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名词解释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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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简便、廉洁地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的性质和作用,民法总论中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规定。

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对法官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代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
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

代理人必须是中国国家承认的律师、公民自行委托的其他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代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起诉讼、进行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代理人相关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代理人规定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人员提供了指导依据。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8):表见代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8):表见代理

1.概念。

表见代理系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之善意相对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

当无权代理人拥有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足令相对人信其享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承受该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包栝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准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或声明。

②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持有巳失效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的代理期限和内容,可认定权利外观存在;但是,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有明确限定,相对人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无权代理,则不能认为具有权利外观)。

③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存在。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4)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成具有牵连性)。

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行为不可归因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①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②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巳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合理的方式公告。

③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单位。

3.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1)对本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本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受有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

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民法解释

民法解释

名词解释1、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6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7、抵销,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8、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9、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0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2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3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14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5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简答题民法上的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客观性;2、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如电力;3、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否则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如太阳;4能够满足主体的特定社会需求。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1)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几种情形。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两种。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

所谓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正是由于本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导致。

3 .须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无对之加以保护的必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也就是说由本人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2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有权代理处理,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对行为的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中的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而非本人选定。

一、再代理的成立要件1 .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否则,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这里要注意,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也被视为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其中包括因为行为人自己没有代理权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如在无权代理人处接受货物的消费者,因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合同后果有预见可能性。

另外还包括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不符合代理成立的条件,即行为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不明确,则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所谓“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基于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而与之交易的当事人。

善意相对人通常包括:( 1)债权人、股东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人;( 2)与公司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便利,对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往来、资金运作等比较熟悉,有时难以分清公司经营中的真正权利人和真正责任人,从而不知道该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

“恶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无权代理人存在,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并依据其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对被代理人的了解,知道无权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真正代理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就属于恶意,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该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行为人亲自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对于未亲自承担责任的代理行为,不宜简单的根据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时,行为人已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是民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却是最难判断的制度之一。

因为法官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许多奇怪的案例,这些案例成为了表见代理研究领域里永恒的问题。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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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名词解释民法学
表见代理名词解释民法学: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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