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筒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一) 新产品技术审查时;(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三)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四)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的产品时。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31【实施日期】1987.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三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量具的计量管理及技术工作。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4d13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9.png)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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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t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1 l \ 、、 【 L \l l l¨ ¨ { 1 {、 1 、 1 l 、 1 lI
通 报与公 告
¨ \l { ¨ ¨ 1 、 ¨ ’ ; I \l ¨¨ 、 、l ¨ l l I
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l 目的和 范 围
为规 范铁路 专用计 量 器具新 产 品技术认 证 的证
后 监督 工作 ,根据 《 铁路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
检 查计 戈 应涵 盖表 1的全部 内容 ,并 明确分 工 和
检 查 内容要 点 。
411 检查 时 ,先 获取 各认 证 型号 产 品整 机外 观 ... 3 照 片 ( 括关 键部 位 和标识 的特 写性 画 面) 包 。
通 报 与公 告
铁 路 川 计
H新 产 技 术 认证 认 证后 督 实 施 觇 ( l 『 { f J
编制。
422 样 机试验 按认 证实施 规则 ( .. 或试 验大 纲) 的
志上公 布 。企 业应 在 6 月 内提 出复查 申请及 整 改 个
具体 规定 抽样进 行 。 423 样 机试验 的结 果符合 获证 时样 机试验结 果判 . -
应 《 铁道部产 品质 量监 督抽 查检 验实 施细 贝 的要 求 进 行 ,并 对 产 品一致 性进行 检查 ,检 查报 告另行
・ 9・ 4
411 检查 前 应 编 制 . . .2
督 检 查 计 划》,
督
… 1 l9J ( : 29j ) ‘ J 心 9 J f j
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不 合 格 的 ,注销 相应证 书 。 若 发生下 述情 况之一 时 ,应重新审 查 ,以确认
原 证 书的适用 性 ,若 不适 用 ,应 注销原 证书 ,企业
重 新 申请 认证 。 ( ) 品设计 或 产 品规范 明显改 变 ( :外观 i产 如 或 整机结 构 、测量原 理 、计 量 陛能 、关键 零部 件或
411 对 每一 项 检查 内容按 合格 、严重 不合 格 和 . . .6
一
般 不合 格 3种结 论进行 评 定 ,其 中严 重不 合格 限
3 证 后 监 督 内容
31 证 后监督 检查 .
定范 围见表 1“ 严重不合格 内容 ”栏 ,其他内容的 不 合格 为一 般不 合格 。 411 检查 记 录 中 ,对 于符 合 要 求 的 内容可 仅 注 ... 7
定规则 ,且一致性检查合格者 ,中期样机试验结果 为合 格 ,否则为 不合格 。
41 . 若 发 生产 品质 量监 督 抽查 检 验不 合 格 ,或 .23 .
者顾 客投 诉情 况严 重 ,且未 予 以妥善 处理 ,则 其后
和复查换 证 )均一 次通 过且期 间 内未发 生产 品设计 变更 的 ,可减 免相应 产 品的本 次 中期样 机试 验 。
的监 督检 查结论 为 不合格 。
若 企业 标准 不满 足相 应 的新 标 准 ,企 业标 准应 进行
相 应修 订 。
2 证 后 监 督 的频 次
技术认 证 证后 监督 包括 1 中期样 机试 验 和 2 次
次 监督 检查 。 中期 样机 试验一 般在 获证 后 的第 3年
进 行 。若 在 中期样 机试 验前铁 道部 对相 应产 品进行 质 量监督 抽查 检验 ,则 可代替 中期样 机试 验 ,不再 进行 本持证 期 内即将 进行 的 中期 样机 试验 。
明 “ 格 ”字样 ,对 不符合 要求 的事 实应 作详 细记 合
录 ,使其 具有 可追 溯性 。 412 监 督 检查评 价 ..
对 认证 产 品的一致 性 、企业 质量保 证 能力 、产 品售后 服务 质量 、验证 试验 等进行 监督 检查 ,具体 内容见表 1 。
32 中期样 机试 验 .
42 样 机试 验 .
4 证 后 监 督 的 实 施
41 证 后监 督检查 .
41 证后 监督 检查操 作要 点 .. 1
4111 由认 证机 构 派 出至少 2人组 成 的检 查组 进 ... 行 检查 。
4 . 样机试验按照相应项 目的 《 .1 2 铁路专用计量器 具 新产 品技术 认 证实 施 规则 》或 《 样机 试 验大 纲》 的要 求 进行 ,同时应对 产 品一致 性进 行检 查 。当试 验形 式 为铁 道部 产 品质量 监督抽 查检 验 时 ,按 照相