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 P18--24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课题发表演讲稿

合集下载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提高国际商法司法实践水平
提升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培训和选拔,提高法官对国际商法的专 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加强司法独立性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 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国际商法案例库,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推动国际商法教育发展
加强学术研究
加强国际商法立法工作
1 2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商法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商法体系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国企业在 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密切关注国际商法发展动态,提前预判和应对潜 在的商业风险,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3
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和执 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体现中国特色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注重 体现中国特色,结合本国 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情况的国际商法规范。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现状
专业化程度提高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逐 渐专业化,法官和仲裁员 素质不断提高。
案例参考价值高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 纠纷时,经常参考国际商 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吸取 其有益经验。
水平。
03
我国国际商法未来趋势预 测
国际商法全球化趋势
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趋同
0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在国际商法领域的规则逐渐趋同
,相互借鉴和融合。
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
02
全球化使得跨国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更多的
需求和挑战。
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合作
03
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加强了沟通和合作,共同推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是中国法学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篇章。

民商法学是指以民法和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民商法学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重要学科之一。

本文将从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起源、发展历程和主要成就等方面,对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进行探讨。

一、民商法学的起源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开埠时期。

在那个时期,由于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中国面临着空前的危机和挑战。

为了赶上西方国家的发展步伐,中国开始学习西方的民商法制度,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改革现行的经济体制。

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一批学习欧美法律的学者,他们把西方国家的民商法学知识引进中国,并且试图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形成中国的民商法体系。

在此背景下,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学科体系开始初步建立起来。

1895年,清政府成立了江南法政科,开始了正式的法学教育;1901年,光绪皇帝颁布了《学堂章程》,确立了法政科在清朝学制中的地位。

这是中国近代民商法学发展的起点,也标志着中国民商法学的研究开始走向正规化和体系化。

二、民商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学习阶段、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

学习阶段,主要是中国学者学习西方民商法学知识的时期。

在这一阶段,中国学者通过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学习西方的法理和制度,并试图将其运用到中国的法律实践中。

在学习阶段,中国学者主要关注的是西方的民商法学理论和实践,以此为基础,逐渐建立起中国的民商法学体系。

创新阶段,是中国民商法学逐渐摆脱西方模式,开始寻求中国法律特色的时期。

在这一阶段,中国学者开始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对西方的民商法学进行创新和发展。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为中国民商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A
15
我国商法的沿革
就我国经济立法思想分析,我国的经济立法采用 的是民商合一,经济法、商法合一的思想。《民 法通则》以及各种经济单行法规常常被借用到经 济活动中来,是国家为实现计划经济管理而制定 的,与现代大市场经济的概念,与国际上的商书 法规调整概念与范畴存在很大差距。
A
16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A
6
商人法庭判例是当时法律渊源之一,如英国又一 种“灰脚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带着旅途 的灰尘。
11-14世纪,伴随着同业行会的兴起,商事 登记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在意大利的热那亚出 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
A
7
从19世纪开始,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 般认为,形成了四中种立法体系: 1.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法国。 2.商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德国。 3.折衷立法体系。主要指日本。 4.英美商法体系。主要指英国和美国。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 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1.商事习惯法(不成文法) 2.商事特别法(单行法规) 3.商法典
A
2
古代罗得海法 (Lex Rhodia)。它因在地中海的 罗得岛而得名,因为岛上住了一批以航海为生 得腓尼基人,他们提出得罗得法规定,船长在 航行中为挽救船舶和货物免遇危险而造成得损失, 应由货主和船主按比例分担。当代的“共 同海损”制寄即起源与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垄断经营 3.扰乱市场 5.行贿行为 7.诱购行为 9.倾销行为
2.封锁市场 4.弄虚作假 6.诋毁他人信誉 8.贩卖国家禁物
和限购物品的 行为
无效商行为
通常所说商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即有效商 行为,但无效商行为事指其行为产生时就没有法 律效力的商事行为,也即行为人之间不能产生相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商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社会文明的推动以及对法治建设的促进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商法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商法的不断完善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国商法在推动经济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功不可没。

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商法体系,加强商法法治建设,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经济、市场秩序、社会文明、法治建设、重要性、历史背景、体系、成就、保障。

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我国商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商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基础,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保障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法的健全与完善,可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商法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创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发了社会经济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商法的完善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规范了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的规则,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是我国现代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商法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1.2 商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商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

在古代,商业活动盛行,商人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活动。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商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宋代时期,商法开始有了比较系统的发展。

当时的商法以各地习惯法和地方性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一套涵盖合同、债权债务、担保、独立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商法概述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导语】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

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习惯法。

随着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以及商事规则的丰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商法典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规,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

此后,由于商人身份的弱化及商事活动的扩大化,逐渐出现了民商合一的趋势。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学习本章,在熟悉商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应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历史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涵义商法即商事法,商法中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都是建立在“商事”这一概念基础之上。

因此,研究商法首先需要对“商事”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

商事,又称为“商”,拉丁语表述为“commerium”,英语中表述为“commerce”,德语中表述为“handels”。

在现代社会中,“商”一词有多重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法律学等方面予以诠释。

一般字义上的“商”或“商事”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指商品的交换或者买卖活动。

古代汉语中关于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涵义。

《汉书·食货志》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通财鬻货曰商” 1;“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2;“商欲农,则草必垦矣”3。

其二是指商人,如古汉语中的“商贾”4、“富商”5,现代汉语中的“厂商”、“商贩”。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一般意义上“商”或“商事”逐渐成为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概称。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狭义上解释。

作为商法术语意义上的“商”或“商事”,各国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今天发表的内容是:“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是第一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

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两个小节的内容,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小节的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我做一个简单的路线,我的发表就是按照这样的一个路线将两个小节的内容联系在一起。

古代社会的商法体系:由于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仅有涉及商事活动的一些具体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与一般私法相区别的、调整商人或者商行为这些特定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完整规范体系。

因此,在古代社会,没有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近代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在11世纪之后,伴随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也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

我从网上找到一些有关于11世纪地中海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一般来说,与印度洋的远途交易时中世纪伊斯兰世纪经济的支柱,其核心是中转贸易,即把从印度洋区域输入的东方货物再输出到欧洲,或者把西方的货物输出到东方。

这种贸易自始至终贯穿于中世纪。

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从而相继出现。

这些法的主要内容在今天的商法中加以完善并且正在实施中,比如说商人在交易之间要遵守诚信原则等。

15世纪欧洲早期商法:在15世纪之后,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的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请同学们看书P19页欧洲早期商务事立法,书上说了这么长的话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发展迅速并且达到鼎盛时期,而政权由宗教转变为中央所掌握,再加上当时的恶劣经济环境,更加推动了商法的统一性,因此,在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各国和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的商法。

总结来说,此次成文的商法立法体例上有三点情形:一是制定独立的商法法规;二是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相关的专门规章。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从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近现代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立和完成的时期。

世界的三大商法法系也是在这期间创造出来的,即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体系、英美商法法系。

法国于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同时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因为法国在19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德国的德意志帝国于1807年5月10日颁布了《德国商法典》,与在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的继《法国民法典》又称为《拿破仑法典》之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共同构成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并且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代表性法典。

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而有别于大陆法律。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继承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

并从1903年到1906年颁发了一系列法。

在辛亥革命以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重新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例如《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新中国成立1993年
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

总结: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性质,没有明确的商法条例等一系列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一个完善的商法法例,中国的商品贸易呈消极状态。

但由于中国式奉行成文法的国家,所以深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在商品贸易上有所突破。

从而中国也制定了统一的形式商法。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多方面原因,中国商法也面临了很多的难点和问题,中国就当代形式来看,很难完全的模仿一些商法健全的欧洲大国建立完善的商法。

再加上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多变,以及中国法学界对私法的研究发现对民商法的研究仍处于一种半成熟的状态,再加上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更加难以制定统一形式商法。

只有在经济体制稳定,各方面都成熟的情况下,人们对形式商法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才能真正的成熟起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