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的收治范围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ICU收治标准。
ICU(重症监护室)是医院内专门收治危重病患的部门,对于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ICU的收治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首先,ICU的收治标准包括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通常情况下,ICU主要收治危重病患,例如重度创伤、严重感染、心脏病急性发作、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等。
这些病情需要ICU提供更加密切的监护和治疗,因此对于ICU的收治标准,首先要考虑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其次,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
患者的生命体征是评估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病情变化的重要指标,包括心率、呼吸频率、血压、体温等。
一般情况下,需要ICU收治的患者,其生命体征出现严重异常,需要密切监测和及时干预。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对患者的生命体征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另外,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对于ICU的治疗和护理也有重要影响。
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患者,在心脏病急性发作时,需要更加专业的心脏监护和治疗;患有严重感染的患者,需要更加有效的抗感染治疗。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最后,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的利用。
患者的家庭支持是ICU治疗和护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家属的支持和配合可以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资源的利用,包括床位、医护人员、设备等,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综上所述,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生命体征、病史和基础疾病、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严格执行ICU的收治标准,可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ICU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1. 脑死亡者;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5.晚期恶性肿瘤病人;6.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7.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8.急性传染病;9.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一、心搏骤停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1.意识障碍;2.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抢救;(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1)P a O2 <8kPa(60mmHg);2)P a CO2 >6.6kPa(50mmHg);(三)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偿,出现严重缺氧、肺性脑病,需开放气道和机械通气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急性左心功能衰竭;2.急性肺水肿;3.心源性休克(泵衰竭);4.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伴有心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恶性心律失常。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ICU 的转入(收治范围)及转出制度度文档

ICU 的转入(收治范围)及转出制度(一)重症医学科患者转入制度1)ICU患者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5)若ICU 的病床使用率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 诊疗。
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2)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病种选择标准:①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②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③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者;④急性心肌梗死患者;⑤各型休克患者;⑥严重创伤患者;⑦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衰竭患者;⑧急性中毒患者;⑨病理产科危重症;⑩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⑩不适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3)手术病人转入ICU 后的交接制度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应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生和外科医生)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的情况,包括:(1)一般情况:病人的姓名、年龄、及其它有关资料。
(2)麻醉前状态:①简单的现病史和主要的既往病史、过敏史。
②心脏功能检查异常情况、肺功能检查异常情况、药物治疗情况、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③病人对术前药物反应及监护导管置入情况。
(3)麻醉情况:①麻醉方法、麻醉药物和药物剂量。
②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心电图异常、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低体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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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病人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肝肾移植术后、心脏外科及颅脑后);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要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高危孕产妇、产后严重并发症(如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重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重症医学科监测治疗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