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规章制度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社保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是各项社保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养老保险:- 缴费期限和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
- 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 养老金发放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和每月领取两种方式。
2. 医疗保险:- 缴费和报销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来确定。
-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具体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等。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医保部门认定的具备一定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在这些机构就诊可以享受费用报销。
3. 失业保险:- 缴费和领取失业金: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一般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失业登记、缴费年限等。
- 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一般以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发放,根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规定,失业保险金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4.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是为参保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的补偿和医疗救治,工伤保险通过工伤认定来确定该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参保人可以享受工伤赔偿。
- 应急救治:工伤保险还包括相关的应急救治制度,即对工伤事故的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确保参保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5. 生育保险:- 缴费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的发放一般要满足生育登记、缴费年限等条件。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孕产检查费、分娩费等。
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

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规范企业员工的五险缴纳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五险缴纳行为。
三、五险种类五险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缴纳标准1. 养老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2. 医疗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3. 失业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4. 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5. 生育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五、缴纳方式1. 银行代扣:企业可以委托银行进行五险缴纳,员工的五险费用将在工资发放时进行扣除,并由企业进行汇总缴纳。
2. 现金缴纳:员工也可以选择自行缴纳五险,将缴纳的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报备。
六、监督管理1. 财务监管: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五险缴纳管理的财务人员,确保五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2. 定期检查:企业应定期对五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的五险权益得到保障。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五险的企业和员工,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八、其他事项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员工和企业能够共同遵守,并做到规范缴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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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及支付标准、保障范围、申领方式和主管部门等。
参保对象应当是有雇佣关系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社保费用受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保障范围是按月费支付补贴,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则是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给予失业的劳动者以一定量的金融补贴,以稳定失业者的生活诸多方面的经济支持。
1、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劳动保障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文件和规章规定进行实施的。
2、参保对象:根据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受保的参保对象包括以雇佣关系劳动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它们是具有责任参保失业保险的自然人。
3、社保费用:失业保险制度中,参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参保单位应按照双方缴费比例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参保个体则一般由参保单位代为交纳。
4、保障范围:失业保险费按月支付,而失业保险补贴则按月发放,并以年计算,失业保险补贴的金额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具体根据失业保险制度执行办法而定。
5、主管部门: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由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实施,才能保证其真正落实。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建设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建设一、待遇确定机制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计算。
确定待遇时应确保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出现过度福利化。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等。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保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三、待遇发放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足额,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当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防止腐败和浪费。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挪用、贪污失业保险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缴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限制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因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信息公示与披露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公开透明。
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当加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失去工作时能够获得肯定的经济支持,帮忙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并在肯定程度上减轻其经济负担,加添就业乐观性。
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失业保险的执行方式和要求,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失业保险的条件与细则1.员工在本公司正式工作一年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福利。
2.员工必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已经彻底失业,且具备肯定的工作本领和求职意愿,才略申请失业保险。
3.员工必需在失业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供应相关的失业证明料子。
4.员工在申请失业保险前应自动努力找寻新的就业机会,并乐观参加就业培训等相关活动。
5.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及时履行向劳动部门报告就业情况的义务。
6.员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资格将被取消:–有偿职务,–无法供应真实的失业证明料子,–恶意躲避就业培训和相关调查等义务,–拒绝合理的就业布置。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并依据员工的工龄和缴费历史进行计算。
2.失业保险金一般以月为单位发放,具体金额将依照员工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肯定比例确定。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员工需供应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料子。
4.员工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应当连续寻求就业机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重新就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再次审核和发放。
五、失业保险的停止和更改1.当员工重新就业或者自己乐意退出劳动力市场时,失业保险资格将停止。
2.员工在职期间如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被解雇或辞退的,失业保险资格将被取消。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如有调整,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及时通知员工。
六、保密责任1.公司及员工在使用和处理失业保险相关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员工不得将失业保险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谋取欠妥利益。
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保险管理,强化失业保险的监督和执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失业人员及雇主,参保对象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跨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和失业保险机构要全力推动该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雇主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时申报参保信息。
第六条参保对象应遵守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导致无法获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取消参保资格。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具体标准由失业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如虚假申报或者提供不实情况的,将取消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机构要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管理职责,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监督与执行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对违反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的行为,各级政府及失业保险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罚款、停缴失业保险待遇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订,将按程序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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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章制度【篇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姓名:xxx年级:xxx学院:xx学院专业:xxxx学号:xxxxxxxxxxxx2013年1月8日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各职业之间失业保险金缴纳、各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发放差异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资金筹集渠道失业保险标准管理体制统筹层次覆盖范围立法层次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
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
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
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不考虑就业者的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差异和收入差异,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
第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
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
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标准太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
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
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
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第五,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查也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
第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应促进公平的失业保险却在地区、职业差异上造成着新的不公平。
第七,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八,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和解决问题。
一是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
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二是需要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
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
从整体的角度去解决整个问题能够避免过于片面。
三是要强化促进再就业功能,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
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四是要减少失业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对职工权利的践踏。
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五是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
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
六是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比如说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
八是需要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
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因而需要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各方面的统筹配合,各地区的整体调控,提高重视程度,从立法上、从根本上去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
【参考文献】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林嘉、杨飞、林海权:《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3、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经济师》2007年第2期4、郑淑荣:《中国现阶段失业保险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5、朱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6、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2j.asp?id=19cid=38【篇二:失业保险手续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办理指南一、需携带材料1、2、3、4、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张本人一寸照片1张失业登记表2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二、办理流程1、2、在单位领取《失业登记表》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3、4、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会单位提取本人档案。
三、注意事项1、根据济南市人社局要求,失业登记必须有本人亲自办理,无法待办,办理失业登记需在11月27日前完成,否则12月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2、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中心登记,否则医保卡无法开通;然后到所在区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在人社局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金存折。
3、办理完失业手续后,人社局会给本人留存失业登记表,请在单位提取档案时将以上表格放入本人档案封存,档案本人不得拆封。
4、领取失业金期间,如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需到户口所在区人社局备案,由其停发失业金后,才能进行社保增员缴费;5、失业后两年内达到退休年龄,请在退休前两个月到所在区人社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领取失业金两年后,由本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保,参保在本区劳动局办理即可。
6、【篇三: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 (2)细则 (2)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4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5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7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8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9 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