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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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客户受电工程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监督,适应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6号)《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8号)3术语和定义客户受电工程:指供电企业直供范围内由客户出资、属客户资产的新装或增容供电工程、用电变更工程以及迁杆移线工程。

4职责各供电企业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场部门负责执行客户受电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纠风和稽查机构负责对客户受电工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资质核查和信息公布5.1供电企业应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网承揽业务。

5.2拟入网承揽业务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简介(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适用于设计单位);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适用于施工单位);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适用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4)企业联系信息5.3供电企业收齐第5.2条所述资料后,应向申报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单。

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5.4供电企业对资质核查无误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通过网站、营业厅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供客户自主查询选择,公布的信息包括:(1)企业简介(2)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3)企业联系信息6客户受电工程服务6.1供电企业在受理新装、增容、变更等用电业务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明确告知业主对受电工程具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及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并网服务指南

并网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做好湖南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调度服务工作,规范新建机组调度服务程序,方便电厂开展机组并网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2条新建机组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湖南电网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湖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依据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并网调度服务。

第3条本指南规定新建机组在规划、设计、选型、招标、验收、并网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省调和电厂双方应开展并完成的工作。

第4条申请并网的机组应已列入电源发展规划,项目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批复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5条本指南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电厂,并入湖南电网归网调或地调调度的电厂可参照使用本指南。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6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各阶段的工作,应保证电厂满足电网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第7条筹建单位或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可向省调了解湖南电网的基本信息。

第8条筹建单位应邀请省调参加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涉网一、二次设备选型和招投标、设计联络会及施工图会审等各阶段的工作,以便省调履行调度专业技术归口管理职能。

筹建单位应于审查前1个月将待审查资料提交给省调。

第9条筹建单位应向省调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作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倒送电前的工作第10条电厂在升压站预计投产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应将升压站和机组投产计划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省调,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

第11条升压站投产6个月前,厂网双方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

省电力公司由计划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具体签订工作,省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具体签订工作。

上述三个协议签订后,电厂和省调双方开展机组并网调度的具体工作。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12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12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华东区域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调节、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快速甩负荷(FCB)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四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的情况。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华东网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分别为43%、53%、41%、51%、50%、47%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分别为额定容量的57-100%、47-100%、59-100%、49-100%、50-100%、53-100%。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1总则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电网“两个细则”推行运行管理措施(-01)

电网“两个细则”推行运行管理措施(-01)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管理措施[2011]01号执行部门:发电部设备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输煤管理部主题:电网“两个细则”推行运行管理措施编写:李朝波审核:秦小阳批准:2011年1月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实施2011年元月1日开始,河南电网正式推行“两个细则”(《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考核项目及服务补偿项目较以前电网考核方式增多,奖惩力度加大,为适应新的调度考核方式,减少调度考核电量损失,提高公司声誉,特制订本措施。

1、发电部、设备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输煤管理部组织学习“两个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明确各指标相关执行、统计和分析责任人,并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2、严肃调度纪律,确保调度命令畅通。

确保机组严格按照调度指令接带出力,满足电网系统顶高峰及后夜调峰的需要。

公司内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值长调度命令的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者,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3、发电部针对“两个细则”应用系统-《并网调度互动平台》,加强值长、值长助理岗位相关查询、统计、免考申报等流程和具体操作培训,编制相关统计表格,实行每天汇总分析制度,及时跟踪各种免考申报结果。

将调度考核纳入值建制指标考核及排序体系,调整加大调度考核权重,提高运行人员关注调度考核的主动性和促进机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积极性。

4、设备管理部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检修和维护,做好相应设备消缺策划和检修工期策划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准时完成检修工作,保证机组按期并网,日常工作中重点关注机组AGC、一次调频、PSS、继电保护等方面设备治理和远动数据系统维护工作,保证机组继电保护装置,一次调频,AVC装置,PSS 等联锁保护按规定正常投入,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经营管理部每月做好“两个细则”相关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及时针对调度考核统计及分析结果,落实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南网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网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网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一、服务目标电源并网服务是为了满足南网用户的电力需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服务对象1.南网的各类用户,包括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2.需要将新建电源接入南网,并实现并网的项目单位。

三、服务内容1.申请电源接入:新建电源项目单位需要向南网申请电源接入,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申请表格。

南网将根据用户的需求和电力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

2.工程设计:南网将根据申请单位的需求,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电源接入工程进行设计。

设计内容将包括电源输电线路、变电站等配套设施。

3.设备采购:南网将根据设计要求,组织设备采购,包括输电线路材料、变电设备、保护装置等。

采购过程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施工建设:南网将组织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5.现场检查和验收:南网将在电源并网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并网调试:南网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电源并网调试工作,确保接入电源的安全运行和与电网的同步运行。

7.运营管理:南网将对接入电源进行运营管理,包括电能计量、负荷管理、电能调节等工作,以确保接入电源的安全、可靠供电。

四、服务流程1.用户申请:用户向南网递交电源接入申请及相关资料。

3.工程设计:南网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电源接入工程进行设计。

4.设备采购:南网组织设备采购,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施工建设:南网组织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6.现场检查和验收:南网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并网调试:南网组织电源并网调试工作,确保接入电源的安全运行。

8.运营管理:南网对接入电源进行运营管理,包括电能计量、负荷管理、电能调节等工作。

五、服务保障1.专业团队:南网将组建专业团队负责电源并网服务工作,人员配备充足,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广电市〔 201〕46号附件 1
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 (试行)
广东电网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
广电市〔 201〕46号附件 1
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 (试行)
电局计划部审查接入系统方案后, 在3个工作日组织签订《并网协议》 (附录 8)。对于接入 38伏0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 不签订《并网.3.2地.市1局 计划发展部 负责组织签订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并 网协议》。 4.3.营2业.窗2口 负责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和《并网协议》提供给项 目业主。 4.接4入系统工程设计资料审核 4.4工.作1要求 4.4.对1于.由1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 按业扩工程 模式由各单位开展设计资料审核、中间检查和并网验收等工作。 4.4.1各.营2业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送审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资 料,并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4.4.依1照.国3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客户送审的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 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书》(附录 9)。设计单位资质资料与设计图纸 同步进行受理和审核,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对同一设 计资料进行多次审核,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 给项目业主: 审核接入系统工程设计资料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8伏0及以下 的不超过 5个工作日, 10(20)千伏的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4.4.项1目.业4主应提供以下资料:
10
系统方案。 4.2.2县.(3区 )局营业部 负责制定接入 38伏0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
系统方案。 4.2.营2业.窗4口 (1) 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资料,并传递至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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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发电企业,规范电源并网管理,优化并网服务流程,促进网源协调工作,保障西藏电网安全运行和电源正常有序并网发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并结合西藏电网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西藏电网的电源(不含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各阶段的组织、程序和资料报送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意见的附件提供给发电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六条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由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西藏区调”)组织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安全监察质量部、交易中心、科技信通部、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以及公司各供电单位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进行。

中国电科院提供网源协调技术支撑。

第七条西藏区调是电源并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调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前期设计审查和启动投运,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调控分中心报送其调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电源的相关资料。

承担网源协调管理责任,督促落实涉网设备技术要求,组织建立适用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计算的涉网设备模型及参数,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参数核查整改意见;组织开展电网仿真计算分析和模式扫描,校核调速器、励磁系统参数在电网各类工况和各种扰动下的适应性。

第八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并网电源发电、输变电等一次设备是否满足并网条件。

营销部负责关口计量装置的管理和验收。

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检查验收电站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是否满足并网要求。

交易中心负责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科技信通部负责审查电站通信系统是否满足并网要求。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负责并网电源的现场通信系统的调试和资料审查。

第九条中国电科院、西藏电科院负责对西藏区调提供网源协调技术支撑,参与发电企业组织的涉网试验结论和涉网参数审查工作,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涉网重要参数进行核查,对不满足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西藏区调开展仿真计算和模式扫描工作,提出涉网设备参数整定建议。

中国电科院负责励磁系统(含PSS)、调速系统模型参数实测建模审核认证及模型参数入库工作;参与网源协调相关标准编制修订,并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各地调负责其调度范围内电源并网服务工作。

地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各发电企业应按照调度部门要求,配合完成电源并网工作。

发电企业应对涉网设备选型和设备质量负责,负责组织涉网设备调试及验收,审查试验项目,确保涉网设备性能及试验项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相应认证手续齐全。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业绩的单位开展励磁、调速、PSS、一次调频、进相等涉网试验,并会同相应电网调控机构,组织电科院等技术支撑单位和涉网试验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审查涉网试验结论和涉网参数正确性,对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问题要组织整改。

第三章并网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开展电源及并网工程前期可研、接入系统、签订接网协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

第十三条属西藏区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西藏区调应参加工程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设计审查。

属地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地区调控中心应参加工程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属西藏区调调度范围内但对上一级电网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西藏区调应通知上级调控分中心参加该工程的前期可研和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

属地调调度范围内但对上一级电网有影响的电源及其并网工程,地调应通知西藏区调参加该工程的前期可研和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各级调控中心各相关专业应依据本专业规程、技术原则、专业规划以及客观实际对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西藏区调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应参加相关设备选型招标技术条件审查和技术评标会,并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6个月,与西藏区调联系领取《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附件一)并登记相关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5个月,按照《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要求报送资料。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3个月,向西藏区调申请召开新建电厂接入系统调度协调会,并按照《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要求报送90天资料。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在并网调试前45天按照通过审定的设计要求完成新建通信设备、线路的安装调试工作,向西藏信通公司信通调控中心提交开通通信网新设备入网申请(附件二)和业务受理单(附件三)。

西藏信通公司信通运检中心将于新建电厂并网前30天开通通道。

第四章电源并网验收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在并网调试前45天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并网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电站一、二次设备和网源协调性能。

第二十一条并网电源一次设备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风电场)、主变压器、逆变器、断路器、隔离刀闸、互感器、无功补偿装置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并网电源二次设备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功率预测和控制、电能量计量、PMU等装置、设备和系统。

第二十三条网源协调性能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励磁系统(包括进相、PSS、AVC)、调速系统(包括一次调频、AGC)、电网频率和电压耐受能力(包括电网频率适应性和电压穿越能力)、电能质量(包括电压偏差和电压谐波、波动及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等)、电源涉网保护(包括发电机组失磁保护、过激磁保护、低励限制及保护、过励限制及保护、失步保护、频率异常保护、定子过电压保护、定子电流限制及定子过负荷保护、汽轮机超速保护、重要辅机保护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合关系等。

第二十四条电源验收采取查验资料和现场试验相结合的方式,网源协调验收需安排现场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报告结论须经中国电科院认证并入库。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在并网验收前应报送电源启动验收报告、由政府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接网协议以及并网电源的一、二次设备资料。

其中电气一、二设备资料在计划并网的90天前报送。

资料详见《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具备验收条件后,西藏区调组织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安全监察质量部、交易中心、科技信通部、电科院、信通公司参加电源并网验收工作,验收依据《西藏电网电源并网验收项目》(附件四)、《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接入电网二次系统相关技术条件和配置要求》(附件五)。

第二十七条完成现场验收后,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后,发电企业向西藏区调报送并网电源调试方案和计划。

第五章电源并网启动第二十八条属区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并网启动流程见附件一《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

发电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提交新机组投运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资料应齐全、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二十九条上级调控中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所属运行单位将机组投入申请和资料报送西藏区调,由西藏区调报送上级调控中心。

第三十条电源并网工程启动申请由设备运维单位提前1个月向相应的调控机构提出,并报送详细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应于预计并网日期前1个月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未签订者不得并网。

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1个月,派人参加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调度业务联系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备调度运行业务联系资格。

第三十三条西藏区调应于并网前5个工作日完成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下达涉网保护装置正式定值;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批复新机组投运申请。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具备以下条件后,调度部门应组织召开启动会,确定启动方案和启动时间。

(一)工程全部施工、验收完毕,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监督检查签证书”;(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结束;(三)相关技术资料已按要求上报区调;(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及故障录波器)验收、调试完成,具备投入条件;(五)稳控装置验收、调试完成,稳控策略联调完成,具备投入条件;(六)远动、电量采集、调度数据专用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及厂站监控信息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验收、调试完成,具备投入条件;(七)通信系统验收、调试及厂站全部验收工作完成,二次设备加电试运行48小时,站内设备无异常,监控告警信息无异常,具备投入条件。

第三十五条电源及并网工程正式启动投入应在当值调度员下达的操作命令后才能进行启动操作,机组一经启动即列入调管设备。

第三十六条西藏区调收到发电企业电源并网调试试验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邀请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具体调试时间,进入并网调试。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运行准则》(DL/T 31464—2015)要求完成电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机组励磁系统建模试验、调速系统实测建模试验、PSS参数整定试验、进相试验、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一次调频、孤网试验等,其性能和参数必须满足西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国网(调/4)457—2014)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试验单位开展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实测建模工作,实测建模工作应通过中国电科院审核并及时反馈给西藏区调及电力试验单位。

第三十九条电源并网调试完成后,发电企业应在5日内报送简要试验结论,在30日内报送各项并网试验报告和技术监督报告,试验报告应通过中国电科院认证。

并网试验报告作为机组转商运的依据之一。

试验不合格的电源不得并网。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定,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提供项目批文、营业执照、发电业务许可证(或办理证明)等文件。

不提供不得并网。

第四十一条电源商业运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西藏电网电源并网验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藏电调控〔2013〕10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2.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新设备接入申请单3. 国网西藏电力信息通信调度监控中心调度业务受理单4. 西藏电网并网电源涉网验收项目5. 西藏电网并网电站二次系统相关技术条件和配置要求附件一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一、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的宗旨和《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规范调度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向调度对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促进调度对象与电网的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编制本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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