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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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_1

浅析青少年犯罪_1

浅析青少年犯罪摘要:目前青少年犯罪状况越来越严重,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笔者针对当今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浅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主要形式表现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等。

虽然具体的犯罪形式有所不同,但各种青少年犯罪都有着共同的特点。

1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具体来看,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犯罪年龄低龄化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不断上升,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类型多样化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犯罪人员低文化从某市少年犯管教所近几年来对青少年文化程度调查显示,犯罪青少年的文化较低,小学文化水平占%,初中文化水平占%,可见少年犯中具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者最多。

而在事实上,他们的实际文化程度还不及于此,这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犯罪团伙化突出团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于是就三五成群、拉帮结派。

由于他们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到“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易在团伙犯罪中冒险、冲动,酿成大案或是恶性案件。

犯罪形式智能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青少年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

浅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及预防措施

浅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及预防措施
杨 帆
( 北咸 宁职业技术学 院 , 北咸 宁 470 ) 湖 湖 3 10
【 摘 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渗透
入青少年 思想 中 , 使那些抵抗 力不强 的青少年沾染 了各种恶 习, 最后 走上犯罪道路。青 少年犯 罪问题令 人担忧 。预防和减 少青少 年违法犯 罪关系到 国家的稳定 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 引起 全社 会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从 四个方面分析 了近年 来我国青少年犯罪 的新特 点并探讨一些预防措施。 应
了心理断乳期 , 就容易在父 母面前封闭 自我 , 更爱与年 龄相仿 、 趣味相投 的伙伴在一起 , 成一 群体 。容易相 互 影响 。只要 其 中一人 有犯 罪 意 形 识, 就可能共同作案 。而且低龄 化 的趋 势越 来越严 重 , 些青少 年犯 罪 有 嫌疑 人只有十几岁 , 甚至更小 。 1 3以侵犯财产罪为主 , . 且手段残忍 , 不计后果 社会主 义市场经 济的全面 发展 , 进了社 会的全面 进步 , 促 同时也 出 现了一些拜 金主 义、 乐主义 、 朽生 活方式 的偏 激倾 向。而青 少年正 享 腐 处于人生观 、 界观 形成阶段 , 世 缺乏社会经验和 明辨是非的能 力。当前 , 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 的人潇洒消费的影响 , 部分青 少年产生了 强烈 的畸 形的物质消费欲望 , 目追求享 乐 , 盲 当通 过正 当渠 道不能 满足 欲望 时, 往往通过盗窃 、 抢劫 、 夺 、 抢 诈骗 、 诈 勒索 等犯 罪手 段来获 取 , 至 敲 甚 不惜 杀人越货。
【 关键 词 】 青少年犯罪; 特点; 对策
中图 分 类 号 :98 D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浅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征及证据审查

浅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征及证据审查

QingHai's Procura t onalN 海检察 BimonthlyI马素清#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之 势,随着大量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网络媒体上的 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开始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办理该类案件的 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 定,要求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理念依 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 人实行特殊保护。

然而仅依靠该《意见》中三十四条的 法律条文规定,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实务中办理此类案 件在取证质证、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性侵未 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较广,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 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等等,但在诸多的性 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办理强奸罪时出现的分歧、 问题较为明显、突出。

本文将仅针对大通地区办理的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发表 个人观点,本文所提及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 仅指强奸罪。

一、近五年大通地区未成年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至2020年8月,大通县检察院共受理审 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系未成年人的所有案件)79件118人,其中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案件39件73人,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3件3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性侵成年被害人案件1件1人(被害人智力发育迟 缓)。

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犯罪案件40 件45人,包括成年犯罪嫌疑人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犯 罪案件20件20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 中占比近30 %,而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性 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案件为17件17人,占比 近 74%。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通过对近五年大通地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调研剖析可知,陌生成年人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 手段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发生概 率相对较小,而剩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案之间 在作案手段、作案方式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接触过程 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相似度。

浅谈犯罪原因

浅谈犯罪原因

浅谈犯罪原因【摘要】: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正式起步较晚,但是欧美社会学派犯罪学的早期理论形式,即多元论罪因理论从一开始便在我国罪因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犯罪原因的研究,从犯罪学的出现涉及的学科领域就相当的广,如: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等。

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解释犯罪和减少犯罪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原因;社会犯罪原因;个人犯罪原因;双重人格意识;性心理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单从对犯罪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犯罪学是一个涉及多门学科,具有很强综合性的科学学科。

而犯罪原因的研究,从犯罪学的出现涉及的学科领域就相当的广,如: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等。

美国犯罪学家米切尔·尼茨尔当时抱怨说:”从每个学术领域似乎都可以跑出来一种犯罪学理论,遗憾的是这些理论所提出的原则精神常常是自相矛盾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正式起步较晚,但是欧美社会学派犯罪学的早期理论形式,即多元论罪因理论从一开始便在我国罪因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影响犯罪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是这些要素并不都是在同一个平面上制约着犯罪的产生和变化,换句话说,罪因是有层次的。

在研究如何划分罪因层次的问题上,论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人做过统计,各种不同的主张至今已有近20种。

在确定罪因层次的标准问题上之所以如此众说纷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严格区分作为宏观事实的社会犯罪现象和作为微观事实的个人犯罪行为。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浅谈保险系统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论文

浅谈保险系统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论文

浅谈保险系统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近年来,保险系统个别员工、营销人员盗用公司单证、印章或伪造公司单证、私刻印章并承诺高息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防范集资诈骗风险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员工和销售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下面重点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危害、对保险系统发生集资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和原因等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危害1.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

集资诈骗犯罪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个人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集资,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且支付利息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中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

保险公司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多为作案人虚构保险产品。

2.集资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

集资诈骗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集资诈骗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集资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集资诈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集资诈骗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集资诈骗案件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集资诈骗案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危害(1)成为案发地政府高度关注的大要案。

根据最近几年的情况,保险系统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均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案发地的几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全部作为大案、要案由地方政府“一把手”直接负责查办,保险公司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

(2)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纵观保险系统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其作案手段基本类似,都是利用保险公司员工或营销员的身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利用保险公司的信誉在外招摇撞骗,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摘要: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涉案环节、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

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腐败引发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强烈关注。

本文就2012-2013年查办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从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入手,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就如何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原因;建议一、基本情况我们对从2012年至2013年经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较为全面的整理:2012年占立案总人数的40%,2013年占立案总人数的41.7%。

由此我们发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量所占比例较大的,同时也存在着尚待研究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相关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案件特点及规律1、犯罪领域发生在城市建设、林业、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

如S市公证处钱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证处的公共财产计36.4万元;并向他人索取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某及建设局熊某以干股的形式入股投资建设元光南农贸市场,利用职便,两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达150多万元。

2、个别领域职务犯罪出现“前腐后继”现象。

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某、柯某利用职便为A村部分村民进行违章建设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19.3万元。

2013年又查办陈某某受贿案,证实其在我院查办林某某受贿案时,仍利用职便为部分村民进行违章建设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6.6万元。

再如,X区建设局原局长曾某利用职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2.7万元,他的下一任熊某继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5万元。

3、受贿与渎职犯罪交织,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如T供销社主任柯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擅自变更合同有效期限,造成T供销社直接经济损失78万元,并收受贿赂14.9万元。

再如H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梁某、林某、陈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受贿罪一案,发现有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追究职责,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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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
二O一三年三月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1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趁火打劫),在社会治安不好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要更为严重。

第二、决定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者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其表现为两种情况:一处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

刑法之所有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在此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的裨是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也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司法机关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违法性之外附加其他标准。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适用主刑。

总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提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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