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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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

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

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哈尔滨市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为徐世恩。

徐世恩被控犯有某项刑事罪名,经过一审判决后,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本判决书将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一审情况回顾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徐世恩犯有某项刑事罪名,并判处徐世恩相应的刑罚。

然而,徐世恩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二审申诉。

二审过程二审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对徐世恩的二审申诉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徐世恩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二审辩论意见徐世恩及其辩护人在二审过程中主要提出以下辩论意见:1.对于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徐世恩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一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2.徐世恩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徐世恩的刑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刑罚进行减轻。

3.徐世恩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了其他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关的辩论意见。

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对徐世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不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同时,法院还对徐世恩的刑罚进行了重新考量。

二审判决经过充分审理和评估,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对于徐世恩的定罪事实,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徐世恩犯有某项刑事罪名。

2.对于徐世恩的刑罚,鉴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罚。

3.二审判决作出后,徐世恩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有权提出上诉。

结语本次哈尔滨徐世恩刑事二审判决书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刑罚适当。

希望此次判决能够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注:此文本为人工智能生成的示例文本,仅供参考。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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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有哪些要注意的?爱问1。

2。

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人、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

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

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那些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

(刑事诉讼)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

张子强案二审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子强,男,43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智浩,男,36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尚忠,男,33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

____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____(省、市、区、县)坪石监狱服刑。

____年6月23日被押回____(省、市、区、县)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男,32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住____(省、市、区、县)。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汉寿,男,42岁,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

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

____年7月22日被逮捕。

____年10月30日,____(省、市、区、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聪、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

其中,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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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案号:(年)XX刑初字第XX号被告人:XXX辩护人:XXX检察机关:XXX被害人:XXX审理机关:X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本案是根据XXX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以XXX罪进行起诉,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公诉案件。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现已审结。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的判决书、起诉书、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增加了对被告人的询问和辩护的机会,依法组织了庭审,确保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地点,持XX刀砍伤了被害人XXX。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的现场照片、刀具、被害人的伤情记录等形成了证据链。

被害人的伤情证明、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三、本院对本案的认定:经二审法院全体合议庭讨论研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被告人XXX 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元。

四、判决决定:本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XXX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年月日。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书
开庭日期:[日期]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法院名称:[法院名称]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一、案情简介
[在此简述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点]
二、二审审理程序
本案自[日期]起进入二审程序,经法庭受理,符合审理条件。

1. 听取申诉人辩称
申诉人在庭上向法庭陈述了其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出了相
应的理由和证据。

2. 听取被申诉人辩称
被申诉人在庭上进行辩论,就申诉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3. 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出示
法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以了解案情真相并判断
事实与争议点的相关性。

4. 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庭上专门就案情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陈述,表达了各自的诉求和意见。

三、争议焦点和判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在此列出争议焦点]。

经过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权衡,本法院作如下判决:
[在此详细列出判决结果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四、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判决理由,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在此详细列出判决结果]
五、结语
本判决为二审开庭审理的正式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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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本院于2022年**月**日受理公诉案件,并依法适用常识审判。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质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将本案二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控犯有**罪名**罪行,下面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如下判决:一、关于案件事实(详细描述案发经过及证人证言等,展示证据链条,如需列举多个罪名或控告事实,按照顺序分别列明)经查,被告人在××年×月×日×时许,在××市××区××路×号××商场内,持××号工具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金额共计×××元,并对被害人造成轻伤。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年×月×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关于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案件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予以认定。

据查,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过患、悔罪表现等情况)。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三、关于刑罚及附加刑的适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应依法予以惩罚。

鉴于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本院判决如下:1. 对被告人判处××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有期徒刑××年;2.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元,并上缴国库;3. 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以改正错误;4. 准许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享受适当的罪犯待遇;5. 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 二、格式
三、内容与制作方法
一、概念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 第二次审判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 、 格 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年度)×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姓名)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 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 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院印)
上述两种格式分别举例如下:
第一种格式中全部改判宣告无罪的: 一、“撤销××省××市××区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无罪。” 第一种格式全部改判的: “一、撤销××省××县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 ……)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责令退赔。” 第二种格式例: “一、维持××省××市××区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 决的第1项、第2项中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省××市××区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的第1项、第2项中的刑罚部分,即撤销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有期徒刑× 年、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年的刑罚。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完整版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完整版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完整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转自铁血社区h tp:/b b s exu e n e/]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

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

之后,携款潜逃。

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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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武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450-2-8号。

1997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本案于200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3铜芯电缆线10捆,50mm3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

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

被告人常勇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

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99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

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0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

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的供述。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常勇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退赔人民币145元发还首义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被告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常勇于1999年12月4日下午2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翻窗进入第3研究室,撬开姚某的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内存人民币16000元。

当日,上诉人常勇分别到中国建设银行武昌支行南站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民主路储蓄所提取全部存款。

姚某发现其钱和活期存折被盗后,即到银行挂失,发现是上诉人常勇所为,姚某向本单位保卫处领导反映,该领导将此事告知了上诉人常勇的家属,其家属找常勇谈话,常勇承认是其所盗。

其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7000元给姚某。

上诉人常勇于2000年1月1日晚11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委会,翻窗进入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

案发后,上诉人常勇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45元给被盗单位。

200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上诉人常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常勇盗窃楚望台第二居委会保险柜内人民币145元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钢丝钳、起子等;(2)活期存折、有关单据等书证,证实常勇盗窃姚某的活期存折后,在银行取款时所填写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3)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月1日晚11时许,其二人路过楚望台第二居委会时,发现办公室电灯亮着,即将办公室打开,发现常勇在办公室,身后躺着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号码锁上插着钢丝钳,地上还有起子等工具,常勇推开刘某跑了,被盗人民币145元;(4)证人都某的证言证实,储户的存折被盗来挂失,查寻时发现取款人是他同事的儿子;(5)武昌区公安分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二起作案系常勇所为,并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1999年12月4日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上的字迹均是常勇取款时所填写;(7)上诉人常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常勇于1996年3月至4月间,偷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所第719研究所电工班库房钥匙,入库盗窃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15捆的事实;既没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也没有赃物、赃物照片及赃物扣押清单,且证人证言是事隔3年后作出的回忆,证人证言之间互不吻合,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各有多少捆,每捆各多少米等均不清,故此笔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能够成立。

另查,上诉人既未自动向本单位或公安机关投案,又未委托其他代为其投案,虽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但不符合自首条件。

上诉人关于其行为系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71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上诉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并罚。

鉴于上诉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待其全部盗事实,且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常勇和辩护人上诉辩解的部分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认为上诉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定罪部分和撤销缓刑部分,即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以及第二项,即退赔的人民币145元发还给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二、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0)武区刑初字380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12日起至2004年8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正翔审判员胡炎生审判员陈穗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艳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津刑终字第××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河北省卢县人,天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

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监狱。

辩护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亦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是因为泄愤而故意杀人。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显系错误,进而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请求纠正。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杀人,完全是为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致,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原审判决没有正确定性,请求改判为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1998年5月非法同居。

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

李××将此事告诉了上诉人,上诉人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

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

7月22日上午,上诉人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

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上诉人进行调戏,上诉人表示反对。

林×仍继续纠缠。

上诉人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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