与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素养,因此网络经营者作为新技术的领导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技术和资讯,较之传统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更具优势地位,从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更加显著。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明显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
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消费者权益在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中容易受到损害,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势力悬殊有日益扩大和加剧的趋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中处境艰难。
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2.1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建构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有专章共9个条款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据此,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获得赔偿权、消费者监督批评权、消费者自我保护性权利,等。
2.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探析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高度化、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化与集团化、产销过生与流通机构复杂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消费者信用低质化、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
但是,这些原因反应的只是表象,并非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
究其实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二.经营者逐利最大化的本性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主观条件和原动力三.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四.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加重的助推器3.国外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立法保障3.1 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3月召开的第29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示范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一个注脚中说明,该法并不否认任何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则。
此外,该法还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中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说明,任何此类消费者保护法均可优于《示范法》的条款。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示范法》所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不是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示范法》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指导方针,电子证据的使用等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包括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奠定了基础。
经济组织是最活跃的全国性组织,推动电子商务的跨国合作,同时子啊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在电子商务方面主要有《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的跨国流动指南》、《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等等毫无疑问,我国在构建自己的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借鉴上述经验。
然而,在建立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时,任何抛开我国法制传统的盲目移植都是危险的,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契合中国本土特色,在世界的步伐与中国法律的民族性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向我国提出的巨大挑战。
只有子啊充分考察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借鉴,才能真正建立起合适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4.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4.1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颁布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律规范。
(二)消费诉讼制度有待建立。
(三)对网络交易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
4.2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设计的宏观构想针对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思路:一、慎重出台新法,尽量将网络消费者保护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
二、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有关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的规定,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专章规定,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由于网络消费者保护仍属于网络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因此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还有赖于网络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四、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相补充和促进的立法格局,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民间的立法活动,利用多方面力量促进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3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网络交易是远程交易、非面对面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购买方的消费者完全依赖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完全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明确应予披露的信息内容,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分为经营者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三个方面。
再次,要规定信息披露应达到的要求。
4.4确立网络交易消费者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是,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些国家的法律在合同履行阶段构建一些特别的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如确定履行期限制规则,冷却期和消费者退货权,赠品失权犹豫期等。
4.5建立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解决非诉解决机制4.5.1外部争议处理机制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争议。
和传统的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其特点在于运用了网络这一特殊的技术手段,完全做到在互联网环境下解决争议的发展的目的。
这主要包括网络交易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在线调解,在线仲裁。
4.5.2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内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由网络交易经营者自己所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
对内部争议处理机制的制度设计应遵循下列几点要求:(1)经营者须在合理时间以合理方式建立争议处理机制;(2)经营者不能利用此机制向消费者收费,也不能剥夺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3)经营者必须明确提供或告知消费者有关争议处理机制以及最方便请求处理争议方式的信息。
4.6建立完善的网上诚信机制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这对于改善我国的网络交易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利用网络社区和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建立类似的信用自我评价机制,起到同样的制约作用,因此,网络的交互通信性,给诚信和信用体制建立提供了便利条件。
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机制、企业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交易者信用相互评价机制。
电子商务的探索性、技术性决定了法律和政府调控的滞后性,因此电子企业一直在积极发展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努力建立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不断完善的反馈评价平台能够通过发展一个诚信监督体系,鼓励用户诚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