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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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 50MW~1000MW 燃煤发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35kV~1000kV 交流输变电工程和±800kV 及以下直流工程。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四项费用,分别为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三、本指导意见之外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B:勘察设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C:招标代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D:工程监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说明(一)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未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

(三)火力发电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安全卫生预评价费用、水资源论证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5 项费用。

(四)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3 项费用。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各种费率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各种费率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各种费率关于施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电定总造[2009]23号各有关单位: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标准”)已经由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23号文)颁布施行。

为做好本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经请示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工程结(决)算的基础依据。

2.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经核准或审定投资的工程仍按原核准或审定投资执行。

3.与本标准配套施行的《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格》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定期在中国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网(域名www.cecm.net.cn)上公布。

4.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电总[1999]549号)等有关配电网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本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宣贯工作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和安排。

6.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规定,适时调整或修订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

7.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1.~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另发)2.(20kY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另发)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印)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1 总则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的编制和计算规则,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网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标准规定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的费用构成与计算标准、费用性质划分、预算项目划分、建设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建设预算的计价格式。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50MW~1000MW燃煤发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35kV~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和±800kV及以下直流工程。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四项费用,分别为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三、本指导意见之外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B:勘察设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C:招标代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D:工程监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说明(一)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未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

(三)火力发电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安全卫生预评价费用、水资源论证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5项费用。

(四)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3项费用。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统一发电 ( 水电工程除外 ) 、输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的
内容组成、费用项目划分及计算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
电站工程, 35KV~ 750KV交流输变电程,± 800KV 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以及电力通信工程,
核电常规岛工程按照同容量火力发电工程执行。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渠道建设的上述范围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 扩建工程开工日
期与前一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的投产日期相距
3 年以上或本期建设机组等级大于前一期机
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 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
括 : 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以及零星材料采购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
运费(大型施工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另行计算) 。
、液体燃料
(汽油、柴油)及水、电等所花费的费用。
(7) 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第十六条 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 费用,内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工程技 术培训费、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与轨道铺拆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补助费、调试配合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4]6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4]6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4〕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电力企业优化发供电管理、电力用户节约用电,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区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区销售电价(一)归并电价类别。

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电网统一实行6类电价,即:居民电价、商业电价、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

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

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户,收取每月每千伏安10元的基本电价。

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

按电力计量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

各电网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1)西藏中部电网(包括拉萨市、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林芝地区、那曲地区)。

居民电价由0.4663元/千瓦时调为0.4993元/千瓦时;商业电价由0.7821元/千瓦时调为0.8521元/千瓦时;工业电价由0.5699元/千瓦时调为0.6631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由0.5616元/千瓦时调为0.6446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6元/千瓦时调为0.20元/千瓦时;趸售电价由0.3018元/千瓦时调为0.3418元/千瓦时。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能源基[1988]49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能源基[1988]49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能源基[1988]49号)经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同意,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标准在我部进行改革试点。

由部基建司和电力规划设计院编制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经审查,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在电力行业新开工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中实施。

在实施中如发观问题,请及时告诉部基建司和屯力规划设计总院,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基本建设中统一火电(火力发电)、送变电(送电、变电)工程建设预算的内容组成、费用分类、计算口径,以便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创造条件,为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提供基础,特制定木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电力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改革需要制订的。

第三条本标准作为电力工业统一的行业标准,适用于不同投资渠道、不同投资主体单位的下述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火电: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送变电:电压等级500千伏及以下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预算,指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以及施工图预算。

不论估算,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

第五条按本标准编制出的估算、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属基本建设工程的国家定价。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_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关于_前期工作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完美WORD格式附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 50MW~1000MW 燃煤发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35kV~1000kV 交流输变电工程和±800kV 及以下直流工程。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四项费用,分别为项目前期工作费(含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三、本指导意见之外工程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B:勘察设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C:招标代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D:工程监理费计列的指导意见附录A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说明(一)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未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

(三)火力发电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安全卫生预评价费用、水资源论证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5 项费用。

(四)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审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文物调查费用、矿产压覆评估费用、用地预审费用、节能评估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用及相应管理费用等13 项费用。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26•【字号】藏计价[2001]82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藏计价[2001]829号2001年6月26日)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次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除此次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进行逐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务必于7月31日前分别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提出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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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定额〔2012〕8号
关于调整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
西藏地区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青藏高原的主体部分,有“世界屋脊”之称,属高寒地区,存在地广人稀、昼夜温差大、气压低、空气含氧量低的特点,自然条件恶劣。

近年来西藏地区电力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单位劳动力募集困难、施工条件艰苦、施工降效和劳动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准确反映该地区环境特点,合理确定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经广泛调研和分析测算,现决定对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计算规则如下。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规则
(一)地区工资性补贴标准
西藏地区工资性补贴参照青海地区标准,按6.88元/工日计取,计算规则按照电定总造〔2007〕1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工工日单价补差标准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补差标准(含艰苦边远地区施工津贴)见表1。

表1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补差标准
单位:元/工日
(三)定额人工费调整计算方法
1、地区工资性补贴计算得出的人工费调整金额,汇总计入概预算编制年直接工程费的人工费,作为各项取费的取费基数。

2、人工费补差金额的计算: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计算和汇总定额工日耗量,分别乘以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补差标准,合计后即为人工费补差金额。

3、人工费补差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不作为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中各项取费的计费基数。

二、定额材料、机械价格水平调整规则
定额材料、机械价格水平调整按照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调整规则和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定额材机价格调整标准计算。

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定额材机调整标准见附件。

三、高海拔施工降效费用计算
(一)高海拔施工降效费用包括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应在措施费项下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中计列。

(二)计算公式:
建筑工程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直接工程费×建筑费率
安装工程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安装费率
表2 西藏高海拔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
单位:%
四、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用
(一)在间接费项下增加计列“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不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统一以人工费为基数计取。

(二)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计算标准如下:
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人工费×费率
表4 送变电工程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费率
单位:%
五、其他说明
(一)本费用标准适用于以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预规为基础编制概预算的工程。

(二)西藏地区配电网工程的高海拔施工降效、高原习服及医疗保障费用可参照以上标准计算。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藏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定额材机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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