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及后果

20XX/01/01
行政不作为的 表现形式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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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行政不作为的预防和纠正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章节副标题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行政不作为的常见表现
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章节副标题
加强法律法规培 训,提高行政人 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业务技能培 训,提高行政人 员的业务能力
加强监督机制建 设,提高行政人 员的责任心和执 行力
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影响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行政不作为的预防和纠正
章节副标题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 确保行政不作为得到及时纠 正
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和范围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 政不作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行政不作为的认
识和意识
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确保监督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行 政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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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让 公众了解行政行为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人员 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提高行政人 员的职业素养
行政不作为的几种形式

当前行政执法领域“为官不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如,行人集体闯红灯、机动车在道路出入口强行加塞并线等等。
这部分人出于自身方便的考虑,无视交通规则,在造成潜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秩序。
由于这些违法人员众多,一些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长期地加强管理,搞运动式的执法,紧一阵松一阵,甚至是以罚代管,违法成本低廉,致使违法现象屡禁不绝,甚至于造成无法治理的混乱局面。
2、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城市轨道交通附近居民反映的的噪音污染问题,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不是以妥善处理噪音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致使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对涉及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尽职责,致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法院执行难等。
如,部分城市商品房建设中出现的楼脆脆、楼歪歪等,入住业主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中,受害业主上访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责令开发商妥善解决,但部分政府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却不管不问,以商品房质量问题属合同纠纷为由,将业主推向强势开发商一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致发生打砸等恶性群体性事件。
4、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私设地方性限制条款,限制竞争。
如律师在北京执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北京市司法局为规避该条规定,限制竞争,要求在京律所执业的律师个人档案必须存放在北京市的人才交流中心,才可办理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证在京执业,而北京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只接收具有北京户籍的人员档案,至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限制外地律师来京执业,以合法之名行违法之实。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突出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
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非强制性是指,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及其外在表现,很容易将实务中的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作为这一对极易混淆概念分清楚。
行政主体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根据相应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义产生影响的否定性行政行为,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注册、核准、签发等)的理由说明的,是否定性行政作为;不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书面文书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比如,发放身份证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诉讼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导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行使职权或未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判定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判定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律或法规中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监督、维护公共秩序等。
2.丧失履行职责的合理解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行使职权或未履行职责,例如故意拖延、敷衍塞责或懒散怠工等。
3.导致申请人权益受侵害: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或侵害,例如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遭受经济损失等。
4.法院判断行政不作为责任:法院经过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并作出相关的法律判决。
二、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法律效果在行政诉讼中,一旦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责任,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执法故意不力、滥用职权、造成申请人损失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2.纠正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有义务立即纠正行政不作为情形,重新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责任后,可为申请人恢复或保护其合法权益,例如撤销不当决定、恢复申报权、给予赔偿等。
三、行政不作为责任的举证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主张行政不作为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举证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法定职责: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法规、文件、规章或行政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应当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
2.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行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书面通知、邮件留存、证人证言等,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或故意拖延、敷衍塞责。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123 字号:[ 大中小]■滨海县政府法制办曹露近些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务中,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不作为略陈己见。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职责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公务人员不仅仅指该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比如说行政委托过程中的公务人员。
在这里还要厘清两个概念,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前者指在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后者指在违法不作为中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区别两者的关键是看该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所谓法定作为义务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的义务。
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能作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
这里要指出的是,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因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主观条件应当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即使客观上形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抗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分类。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1、消极性;2、违法性;3、程序性;4、非自由裁量性;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1、主体必须是行政出事;2、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四、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行政义务、行政承诺近年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法领域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但实际上含义和性质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解释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概念及其区别,并分析其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它是一种法律上的错误行为,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违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违反特定的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宪法、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2. 主体和客体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违法后果: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损害,并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4. 追责机制: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行政不当的概念与特点行政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因不合理或不公正而引起公众的不满和诉求的行为。
行政不当是一种道义上的错误行为,不当行为的主体同样是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对象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不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法性:行政不当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但可能违反了人们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念。
2. 诉求导向:行政不当行为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未能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诉求,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产生。
3. 社会影响:行政不当行为虽然不违法,但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关系。
4. 监督机制:行政不当行为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但可以通过公众监督、媒体曝光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的自律性。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行政不当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可能存在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情况,需要通过道义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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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核心内容: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有哪些?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应为而不为或者应为而拖 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非自由裁量性等特征。法律快 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 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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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 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 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相关内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 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2、职权要件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 内。而且,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 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3、期限要件 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行政不作为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主要有: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 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 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 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 序。无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 不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的 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 一个很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