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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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服务的质量,更是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确保“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的实现。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鲁财库[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1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范围第五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根据《办法》要求,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

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情况。

二、采购人代表要依法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是采购项目的责任单位,也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评审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办法》要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要依法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

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项目情况,且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职务。

评审中,采购人代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评审办法的要求参与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严禁提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代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2021年山东省招标管理条例

understand yourself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ing other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山东省招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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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库〔200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

(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
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
(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
(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业务情况报告;
(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
(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

第七条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实投标人的资格;
(三)按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
(三)对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省财政厅以各代理机构履约情况为参考依据,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一次核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交回《代理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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