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际上被称为有组织犯罪0(Organ.izedCrime),是当今国际司法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表现主要就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旋,将“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能够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广东和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广东地区,因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达,主要特征是和国外黑社会势力勾结,经济支撑比较强。
,表现为该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先进”性。
在东北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出“传统特色”。
下面我们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广东和东北这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地区的样本实行分析。
(一)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分析1.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之初就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形成组织网络。
广东地区毗邻港澳,陆路、海路交通非常方便,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吸引外资,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简化了境外人员入境的手续。
反有组织犯罪读书笔记

反有组织犯罪读书笔记有组织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我阅读了一本名为《反有组织犯罪》的书籍。
本文是我对该书的读书笔记,旨在分享书中的重点观点和对我个人的启发。
1. 定义和特征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一群人有意地共同策划、组织和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与一般犯罪不同,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征:明确的组织结构、分工明确的成员、严格的纪律和法规、经济性质和稳定的收益来源。
了解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是认识和对抗其行为的第一步。
2. 犯罪组织的形成和发展犯罪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和制度的组织性。
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的不稳定和贫困可能导致犯罪组织的增长,因为一些人可能认为犯罪是获取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唯一途径。
此外,犯罪集团的成立也可能受到政府腐败、政治不稳定和法律执行不力等因素的推动。
3. 犯罪集团的经济活动犯罪集团通常通过非法经济活动来获取利润,如贩毒、走私、抢劫和勒索等。
这些活动不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关注其经济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追踪资金流动和调查洗钱行为等手段来削弱犯罪集团的实力。
4. 执法和司法反有组织犯罪的策略打击有组织犯罪需要综合运用执法和司法手段。
在执法方面,加强警察和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果是关键。
而在司法方面,则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此外,国际合作和信息分享也十分重要,因为有组织犯罪往往跨越国界。
5. 社会预防和公众参与为了更加有效地对抗有组织犯罪,社会预防和公众参与也不可或缺。
通过提高公众的犯罪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此外,建立民间组织和社区警察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也可以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有效的支持。
通过阅读《反有组织犯罪》,我不仅对有组织犯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对如何应对和打击这一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屡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成心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那么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读书笔记1. 引言在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本文将就该法律进行深入解读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我们需要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的犯罪集团,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组织、计划、实施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的行为。
这种犯罪具有预谋性、计划性和持续性,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组织性。
3.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旨在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提高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法的制定依据了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为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查处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4.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和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措施,并强调了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该法还注重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自首和揭发,为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力地震慑了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滋生,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该法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土壤,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6.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有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演变和升级。
其中,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以实施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团伙组织。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其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分工性、连续性和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在于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明确、纪律严明、资金充裕、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抢劫、绑架、寻衅滋事等。
2.经济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非法经济活动为主,包括走私、贩毒、赌博、洗钱等。
3.恐怖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实施恐怖袭击为主,包括炸弹袭击、劫持人质、暗杀等。
4.网络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
三、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组织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
2.分工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成员负责不同的工作,以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连续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通常是长期进行的。
4.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协调能力强,能够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5.资金充裕。
有组织犯罪团伙通常资金充裕,能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6.手段残忍。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成员通常手段残忍,对受害人进行残忍的打击和威胁。
7.社会影响恶劣。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
关于深刻认识有组织犯罪的几个观点

其三,从战略战术的运作上对比 从国际社会反黑斗争的实践看,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谋略性越深,隐蔽性越 强,他们力图从传统性作案方式向灵活多变、合法经营方向转移,以便隐藏得更深更久。 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对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采取了速战速决的战略方针,力争将其 消灭在初始阶段。据我国有关部门对50余起带黑集团的调查发现,有近一半在形成1年 后就被揭露,只有不到lO%的带黑集团能存在五六年以上。我国《孙子兵法》中“兵贵 胜,不贵久”的原则完全适用于对付有组织犯罪。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香港黑社会到我国内地作案一般都是采取快进快出的“闪电” 战术。我国警方则是以快制快,以快速手段将其抓获。 可见,犯罪与反犯罪双方都在运用军事思想作战。而许多军事原理对于我们预防和 打击有组织犯罪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同时,我个人认为,用打击有组织犯罪是“和平时期的战争”这样的概念来动员整 个社会,指导同犯罪作斗争,必将产生极大的动员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所以,我认为,国际社会如能像对待战争一样去对付犯罪之日,就是犯罪得到最有 效的控制之时。 所谓“和平时期的战争”同战争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就是一个是战争时期,一个 是和平时期。“和平时期的战争”不是像战争一样破坏了和平,而是威胁地区安宁和国家 安定,使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由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邪教、分裂势力往 往交织在一起,局部战争和这四种势力往往交织在一起,所以,对地区安宁、国家安定 和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威胁就更为严重。当前有许多明显的例证,如极端主义和恐怖 主义造成了巴基斯坦空前严峻的安全局势。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严重暴力 犯罪事件是三股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邪教、 分裂势力不仅在手段上,而且在主体上也在向“四位一体”演化,它们是有区别的,但 更多地是交织在一起。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像对待局部战争一样以相当的战斗力、动员力 去对付它们。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宣布对于恐怖主义处于战争状态。 目前地区间、国家间举行的联合军演、设置的反恐合作机构、组建的反恐反暴警察和特 种兵等,都表明是在以系统对系统,越来越具有局部战争的规模和性质。 提出“和平时期的战争”这一概念的目的,不是为了“好战”,而是为了“以战止战”,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制定预案。一个来自基层的、长期从事刑事侦察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读书笔记

反有组织犯罪读书笔记有组织犯罪是指一群人或组织共同计划、组织和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读书笔记主题。
1. 定义和特征: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是研究该主题的起点。
这包括犯罪活动的组织结构、成员的角色和分工、赚取利润的方式,以及对正当经济的影响。
2. 历史和发展: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和发展是了解该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可能涉及到犯罪团伙的起源、演变和扩张,以及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的差异。
3. 具体犯罪类型:有组织犯罪可以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这些可能包括贩毒、贩卖人口、走私、洗钱、敲诈勒索、枪支交易等。
了解这些犯罪类型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结构可以深入了解有组织犯罪的本质。
4. 地下经济和洗钱:有组织犯罪通常与地下经济和洗钱有关。
地下经济是指以非法手段赚取的利润和交易,而洗钱则是将这些非法所得合法化。
了解这些概念的原理和实际操作方法可以帮助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5. 执法和打击:了解有组织犯罪如何被执法机构打击也是研究该主题的重要方面。
这可能包括了解执法机构的策略、技术和合作方式,以及他们面临的挑战和障碍。
6. 社会和经济影响: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是该领域的另一个关键主题。
这可能包括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正常经济运作的威胁,以及对社区、个人和国家的心理和物质损害。
7. 未来趋势:了解有组织犯罪的未来趋势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和预防可能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
这可能包括技术的进步、全球化的影响,以及犯罪组织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博弈。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主题,读者可以获得对有组织犯罪的更全面和细致的理解,并为应对和打击这一问题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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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邸瑛琪• 2013-04-25 22:46:06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特征内容提要: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至今没有界定,作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有组织犯罪在结构上呈现出组织性、层次性、固定性的特征,在行为上呈现出计划性、协调性、智能性、目的多样性及成功率较高的特征,在观念上呈现出价值取向趋同、归属意识、安全感、群体性反社会歪曲形态形成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一)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见解各异,至今没有统一。
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
如“集团犯罪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并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通常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
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
除了犯罪集团之外,犯罪团伙是为犯罪而临时形成的联合体,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组织性。
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
上述任何一种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为有组织犯罪。
4.行为组织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指的犯罪主体的组成特征,而是指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犯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不管是否为犯罪组织所为,都应称为有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片面性也比较明显,对有组织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多有歧义。
所谓“有组织”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二是行为本身的组织性。
第一种观点正确揭示了行为主体的组织结构,但忽视了行为本身的组织性内容,因此不能包容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确是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试图以行为的组织性说明行为主体的组织性,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个不同质的概念并列也是不准确的。
第三种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对所有犯罪组织所做的共性规定,反映的是所有犯罪组织的一般特征。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仅仅是两个具体的犯罪组织。
该种观点没有正确揭示三者间的关系。
第四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但行为的组织性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将二者混淆同样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之所以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组织犯罪都表现为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定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也可称为有组织犯罪。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且渐成增长之势,亦应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范围。
(二)国外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一届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任何企业或群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连续的,有时是跨国的不法行为”。
该定义充分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行为主体组成结构和不法行为的组织性,而且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目的,但是欠缺组织控制机构和暴力手段内容,因此,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将其概念界定为:“任何具体组织的控制机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
”该定义较之上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首先指出其组织性和对组织的控制机构的形成;其次,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主观特征及经济特征;第三,揭示了其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即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虽然未必精当和准确,但是从组织结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三个角度揭示有组织犯罪,对我们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和国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相比,其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而不是停留在组织机制的层面上,显得较为全面和有深度。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一)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1.组织性《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组织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务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系统配合关系;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在此研究的组织主要是指严格体现内部层面系统性的集体。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从结构上分析,它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组成人员之间具有一种在特定宗旨的支配下形成的联结性,互相之间具有配合关系,从而使其具有了整体的色彩。
从组织的发育程度上分析,有组织犯罪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
表现为犯罪人的简单联合,尚未形成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
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成熟阶段,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必须是三人以上。
(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其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种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解散。
第三个阶段是黑社会犯罪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
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尚难确定。
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具有严格的内部结构系统和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组织。
其成员在组织授意下,以暴力、恐吓与贿赂腐蚀等基本手段为后盾,长期稳定地围绕获取非法经济政治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所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
”[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二者之间是同一关系还是异质关系,理论界亦见解分歧。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两个概念不存在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距,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基础上,不能单独存在。
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性质,但还不具备其全部特征的有组织犯罪。
从主体构成上分析:犯罪集团、单位、自然人均可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单位是一种组织,并非单个的自然人。
单位犯罪是其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的利益按照单位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是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种整体犯罪。
单位犯罪无论从结构形式上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的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形成。
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的个人,显然无所谓组织性。
因为要安排分散的个人使其行动上相互配合形成系统,只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才有可能。
单个人即便是行为上有计划、有安排,但不能形成与其他人的相互配合,不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层次性层次是指相属的各级机构或同一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形成的不同层面。
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犯罪组织之内或犯罪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有首要分子,也有普通成员。
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认定首要分子是确定犯罪组织的关键。
因为犯罪组织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首要分子实施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组织是被首要分子所领导的,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犯罪组织,也没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由于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掌握的信息最多,享有的权威最高,因此,集团成员以及整个犯罪群体的动机内容,都会在首要分子指导下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个别人物在集团犯罪中的权威越高,特点越明显,他对其他人和整个群体的影响也就越大。
首要分子就是犯罪组织中的核心层次,其他成员环绕首要分子,形成第二或第三层次,并与首要分子直接形成隶属关系。
研究人员发现人的精神成熟性越高,他的调和程度就越低,因此,在较稳定持久的犯罪组织中,必然呈现出成员水平悬殊,上下等级分明,地位作用差异较大的格局。
如果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则难以自行调和统一,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之中,这种层次性尤为明显。
黑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系统是“金字塔”形,由上至下一般分为三层:领导核心层,中间层和行动层。
领导核心层是整个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大脑中枢,全部是由首要分子组成的。
在国外称之为“教父”、“教皇”、“会长”,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则称为“老大”、“帮主”、“头儿”等。
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负责黑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最终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内部事务,但一般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
中间层一般是由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各分支首领组成,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大都是首要分子。
中间层享有具体讨论决定组织内部重要事项的权利,其主要职能是传达领导核心的指示,指挥控制行动层的具体活动。
行动层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最低层,是由普通成员组成的层面,他们直接受命于中间层的指挥,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
三个层面的隶属关系非常明确,相互之间必须绝对服从,不能逾越。
这基本上形成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定式。
3.固定性固定性首先指的是犯罪组织的结构体系相对固定。
这种组织结构一经形成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呈现出一个渐次强化扩展的特征。
有组织犯罪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予以打击,就会迅速地扩展组织,犯罪组织整体性得到加强,犯罪组织产生的影响力扩大,组织成员日益增加,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有的学者对犯罪组织的固定性定义为“固定性的基本含义是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的联合体准备长期存在。
”显然考虑到了这种以整体形象出现的联合体本身所具有的固定性。
固定性其次指的是犯罪组织内部层面一旦形成则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内部层面就是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
所有的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构成层面,都有领导层与被领导层。
非此无以显示整体中的系统。
犯罪组织整体性的固定有赖于其内部构成层面的固定。
如果组织内部的结构紊乱,矛盾丛生,组织整体则会四分五裂。
由于其内部层面是在不断地实施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是靠犯罪实力支撑的,因此就带有某种被其成员认同的合理性。
内部层面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也是其稳定性得以存在的一种内在因素。
固定性再次指的是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基本固定。
尤其是首要分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
成员的固定是组织固定的首要条件,表现为在某一犯罪组织中其首要分子从该组织形成时起到被打掉为止,其主要成员都是固定不变的。
沈阳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浙江温岭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重庆破获以张君为首的犯罪组织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