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8):表见代理

1.概念。
表见代理系基于交易安全保护思想对于无权代理之善意相对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
当无权代理人拥有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足令相对人信其享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承受该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包栝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准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或声明。
②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持有巳失效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的代理期限和内容,可认定权利外观存在;但是,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有明确限定,相对人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无权代理,则不能认为具有权利外观)。
③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存在。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4)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成具有牵连性)。
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行为不可归因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①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②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巳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合理的方式公告。
③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单位。
3.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1)对本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本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受有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导读: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真实生活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做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什么?(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2)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
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几种情形。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两种。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
所谓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正是由于本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导致。
3 .须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无对之加以保护的必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也就是说由本人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2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有权代理处理,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对行为的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中的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而非本人选定。
一、再代理的成立要件1 .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否则,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这里要注意,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表见代理● 定义:(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详细描述:(一)表见代理的概念(掌握)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分析1】外表授权: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分析2】非表见代理:(1)盗用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盗用者、伪造者承担责任。
(2)借用公章、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者和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纯因代理人之过错;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本人)有过失,才使第三人以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可能善意、可能恶意;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一定是善意的。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了解)——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1.对于本人(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1)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进行追认。
2.对于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例题:1.下列关于表见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B.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C.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不得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D.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正确答案:A,B,D解析: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虚假行为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为表达或达成意思表示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追偿的问题。
首先,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代理人通过谎言、欺骗或其他虚假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例如,某人冒充他人的身份来签署合同,或者某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谈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和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可。
被代理人在认可代理人的委托人身份和行为时,应当具备近似实质认定意思表示的重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有充分、合理的认可,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应该要求追偿。
此外,合同法对于表见代理的追偿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追偿因其同意无权公司代为订立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被代理人之后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那么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追偿,即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虚假之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被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返还这些利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委托人身份的一种行为。
在追偿问题上,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被代理人也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果要以他⼈的名义进⾏民事活动的,⾏为⼈是需要有相应的代理权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对于委托代理来说,代理⼈是需要取得他⼈的委托的,有的⼈可能没有代理权,但是会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有理由相信⾏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就可以向被代理⼈主张该合同的效⼒,被代理⼈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种⽆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为的表⾯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为⼈实施⽆权代理⾏为,即⾏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2)相对⼈依据⼀定事实,相信或认为⾏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为⼈签订合同。
相对⼈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其⼀是被代理⼈的⾏为,如被代理⼈知道⾏为⼈以本⼈名义订⽴合同⽽不作否认表⽰;其⼆是相对⼈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等。
(3)相对⼈主观上善意、⽆过失。
既然属于⼀种⽆权代理,本应由⽆权代理⼈⾃⾷其果⽅为允当。
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表见代理制度的⽬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原则使怠于履⾏其注意义务的本⼈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为代理⾏为⽽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虽然说表见代理有法律效⼒,但是⾏为⼈如果明明没有代理权,故意欺诈他⼈的,就不只是民事纠纷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往往只有⼀线之隔,这时候是需要双⽅当事⼈进⾏鉴别的。
表见代理的定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定义是什么代理制度的产⽣,实现了⾏为主体与⾏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得以扩张和延伸。
这在社会⽣产⽇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那么表见代理的定义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表见代理的定义是什么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权代理⼈的代理⾏为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权代理⼈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
(2)相对⼈主观上须为善意、⽆过失。
(3)⽆权代理⼈与相对⼈所订⽴的合同,本⾝并不具有⽆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为⼈实施⽆权代理⾏为,即⾏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2)相对⼈依据⼀定事实,相信或认为⾏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为⼈签订合同。
相对⼈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其⼀是被代理⼈的⾏为,如被代理⼈知道⾏为⼈以本⼈名义订⽴合同⽽不作否认表⽰;其⼆是相对⼈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等。
(3)相对⼈主观上善意、⽆过失。
既然属于⼀种⽆权代理,本应由⽆权代理⼈⾃⾷其果⽅为允当。
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主张代理的结果。
因此设⽴表见代理制度的⽬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原则使怠于履⾏其注意义务的本⼈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为代理⾏为⽽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点:第⼀,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没有代理权,但相对⼈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与代理⼈发⽣的法律⾏为的结果由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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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也被视为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其中包括因为行为人自己没有代理权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如在无权代理人处接受货物的消费者,因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合同后果有预见可能性。
另外还包括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不符合代理成立的条件,即行为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不明确,则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所谓“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基于与行为人的特殊关系而与之交易的当事人。
善意相对人通常包括:( 1)债权人、股东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人;( 2)与公司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便利,对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往来、资金运作等比较熟悉,有时难以分清公司经营中的真正权利人和真正责任人,从而不知道该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
“恶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无权代理人存在,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并依据其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对被代理人的了解,知道无权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真正代理人。
明知无权代理人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就属于恶意,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该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行为人亲自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对于未亲自承担责任的代理行为,不宜简单的根据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时,行为人已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是民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却是最难判断的制度之一。
因为法官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许多奇怪的案例,这些案例成为了表见代理研究领域里永恒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