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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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相对竞价交易制度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流动性保障和推介功能,这些功能对于那些交易相对比较清淡的证券和不为人所知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证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做市商制度可以通过多种灵活手段辅助大宗交易,降低机构投资者大宗交易成本。

但是对于那些交易非常活跃、在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上市公司证券来说,证券本身的流动性和知名度都很高,市场的深度也能够容纳大宗委托,做市商制度所提供的功能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相反,做市商收取的做市收入还会增加这类证券的交易成本。

从做市商的角度看,做市商的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做市利润。

根据3.3式,做市商利润可以表示为其中为做市商做市利润。

由41式可知,做市商为了追求做市利润,必将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因为做市利润与交易活跃程度��即预期投资者提交委托的数量相关。

同时交易活跃的证券往往是市值较大的蓝筹股,证券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由于交易量活跃,做市商能够充分分散头寸风险,这使做市商不对称信息成本和风险头寸成本大大降低。

目前证券做市商数量的分布情况充分体现了做市商的这种倾向见图2.1,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提高,做市商的数量逐渐增加。

交易最活跃的1%的证券,做市商的密集程度达到最高,平均每只证券有62.8名注册做市商,接近平均水平的5倍。

因此,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与做市商自身的利益取向是矛盾的,做市商制度适用于交易比较清淡、知名度不高的证券交易和辅助大宗交易,但是做市商为了追逐做市利润则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并且因为辅助大宗交易利润较低或者风险较大,更热衷于小额交易。

在各国做市商制度的实践中,出现过因考虑做市商利益而使功能错位的问题。

近年来,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调整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围,以突现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优势,避免做市商制度的缺陷。

1.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垄断使用范围的收缩伦敦证券交易所自1986年实行改革以后就全面采用做市商制度,所有证券的交易都是采用做市商制度或是以做市商制度为主。

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政策建议转

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政策建议转

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政策建议转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历程现状障碍及一些建议做市商制度是指由金融机构充当市场中的做市商,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对手和流动性支持。

在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定的历程,但也存在一些现状障碍。

本文将就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现状障碍以及一些政策建议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创新产品——ETF(Exchange Traded Fund),引入做市商概念。

此后,证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做市商业务,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和投资者保护。

2014年,证监会发布《做市商管理办法》,明确了做市商的准入条件、权责义务和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做市商行为。

随着股票、债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逐渐完善,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做市商制度的现状障碍尽管我国做市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现状障碍。

首先,做市商数量有限,覆盖范围不广。

目前,我国做市商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且参与度不高,导致部分市场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持。

其次,做市商的盈利模式不明确,市场吸引力不足。

由于做市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交易差价和服务费用,但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较大,导致做市商的盈利模式不明确,难以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再者,做市商制度监管不够严格,行为缺乏规范。

当前,我国做市商制度监管尚不健全,一些做市商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信心。

三、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建议:1. 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更为严格的做市商准入标准,规范做市商退出程序,提高做市商的专业素养和市场影响力。

2. 推动做市商多元化发展,扩大覆盖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做市商业务,引入更多的做市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市场不完善、市场主体不规范、商业环境不良、商业结构不合理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发展措施,包括加快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商业环境、调整商业结构等方面的措施。

市场不完善是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商业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着市场监管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善、商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要加强市场建设,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商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要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监督,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

市场主体不规范是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问题。

在我国商业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诚信的商家和商贩,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要采取措施规范商业主体行为,提高商业主体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一方面,要推动商业主体入驻商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规范。

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商业主体的监督和打击,提高对商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救济机制。

商业环境不良是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问题。

商业环境不良主要表现在政策不稳定、行政审批繁琐、税费负担高等方面。

要优化商业环境,提高商业发展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

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管理,推动政策稳定和透明度的提高,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

要降低商业税费负担,推动税制改革,减少商业税费的种类和税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商业结构不合理是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问题。

我国商业结构主要以零售业为主,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较弱。

要调整商业结构,推动服务业的发展。

一方面,要推动服务业的优化升级,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质量。

要打破传统商业领域的壁垒,促进实体商业与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推动商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龙岩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9.29)

龙岩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9.29)

龙岩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主要问题1.社会各界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

一是部分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不足。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后,部分市场主体对注册资本及未兑现认缴承诺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随意申报资本规模,造成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并将出资时间无限期延长,20年、30年出资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长达50年以上。

二是企业年报主动性不强。

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未按时年报所需承担的后果认识不足,导致自觉进行年报的意识不强。

基层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年报公示期内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仍依赖工作人员提醒并帮助其年报,极大增加了基层负担。

三是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不足。

部分银行、社保等机构办理业务时仍要求查验加盖年检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打印企业信息基本情况表等,缺乏主动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弱化了平台的公示作用。

2.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人力、物力投入大增。

随着“五证合一”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工商部门注册窗口在材料审核、数据录入、档案扫描归档、咨询公示等方面的工作量与日俱增。

按照省工商局要求,每1000户企业应按1:1的比例配备注册官和注册官助理,目前我市在册企业已达3.6万户,按规定全市应配备注册官、注册官助理各36人,各县级局已尽量配齐注册官,但由政府购买服务配备的注册官助理缺口巨大,各县级登记窗口基本未配备注册官助理,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窗口需配备3名注册官助理,但至今未获区政府批准。

各登记窗口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矛盾突出,全市各县(市、区)登记窗口人员均存在人少事多的现象。

同时,电脑、打印机、扫描设备、档案装订设备等硬件设施也需要升级换代,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后办公经费紧张以及档案室库容紧张也都是工商部门当前面临困难。

在调研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均反映基层目前需承担工商、食药、质监三个局的监管任务,工作量大、人员紧缺,年报公示等后续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论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法律障碍及完善

论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法律障碍及完善

论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完善摘要:当前,新三板扩容上市的呼声日益高涨,做市商的推出更是一大亮点,在我国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是场外市场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

要让做市商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新三板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而完善法制、加强监管是解决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1.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联系公众投资者买卖双方的特殊的证券商。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做市”,简单来说,即创造市场或制造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当某一支股票或者整个市场交易清淡,证券的成交量或换手率不高,出现有行无市的现象时,由做市商出面,以其自有的证券或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

做市商有义务向所有的投资者提供双边报价,维持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

当市场供大于求,证券持有者想出售证券,却找不到合适的买家时,由做市商买进这些证券,使证券持有者的证券得以出手;当市场供不应求,众多投资者看好某一种证券,却在证券市场上买不到相应的证券时,由做市商出售手头的证券存货,满足投资者的购买需求。

做市商通过这种一买一卖,赚取差价,作为自己提供做市活动的报酬。

同时在客观上,维持了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

二是”商”,即商人。

从商法意义上,做市商是商主体的一种。

依照主体的组织结构或形态特征,商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在我国做市商一般由证券公司来充当,因此,做市商是商法人的一种。

做市商的上位概念是券商,但券商有很多种,有经纪商、自营商和做市商等,而做市商只是其中的一种。

因此,券商并不一定都是做市商。

2.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2.1相关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能否跟上的问题做市商制度成熟的市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来保障做市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但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还不完善,市场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大量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规操作行为存在。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

浅析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商业活动的蓬勃发展,我国商业经济在取得长足发展的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措施,以期为我国商业经济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1. 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商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以制造业为主的传统产业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与此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这种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了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不够全面,也制约了我国商业经济的再次升级。

2. 品牌建设滞后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国际知名品牌在我国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

相比之下,我国自主品牌的发展相对滞后,市场影响力较小。

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也制约了我国商业品牌的国际化竞争力。

3. 商业环境不够完善我国的商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完善,在市场准入、竞争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商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商业活动的规范和良性竞争。

4. 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业活动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

我国商业信息化的程度相对滞后,尤其是在传统企业中的信息化建设较为薄弱。

这种情况不利于商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5. 人才短缺我国商业领域的人才现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现有人才的培养难以满足商业经济发展的需求,商业领域缺乏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制约了商业经济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发展措施为了推动商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需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再次升级。

我国应加强自主品牌的建设,加大对品牌的扶持力度,为自主品牌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品牌战略,拓展国际市场,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政府可以加大对商业环境的改善力度,优化市场准入和竞争机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从而打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为商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刘凡管圣义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建立至今已有三年,9家做市商对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相关制度未能跟上,做市作用不够,做市商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1、建议之一:建立增补做市商制度有资格成为央行做市商的机构应首先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年度交易结算量排名榜中占据前50名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除外)中筛选。

特别规定,央行公开市场交易商都是做市商,公开市场交易商应是从诸多二级市场的做市商中挑选出来的佼佼者,他们的活动往往是二级市场的核心。

初期做市商应保持一定的数量。

2、建议之二:做市商的权利对于入选的做市商,应将权利落到实处。

除一般权利外,作为建议,我们认为,做市商之间也应有所区别,其中核心做市商优先享用如下权利:(1)做市商相互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可以采取净额结算制度,以允许其日间卖空、买空,扩大成交机率和价格发现;(2)除可以优先享有央行提供的自动融券或融资权利外,还可享受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的短期自动融券业务;(3)可代理央行买卖债券或开展回购权利;中央银行一旦要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债券,可通过核心做市商来进行。

但这些做市商必须定期向中央银行汇报他们的交易头寸和交易活动。

(4)央行批准的做市商都是公开市场交易成员;(5)在发行市场上,唯有核心做市商能够享受到发行招标后的额外追加中标的权利;(6)对于未来预发行交易市场,核心做市商有权获得融资、融券权利;3、建议之三:做市商的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1)以报价业绩评估促报价合理与有效。

建议不再具体规定做市商所报债券价差基点范围,即不再具体规定不同期限的报价价差。

考核的指标设计如下:对于双边报价商报价业绩的考核,我们建议按报价深度、广度、厚度等设立综合指标,计算出具体的分值,作为分值纳入总分值之中。

这里的报价宽度是指,同一债券当天最低卖价与最高买价之差,此指标越低越好。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调研报告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调研报告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一、背景介绍市场经济体制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有效途径,而市场秩序的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秩序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利益。

因此,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现状分析1. 市场体系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市场准入门槛不够明确,市场主体数量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市场诚信意识较弱等。

这些问题导致市场秩序不畅、市场竞争不公平。

2. 市场秩序的乱象在当前市场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价格垄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行。

三、问题分析1. 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市场准入门槛不明确、市场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和市场主体规范培养机制。

2. 市场秩序乱象的原因假冒伪劣产品、价格垄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主要是监管不到位和执法力度不够的结果。

四、解决思路1.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2. 加强市场主体规范培养通过加强市场主体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诚信意识。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规范意识。

3. 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违法者,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同时,加强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五、推进措施1. 设立市场准入门槛制定明确的市场准入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程序,防止市场主体的无序进入。

2. 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流程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市场主体培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培训投入,提供专业知识和规范意识的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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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一)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
相对竞价交易制度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流动性保障和推介功能,这些功能对于那些交易相对比较清淡的证券和不为人所知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证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做市商制度可以通过多种灵活手段辅助大宗交易,降低机构投资者大宗交易成本。

但是对于那些交易非常活跃、在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上市公司证券来说,证券本身的流动性和知名度都很高,市场的深度也能够容纳大宗委托,做市商制度所提供的功能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相反,做市商收取的做市收入还会增加这类证券的交易成本。

从做市商的角度看,做市商的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做市利润。

根据(3.3)式,做市商利润可以表示为:
其中为做市商做市利润。

由(4.1)式可知,做市商为了追求做市利润,必将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因为做市利润与交易活跃程度��即预期投资者提交委托的数量相关。

同时交易活跃的证券往往是市值较大的蓝筹股,证券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由于交易量活跃,做市商能够充分分散头寸风险,这使做市商不对称信息成本和风险头寸成本大大降低。

目前NASDA证券做市商数量的分布情况充分体现了做市商的这种倾向(见图2.1),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提高,做市商的数量逐渐增加。

交易最活跃的1%的证券,做市商的密集程度达到最高,平均每只证券有62.8名注册做市商,接近平均水平的5倍。

因此,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与做市商自身的利益取向是矛盾的,做市商制度适用于交易比较清淡、知名度不高的证券交易和辅助大宗交易,但是做市商为了追逐做市利润则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并且因为辅助大宗交易利润较低或者风险较大,更热衷于小额交易。

在各国做市商制度的实践中,
出现过因考虑做市商利益而使功能错位的问题。

近年来,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调整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围,以突现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优势,避免做市商制度的缺陷。

1.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垄断使用范围的收缩
伦敦证券交易所自1986年实行改革以后就全面采用做市商制度,所有证券的交易都是采用做市商制度或是以做市商制度为主。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大陆证券交易所电子化竞价交易系统不断升级完善。

由于竞价市场在小额委托的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这对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小额委托交易,特别是对交易量比较大的证券,构成竞争威胁。

为此,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层酝酿着逐步收缩做市商制度的垄断使用范围,在最不适用做市商制度的交易活跃股票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

然而,收缩做市商制度的垄断使用范围,特别是在交易最活跃的股票中引入竞价制度,将使做市商失去最重要的做市利润来源,无疑会触及做市商刘益。

由于做市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影响,调整做减使用范围的计划迟迟
难以落实,期间积极推动改革计划的伦敦交易所总经理甚至被董事会免职。

在欧洲大陆交易所和1995年成立的电子网络交易所tradepont咄咄逼人的竞争压力下,经过伦敦交易所的不懈努力,有关各方为了伦敦交易所的未来终于在1997年10月达成妥协。

自1997年10月起,英国国内股本市场交易最活跃的100只股票,即FtSE100指数的成份股,引入电子化竞价交易系统SEtS。

原定将FtSE250指数成份股也引入竞价交易系统的计划没有实施,这一方面是体现对做市商利益的妥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交易相对清淡的250只股票,做市商制度的缺陷没有那么明显。

另外,在国际股本市场仍然沿用做市或度。

这是因为国际股本市场绝大多数是大宗交易,小额交易大多数是在国际股票所在国市场交易,而做市商制度在大宗交易方面具有竞价交易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

从引入竞价制度后的1998年5月至7月3个月的情况看,竞价交易制度确实弥补了做市商市场的缺陷,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下降了一半,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英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以改革前的0.6%下降至0.25%;美国为主的海外投资者交易成本从改革前的1.34%下降至0.5%。

同时,竞价交易系统SEtS完成的交易
99.5%是低于3倍NmS的小额交易,在4000英镑到1倍NmS规模的交易中表现出很强的竞争力,与过去长期居于垄断地位的做市商市场的交易份额平分秋色。

2.NASDA市场做市商制度垄断地位的削弱
由于NASDAQ市场脱胎于柜台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一开始就是NASDAQ市场唯一的交易制度。

由于NASDA市场证券大多是成长型中小上市公司的股票,做市商制度在增强这类股票交易的流动性和提高市场知名度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NASDA市场获得如此巨大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近10年来,随着一大批上市公司迅速成长,市值不断扩大,其证券的市场流动性和知名度木断提高,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详细讨论)。

在外界的压力下,NASDA 市场于1997年开始采用新的委托处理规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做市商对报价的垄断权。

尽管如此,在新委托处理规则下做市商仍然掌握着市场报价的控制权,客户的报价必须通过做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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